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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盛法评丨国际仲裁全局观之成本管理

2024-11-11   王欣悦

引言

日前,第七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在上海举行,参展国家与项目数量再创历史新高,在逆全球化和贸易保护主义的浪潮下,中国企业投身进出口贸易的热情和审慎在同步增加。国际商事仲裁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之一,作为抵御风险与保障收益的最后屏障,正在被更多企业关注。
合同中约定境外仲裁地、外国准据法的争议解决条款往往为外国交易方所亲睐,却为大部分中国企业所苦恼,原因在于其复杂的游戏规则与高昂的成本投入。收钱不发货、货不对板、交易目的落空等在国内会毫不犹豫诉诸法院、仲裁委的违约情形,一旦涉及到国际仲裁,企业决策者便在金钱和时间成本的压力下陷入两难:打还是忍?
恐惧原本没有形状和力量,可一旦被关在门外就会变得模糊而巨大,错失良机。为此,笔者将基于国际商事仲裁实务经验,为企业打开成本管理新视角的大门,以机构仲裁为讨论前提,从费用构成、时间分配、可控与不可控成本要素出发,结合全局策略谈成本控制,并给出务实建议。


一、费用构成

广义的国际仲裁费用由1)仲裁机构、仲裁庭费用和2)当事人为参与仲裁支出的费用两部分构成,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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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机构费用和仲裁员报酬费率由机构规则确定。其中,预付案件受理费(filing fee或registration fee)是机构受理案件的前提,其金额固定且不予退还,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提出仲裁反请求均需缴纳。仲裁员报酬费率在机构规则中可查,目前国际主流仲裁机构采取按争议标的额百分比计算(ad valorem)的方式,也有部分仲裁机构提供按小时费率计算的替代选项,两种计算方式均含封顶费率。值得注意的是,受案后、组庭前(部分机构规则明确为仲裁庭作出审理范围“Terms of Reference”或召开案件管理会议前),仲裁机构通常会要求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预付一定比例的款项,作为仲裁员报酬和行政管理费用的保障(“预付款”);组庭后、仲裁程序进行中还可能视情况追加预付款(“增缴预付款”)。为便于读者熟悉各项费用及预付规定,笔者总结主流国际仲裁机构规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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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C: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

*HKIA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SIAC: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

*参考规则:2021 ICC Arbitration Rules; 2024 HKIAC Administered Arbitration Rules, 2024 HKIAC Schedule of Fees; SIAC Rules 2016, SIAC Schedule of Fees

当事人费用受到律师费率、案件复杂程度、调查取证、证据清单和提交仲裁书面材料耗时等诸多变量的影响,不可控因素较多,笔者将在第三节成本管理建议部分具体阐述。

上述费用最终由哪一方承担、承担多少,由仲裁庭在裁决中予以确定。当事人约定适用的仲裁规则中通常规定仲裁庭可裁判的费用范围。以《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UNCITRAL Arbitration Rules)第40条第2款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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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过错程度、费用产生的合理性等是影响仲裁庭作出费用裁判的关键因素,除了案件实体问题(substantial matters)的证明,对仲裁程序和仲裁规则的灵活运用也可能最大程度节约成本,笔者将在成本管理建议中详述。

二、 时间分配
理解国际仲裁语境下的时间成本,离不开对各阶段任务和耗时内容的掌握,下文从申请人视角、以违约纠纷为例,按启动前、案件受理-组庭(截至案件管理会议召开)、审理-裁决作出、裁决执行4个阶段,简介国际仲裁一般程序中时间分配的基本要素。
1、 启动前阶段

  • 谈判发函,敦促履约
  • 被申请人可供执行财产调查
  • 平行诉讼/仲裁的风险排查、应对预案
  • 查取证、制作证据清单(Exhibit List)
  • 据翻译、证据公证(如需)
  • 起草仲裁通知(Notice for Arbitration)

2、 案件受理-组庭阶段

  • 发送仲裁通知、缴纳案件受理费、预付款
  • 被申请人不予回应,向仲裁机构举证被申请人有效送达地址
  • 组庭(3名仲裁员组庭的情况下双方分别选定1名仲裁员,另由仲裁机构指定首席仲裁员,1名仲裁员组庭可由仲裁机构直接指定)
  • 应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指示,提交案件陈述(Statement of Claim)
  • 召开案件管理会议(Case Management Conference),各方就审理范围、证据开示、书面答辩、庭审方式等细节达成一致

3、 审理-裁决作出阶段

  • 围绕争议焦点(contention)提交书面意见(written submission)
  • 庭审,通常包含开庭陈述、证人盘问(如有)、专家盘问(如有)、最后陈述,仲裁庭向代理人、证人、专家证人提问贯穿其中,根据案情复杂程度、各方时间安排,线下庭审可连续数日或分多次进行
  • 在仲裁庭确定的最后期限(cut-off date)前完成庭后书面意见提交(允许几轮交换由仲裁庭参考双方意见确定)
  • 仲裁庭评议
  • 裁决起草
  • 裁机构向双方送达最终裁决

