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数据要素有序流通和数据价值充分实现,推进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试点工作,根据《“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以及相关规定,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旨在响应数字经济的发展需求,通过建立促进数据要素有序流通和数据价值充分实现的框架,推动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试点工作开展。作为试点地区,上海市将探索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的有效路径和方法,为全国的数据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积累经验。该办法的实践经验也有助于厘清数据产品的权属性质,保护数据处理者的合法权益,对促进数据经济的发展、保护创新成果、激发市场活力具有重要意义。本办法适用于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申请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以及相关管理服务活动。本条明确本办法适用范围,即各民事主体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申请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及相关管理服务活动。本办法所称数据产品知识产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其合法获取的数据资源,经过实质性加工和创新性劳动后形成的具有智力成果属性和商业价值的数据加工集合、数据加工产品、数据技术算法等数据产品享有的权益。本条明确界定本办法所针对的登记对象“数据产品知识产权”。根据本条款规定,数据产品知识产权包含以下构成要件:只有当数据的收集、存储和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数据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数据产品才能被认定为具有合法性。这是进行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最基本的要求,要避免数据知识产权牺牲数据来源者权利的不当做法。实现数据资源的合法使用,可通过行为规制的方式让“可信”“安全”的数据流入市场。“实质性加工和创新性劳动”是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的核心要素。数据产品不仅仅是原始数据的简单复制或汇编,而是经过实质性加工和创造性劳动的智力成果。申请人要对数据集合或数据产品的形成付出一定的智力劳动,要将原始数据资源转化为具有衍生性财产价值的数据,原始数据不能成为数据知识产权的客体。数据产品不仅要有智力成果属性,还要具有商业价值,能够在市场上进行交易或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商业价值的存在是数据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的直接动因,也是本法得以有效实施的关键因素,无价值的资产难以成为交易与利用的对象值得注意的是,与部分省市的同类登记办法相比,本办法在定义数据产品知识产权时并未将“非公开状态”作为必要条件。换言之,已在先公开的数据亦可以登记成为数据产品知识产权。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导下,贯彻落实关于数据产品知识产权试点工作部署,开展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的审查、监督、管理等工作,为国家试制度、探新路积累先行先试经验。上海市数据局支持建设上海市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管理平台和上海市数据存证中心知识产权分中心。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遵循依法合规、自愿登记、公平有序、诚实信用、安全高效的原则,确保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受侵犯。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变更、撤销和注销的,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应当进行公告。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导下,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实施数据产品知识产权试点工作,承担审查、监督和管理等职责,旨在积累先行先试经验。上海市数据局负责支持建设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管理平台和数据存证中心知识产权分中心,以提高登记效率和透明度。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遵循依法合规、自愿登记等原则,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保护。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还需对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的登记、变更、撤销和注销进行公告,以保障透明度和相关方权益。申请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的,应当通过上海市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管理平台(简称“管理平台”)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申请表;(二)数据产品概述;(三)对数据进行实质性加工和创新性劳动的说明;(四)应用场景说明;(五)数据产品知识产权权益归属声明以及数据产品不涉及国家秘密、不侵害他人个人信息和知识产权承诺书;(六)数据产品信息。本条规定申请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提交的材料和方式。本条明确申请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的官方途径和管理平台,即上海市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管理平台。申请人需通过该平台提交一系列材料,包括申请表、数据产品概述、加工和创新说明、应用场景说明、权益归属声明、不涉密和不侵权承诺书以及数据产品信息。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应当依据本办法和制定的审查指南对登记申请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接到材料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登记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人应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登记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登记申请。登记机构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即对申请材料完整性负有审查义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登记机构将通知申请人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视为撤回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并告知申请人:(一)数据产品涉及国家安全、侵犯国家秘密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数据产品侵害他人个人信息或者隐私的;(三)数据产品系非法获取或者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四)数据产品权属不清或者存在争议的;(五)登记申请人隐瞒事实或者弄虚作假的;(六)重复申请登记或者登记申请主动撤回后3个月内无正当理由再次提出登记申请的;(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本条规定了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审查义务。经实质审查具备下列情形的,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不予登记:涉及国家安全与秘密、侵犯个人信息与隐私、知识产权侵权、权属不清、申请不诚信、重复申请、违法情形。在数据知识产权的审查机制方面,已发布登记办法(包括征求意见稿)的试点地区存在不同操作模式。山东省明确采纳“初审+复审”的双重审查流程,确保审查的严格性与全面性。而北京、广东、浙江等地则侧重于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进行形式审查,仅在形式审查过程中,若发现特定情形则直接决定不予登记,体现了审查流程的相对简化。