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2)新《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3)原《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查阅目的正当与否是判定股东是否有权查阅公司账簿的基础之一,而目的正当性要求股东查阅公司账簿具有善意,即其所要查阅的资料应与其意图直接相关。因此,实务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争议纠纷问题:(a)股东查询会计账簿是否具有不正当目的;(b)股东是否有权查阅公司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c)股东在行使股东知情权时,是否有权要求公司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供其及注册会计师审计。在(2020)最高法民再170号阿特拉斯设备有限公司、河北阿特拉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中,法院认为,河北阿特拉斯公司以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为由主张阿特拉斯公司具有不正当目的,对此负有证明义务。但是,河北阿特拉斯公司没有证据证明阿特拉斯公司与AtlasLLC存在主体混同的情形,故其以公司关联关系为由限制合资一方查阅会计账簿的权利,没有法律依据。(1)在(2013)苏中商外终字第0007号LIUYUE与苏州华瑞腾航空设备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中,法院认为,刘越行使查阅权的主要目的在于调查华瑞腾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这种查阅具有目的正当性,应予以肯定,但除此之外的公司账簿和原始凭证则其无权查阅。首先,从社会常识和商业管理看,会计账簿和凭证必然反应公司的重大经营信息,该类信息一旦泄露,势必对公司竞争产生不利影响。其次,刘越辞任华瑞腾公司董事、总经理职务后又另行设立了经营范围与被告重合的鹭翔公司,该公司与被告间存在竞争关系,不能排除刘越获知被告经营信息后再行利用这些信息为鹭翔公司服务,进而取得不应有的竞争优势,从而损害华瑞腾公司利益。最后,当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即可拒绝提供查阅,但目的不正当性的举证应由公司完成。(2)在(2020)最高法民再170号阿特拉斯设备有限公司、河北阿特拉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中,法院认为,阿特拉斯公司有权查阅合资公司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并有权指定审计师对合资公司账目进行审计。虽然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并未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但该条规定的意旨主要是防止小股东滥用知情权干扰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本案中,合资双方持股比例各为50%,不存在小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妨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况且,双方在合资合同中有“合同各方有权各自承担费用自行指定审计师审计合营公司的账目”的特别约定。(3)在(2016)苏05民终10013号赵鑫与昆山优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中,法院认为,会计凭证中的原始凭证是记账的依据,是会计账簿的重要组成部分,查阅会计账簿应当同时提供包括原始凭证在内的会计凭证。如果不允许查阅原始凭证,股东知情权事实上得不到实质性的保护。问题三:股东在行使股东知情权的同时,是否有权要求公司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供其用以审计(1)在(2021)苏06民终5830号马宝和、江苏宏和置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中,法院认为,股东行使知情权所涉的公司文件材料,如会计账簿等,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没有专业人员的辅助,普通人通常难以独立完成。允许具备专业知识的第三人辅助股东行使知情权,既能够有效保障股东合法权利的行使,亦不损害公司的利益。(2)在(2016)苏05民终10013号赵鑫与昆山优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中,法院认为,依据原《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的方式为查阅和复制,并不包括审计。而赵鑫主张其可以要求审计的优讯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中也仅明确公司应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审计,并未涉及股东提交审计的规定,故赵鑫以此主张其在本案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的同时可以一并提交审计,缺乏依据,不能成立。(1)落实保护股东合法权利的立法价值取向。查阅权目的正当与否取决于事情是否与公司业务有关,只要公司面临着有可能对其利益或价值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形势,股东也必然受到影响。(2)遵循诚信原则认定股东的正当目的。公司法规定股东在请求查阅会计账簿时,应当说明目的,即必须有比较具体的原因事由;股东行使会计账簿查阅权的原因事由须涉及股东合法利益;股东所提原因事由须与公司业务和经营管理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内在联系,与其股东利益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使股东查阅请求满足上述所有条件,但因公司账簿所涉信息属于公司核心秘密,目的事由存在同业竞争等方面的风险,如果提供查阅客观上存在较大的泄密可能,将会给公司利益带来直接影响,股东如无切实可靠的防范措施,则该项查阅请求也是不适宜的。(3)依法分配有关正当目的争议的举证责任。一是股东负有说明目的的法定义务,这决定了股东必须就查阅公司账簿所依据的目的性事由的存在加以举证证明,如股东股权转让、盈余分配等原因事实。此外股东还应就这些事实与公司业务相关及其与股东利益存在因果关系加以举证证明,比如在证明股权转让事实的同时,必须证明该交易须通过查阅公司账簿来合理评估交易基准日公司股权的价值。二是公司负有拒绝股东查阅须说明理由的法定义务,这决定了公司必须就拒绝股东查阅账簿所依据的具体事由的存在加以举证证明,如股东查阅账簿系出于违法交易、与公司业务无关的个人原因等事实。同时公司对在反驳股东目的正当性的过程中所提出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等事实主张,也须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