4、 裁决执行阶段

  • 申请承认与执行——依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向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需为《纽约公约》缔约国)有管辖权法院递交生效裁决
  • 因被申请人申请撤裁或不予承认和执行国际仲裁裁决引起的衍生诉讼——被申请人可能向仲裁地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或向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不予承认和执行裁决

从上述列举的基本要素不难发现,国际仲裁中影响时间成本的变量更为复杂,同一个阶段、同样要素所耗时间可能因个案情形而差异巨大,例如双方主要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完成交易,没有使用公司登记地址相互签收过实体邮件、包裹,在被申请人不予理会仲裁通知的情形下,申请人就可能要花费额外时间和费用异国调查被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向仲裁机构提供书面证据,证明送达地址,以推动仲裁程序进行,确保裁决效力。但不应忽略的是,国际仲裁规则在广泛的事项上允许并鼓励当事各方意思自治,通过合意进行个性化的选择,以达到经济效益最大化,包括但不限于送达方式、组庭人数、审理形式、书面意见交换回合,甚至书面意见页数上限。成熟的游戏玩家能够识别将不可控因素转化为可控因素的机会并采取有效行动。

三、 全局观下的成本管理
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成本服务于策略,准备工作、时机把握、规则运用和谈判技巧对国际仲裁成本管理都可能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
“打”不是目的,“赢”才是
以打促谈的效果在国际仲裁语境下会被放大,原因在于双方一旦深入仲裁程序(仲裁庭开始投入实质性工作),成本迅速增加,如走完整个程序,违约方所要付出的代价可能远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笔者在实践中观察到,从案件受理到案件管理会议召开前这一阶段是双方最容易达成和解的时期,一旦成功,申请人不仅获得合同利益或填平损失,还可能收到仲裁机构退还的预付款(未产生但已收取的费用,不包括案件受理费)。
更进一步,和解谈判能否达到“赢”的效果考验律师谈判策略与技巧、和仲裁机构、仲裁庭的沟通协调等专业素养。在一起约定仲裁地巴黎、由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管理的国际贸易纠纷案件中,笔者代理申请人,以间接损失作为谈判杠杆,最终迫使被申请人接受支付仲裁费用和申请人律师费的和解条件;被申请人签署我方起草的《和解协议》后3日内付清和解款项,申请人合同价款及维权损失均得到补偿;随后,我方将和解结果告知ICC及仲裁庭,申请撤销案件,ICC同意双方请求,仲裁庭签发结案令(Termination Order),ICC向申请人退还预付款。
该案从仲裁通知发出到申请人追回损失历时3个半月。值得一提的是,被申请人联系申请人表达和解意向时,ICC已经为本案指定了独任仲裁员,且仲裁员已向双方发送案件管理会议通知、征求双方线上会议档期,笔者第一时间向ICC申请暂停(suspend)程序,为和解谈判争取时间。ICC积极回应请求,通知各方推迟案件管理会议、决定程序暂停的合理期间,给和解创造了条件。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与其抱怨规则不利于己方,不如在合同磋商阶段充分重视争议解决条款设置,排查明显增加维权成本/难度的约定,例如,双方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缔约国,但约定合同准据法为英国法,并排除适用CISG;达成有利于成本控制的仲裁协议,如电子送达、特定条件下一名仲裁员组庭、选择快速仲裁程序、采取书面审理、线上开庭等。此外,在违约责任条款中明确列举由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因维权支出的各项费用,尽可能提高裁决中维权损失获赔比例。
即使错过了合同起草的契机,在进入仲裁程序后,双方仍然有充分时间和自由就节约成本的措施达成一致,一方可以主动提议,经对方同意后达到修改仲裁协议的效果。
CMC是挑战也是良机
一味追求节约成本,可能丧失效率与公正的平衡,案件管理会议就是把握这一平衡的重要节点。仲裁机构相关规则通常对仲裁庭在案件管理会议前、会议中的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仲裁庭在会议前指令双方提交案件陈述(申请人Statement of Claim、被申请人Statement of Defense),通过会议确定审理范围、争议焦点、适用法律和规则、证据开示、书面意见交换回合等关键问题,形成第一号程序令(Procedural Order No.1)。律师案件管理会议的准备工作中包含了对整体情况、争议焦点和变化趋势的预判——是否补充证据、有无请对方披露证据之必要、有无证人(包括专家证人)出庭之必要等问题的把握,关系到成本缩减策略的运用。除非确有必要,不启用证据开示、无证人出庭、限制书面意见交换次数(例如2轮)可以大幅度减少仲裁员费用及当事人费用。
上述实操建议系笔者基于自身实践总结,对事实明确、证据链完整、没有争议或争点集中的非复杂性案件具有一定参考价值。提醒读者注意,任何技巧应用于个案都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相信律师基于专业判断采取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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