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盛法评丨国际仲裁全局观之成本管理
引言
广义的国际仲裁费用由1)仲裁机构、仲裁庭费用和2)当事人为参与仲裁支出的费用两部分构成,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仲裁机构费用和仲裁员报酬费率由机构规则确定。其中,预付案件受理费(filing fee或registration fee)是机构受理案件的前提,其金额固定且不予退还,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提出仲裁反请求均需缴纳。仲裁员报酬费率在机构规则中可查,目前国际主流仲裁机构采取按争议标的额百分比计算(ad valorem)的方式,也有部分仲裁机构提供按小时费率计算的替代选项,两种计算方式均含封顶费率。值得注意的是,受案后、组庭前(部分机构规则明确为仲裁庭作出审理范围“Terms of Reference”或召开案件管理会议前),仲裁机构通常会要求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预付一定比例的款项,作为仲裁员报酬和行政管理费用的保障(“预付款”);组庭后、仲裁程序进行中还可能视情况追加预付款(“增缴预付款”)。为便于读者熟悉各项费用及预付规定,笔者总结主流国际仲裁机构规则如下:
*ICC: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
*HKIA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SIAC: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
*参考规则:2021 ICC Arbitration Rules; 2024 HKIAC Administered Arbitration Rules, 2024 HKIAC Schedule of Fees; SIAC Rules 2016, SIAC Schedule of Fees
上述费用最终由哪一方承担、承担多少,由仲裁庭在裁决中予以确定。当事人约定适用的仲裁规则中通常规定仲裁庭可裁判的费用范围。以《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UNCITRAL Arbitration Rules)第40条第2款为例:
谈判发函,敦促履约 被申请人可供执行财产调查 涉平行诉讼/仲裁的风险排查、应对预案 调查取证、制作证据清单(Exhibit List) 证据翻译、证据公证(如需) 起草仲裁通知(Notice for Arbitration)
发送仲裁通知、缴纳案件受理费、预付款 被申请人不予回应,向仲裁机构举证被申请人有效送达地址 组庭(3名仲裁员组庭的情况下双方分别选定1名仲裁员,另由仲裁机构指定首席仲裁员,1名仲裁员组庭可由仲裁机构直接指定) 应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指示,提交案件陈述(Statement of Claim) 召开案件管理会议(Case Management Conference),各方就审理范围、证据开示、书面答辩、庭审方式等细节达成一致
围绕争议焦点(contention)提交书面意见(written submission) 庭审,通常包含开庭陈述、证人盘问(如有)、专家盘问(如有)、最后陈述,仲裁庭向代理人、证人、专家证人提问贯穿其中,根据案情复杂程度、各方时间安排,线下庭审可连续数日或分多次进行 在仲裁庭确定的最后期限(cut-off date)前完成庭后书面意见提交(允许几轮交换由仲裁庭参考双方意见确定) 仲裁庭评议 裁决起草 仲裁机构向双方送达最终裁决
申请承认与执行——依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向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需为《纽约公约》缔约国)有管辖权法院递交生效裁决 因被申请人申请撤裁或不予承认和执行国际仲裁裁决引起的衍生诉讼——被申请人可能向仲裁地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或向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不予承认和执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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