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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盛法评丨论国际商事仲裁中专家证人的客观性标准

2024-06-11
前言:

Cresswell大法官曾在The “Ikarian Reefer”(1993) 2 Lloyd’s Rep 68先例中曾说道:“1.Expert evidence presented to the Court should be, and should be seen to be, the independent product of the expert uninfluenced as to form or content by the exigencies of litigation提交给法院的专家证据应当被视为专家证人的独立产物,其在形式或内容上不应受诉讼紧急状况的影响…2.An expert witness should provide independent assistance to the Court by way of objective unbiased opinion in relation to matters within his expertise专家证人应就其专业知识范围内的事项以客观公正的意见向法院提供独立协助…An expert witness in the High Court should never assume the role of an advocate高等法院的专家证人永远不应扮演辩护人的角色…”,可见,专家证人从主观上应当将自身定义为法院或仲裁庭的官员officer of the court以协助法官及仲裁员进行判案,而非将自己视为当事人的代理人,如果有证据证明其主观上存在一定的偏向性,则其据此发表的意见将被仲裁庭给与较低分量甚至拒绝采纳。

一、专家意见夹杂个人情感和喜恶的意见

如果专家证人在发表其专业意见时夹杂了其个人情感和喜恶,则显然该意见会存在一定的主观偏向,而偏离了客观性标准。例如在Quorum AS v. Schramm(2002) 2 All ER(Comm) 147先例案件中就认为专家证人带着个人主观情感出具了专家意见,因此最终给与了极低的分量。

二、专家意见过于理论和教条
在实务中,有一些专家证人由于过于理论和教条的性格,会导致其不愿意接受新鲜事物和技术,进而出现一些科学偏见scientific prejudice,最终得出其认为客观但实则却并不客观的结果,例如在LU & LB,Re(2004) EWCA Civ 567上诉庭先例中,Butler-Sloss大法官就认为:“The court must always be on guard against the over-dogmatic expert, the expert whose reputation or amour propre is at stake, or the expert who has developed a scientific prejudice即法院必须时刻警惕过于教条主义以及担心其名誉受到威胁,或已经身陷科学偏见的专家证人。”可见,对于专家证人过于理论和教条的情况下,法院或仲裁庭应当谨慎对待,一方面其过于理论和教条并不一定意味着其发表的意见会出现偏向,但在另一方面,由于此类专家证人的性格一般都较为偏执,的确较为容易发表具有一定主观性的内容,导致案件的专业意见并不可控。因此,需要结合案情综合判断其专业意见是否可取,才能对案件作出公正裁判。

三、专家意见包含辩论意见
正如本文所述,专家证人的身份应定义为是仲裁庭或法院的官员,因此如果专家证人发表的专业意见充斥着各种辩论意见,而非客观事实的说明,则该专家证人显然就已将其身份转变成了当事人所聘请的代理律师,其作出的专家报告显然将变得不客观且存在偏见。

综上,当事人在案件需要聘请专家证人前,建议对专家证人的履历及其研究的专业领域进行深入调查和研究,尽量选择具备一定成功作证经验的专业人士进行作证。切不可贪图一时便利,选择缺乏客观性标准或有过被法庭或仲裁庭否认意见的专家证人,而最终承担被仲裁庭拒绝采纳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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