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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盛法评|国际商事仲裁中“专家报告”的交换

2023-09-26   李旻lawyer

“专家报告”作为当事人惯用的一项常规武器,曾一度充斥于国际商事仲裁中,考虑到仲裁程序的公平和公正,“专家报告”的交换方式也历来都是各大仲裁机构争相关注的重点内容。实践中,仲裁庭会根据个案的情形来对当事人关于专家证人申请的必要性作出决定,并通过CMC案件管理会议的方式和双方当事人进一步达成专家报告的交换时间。

一、专家报告的交换时间

事实上,专家报告有别于事实证据的交换。对于事实证人而言大多数仲裁庭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在CMC案件管理会议上和双方当事人共同确定一个事实证据交换的截止时间,即当事人双方在截止时间前分别需要向仲裁庭发送事实证人的证词,仲裁庭在收到双方提交的材料之后的同一个时间,同时向双方当事人发送所需交换的事实证词,以确保程序的正当和公平。

相较而言,由于专家证人所独立发表的内容被定义为是一种意见,其作用是为了协助仲裁庭或法院断案之用,因而其应有别于事实证人提供的证词。因此,除了一些事实极为清晰的案件可以选择同时交换之外,大多数的专家意见都会采取前后交换sequential exchange的方式进行,以使得各方专家证人都可以有针对性的就案件争议事项发表意见,进而使法庭或仲裁庭能够在海量信息中迅速锁定矛盾焦点。

二、专家报告的延迟交换

由于仲裁庭相对于法院而言缺乏相应的处罚措施,甚至还会产生偏袒一方的嫌疑。因此在实践中,如果专家报告存在延迟交换的情形下,国际商事仲裁显然相较于司法诉讼而言更为宽松,至多只能要求迟延交换一方负担据此为对方当事人造成的额外成本。然而,在司法诉讼层面则显然远大于此。

根据Mitchell v. News Group Newspapers Ltd (2013) EWCA Civ 1537上诉庭先例的精神,英国法院在涉及专家报告交换的案件中,往往会事先发布一道程序令,要求专家证人按时完成其工作报告。倘若出现违反程序令的情形,则该专家证人可能会遭受到包括罚款、监禁、承担必要费用、拒绝接收报告、降低或不支持专家聘请费用等在内的多项处罚,甚至还会招来当事人方提出的诉讼风险。可见,英国法院对于诉讼阶段延迟提交专家报告的做法一贯深恶痛绝。当发生专家意见交换延误的情形时,法院首先需要对包括当事人、代理人和专家证人在内的过错方加以审查,继而有针对性的加以处罚。但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经查明后发现是由于专家证人的过错所致,则法院在此情形下一般不能剥夺当事人申请专家证人的权利,则此时仍应当决定延期开庭,但由此所产生的诉讼费用则应当由该名专家证人来全部负担。

综上,考虑到行业和资源的垄断,虽然专家证人在司法诉讼和国际仲裁中都暂未有强制资格限制方面的要求,但专家证人的培训在现实中却不容有缺,只有通过持续性开展类似超级证人培训Super Witness Course的课程,才能使专家证人充分了解其在仲裁和诉讼程序中的应有作用,并对其职责和定位、实践准则、专家报告的撰写、仲裁程序、出庭盘问应对技巧、职业操守等内容有所认识。此外,由于司法实践中对于专家意见交换规定的极为严格,所以当事人在选聘专家证人时还应当对其个人履历加以审查,以判断该专家证人是否适格。同样,专家证人在接受当事人的委任前也应当结合个案情况,对专家报告出具的时间有所评估,并应及时告知当事人是否接受相关委任,避免当事人基于迟延交换相关材料而承担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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