上海市与山东省在审查模式上保持一致,采用了形式性审查与实质性审查相结合的方法。这种综合审查模式旨在通过形式审查确保申请的规范性,同时通过实质性审查进一步验证数据的合法性与非侵权性,从而更全面地保护相关权益。但其他省市的实践经验表明,实质性审查机制在落实层面存在一定困难。实质性审查要求登记数据不得侵犯他人的个人信息、隐私、商业秘密及知识产权等在先权益,但登记机构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构建一个包含所有在先权益对象的全面数据库,因此逐一核实数据条目的合规性尤为困难。鉴于此,该条款的具体执行方式尚需在实践操作中不断细化和完善。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申请经审查通过的,由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发布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申请具有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认为登记申请具有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五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异议。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对异议进行审查,在60日内作出异议处理决定,并告知异议人和登记申请人。情况特殊、复杂的,异议处理期限可以延长60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予以登记,通过区块链技术予以上链存证,并颁发登记证明文件。该条款规定登记申请审查通过后的公告、异议提出与处理,以及最终登记与存证程序。当形式及实质审查通过后,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会进行公告,并允许在公告期间内提出异议。公告期间届满,如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则予以登记与存证。对于登记方式,本办法创新性地提出通过区块链技术予以上链存证的方式登记,为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的增值和交易注入活力。作为数据知识产权客体的数据集合或数据产品具有显著的动态变化特征。在数据集合或数据产品的生成中,其因涉及数据收集、存储、处理、利用等核心环节,任何数据产业者都可以在他人商业数据的基础上,开展进一步的数据研究与创新活动。权利主体也可在已有的数据集合或产品上,实现对原有数据的增值与生长。这就决定其客体难以在特定时间内完全固定,而是始终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传统以登记簿为主的登记方式,难以满足数据资源变动的要求,在权利保护上具有一定的僵硬性。依托区块链等技术优势建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账户,一方面能够为数据知识产权的公示提供可供查询的方式,另一方面又可以持续推进数据集合或数据产品的更新。登记证明文件包含以下内容:(一)文件名称;(二)证书编号;(三)登记号;(四)数据产品名称;(五)登记主体;(六)证件号码;(七)申请日期;(八)登记日期;(九)其他需要在登记证明文件上载明的内容。其中,文件名称、证书编号和登记号予以证书独一无二的标识,确保证明文件的唯一性和可追溯性。数据产品名称和登记主体、证件号码表明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的客体和主体。申请日期和登记日期明确此项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的生效时间或对抗效力产生时间,有助于避免因时间问题产生争端。已登记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的转让、质押、许可使用以及登记内容变更的,应当通过管理平台进行变更登记。数据产品知识产权转让的变更登记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单方申请:(一)继承、接受遗赠取得权利的;(二)生效的法律文书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权利的;(三)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该条款规定已登记数据产品知识产权在转让、质押、许可使用以及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当通过特定管理平台进行变更登记的要求。同时,明确数据产品知识产权转让变更登记中双方共同申请的原则,并列举可以由单方申请的具体情形。此条款为数据产品的交易提供了法律保护,未来数据产品交易市场可能会更加繁荣。以往,因数据交易缺乏公示制度,数据供给方与数据需求方之间的“双边信任难题”,成为制约数据要素市场发展的核心障碍。数据产权登记制度为构建数字市场信任体系而迈出的重要一步,是健全数字市场信任机制的重要举措。为培育数据交易的可信度,增强数据交易的信心和活力,应当由市场信用逐渐转变为制度信用,尤其是在信息极度不对称的交易环境下,对于制度信用的需求更加迫切。通过这一制度,我们有望打破数据交易中的信任壁垒,促进数据要素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为数据交易的繁荣注入新的活力。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后,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发现已登记的数据产品知识产权具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撤销,告知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已登记的数据产品知识产权具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经审查,应当在30日内作出撤销或者不予撤销登记决定,并告知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了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的事先审查制度。对于申请登记的数据产品,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有权主动予以实质审查。当其存在法定情形时,登记机构对该数据产品不予登记。作为对事先审查制度的补充,本条款对登记后的事后审查机制作出规定。即使数据产品知识产权已经完成登记,若后续发现存在第七条所列的不予登记情形,如涉及国家安全、侵犯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侵害他人个人信息或隐私、非法获取数据产品、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等,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仍有权撤销该登记,并告知权利人。同时,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已登记的数据产品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申请注销已登记的数据产品知识产权。因生效的法律文书等情形导致原权利人相关权利灭失的,由新权利人进行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无新权利人的,由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进行注销登记。该条款规定已登记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的注销和变更登记。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后,登记权利人可以主动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申请注销登记。登记权利人对自己知识产权享有处分权,允许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维持知识产权的登记状态。如果因生效的法律文书等情形导致原权利人相关权利灭失,则应由新权利人申请注销或变更登记。如果没有新的权利人,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将直接进行注销登记。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有效期为3年,自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之日起计算。涉及变更登记、撤销登记、注销登记的,登记部门要将相关信息及时传送存证。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存证有效期满,权利人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续展登记手续。每次续展登记的有效期为3年,自上一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的登记有效期为3年,从登记之日起算。如果登记权利人想要续期,应在期满前30日内申请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为3年,从上一有效期届满次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