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盛法评 | 关于上海地区企业女职工50/55周岁退休法律问题研究
如何平稳地从工作过渡至退休是每一个劳动者都关心的问题,其牵涉至工龄、退休待遇等与劳动者切身相关的事项,对用人单位来说,这个问题与用工成本、经济补偿等事项密切挂钩。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男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为60周岁,女职工的退休年龄出现了两个节点,50周岁与55周岁,与女职工的身份和岗位相关。
本文将视角聚焦于实务中,通过分析具体情境以整理阐述法律观点。即:公司在某女性员工50周岁时未为其办理退休并终止劳动合同,可否在50-55周岁之间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劳动合同?
一、女职工退休年龄的政策沿革 国家早期法规政策上按照“女干部”与“女工人”两种身份分别确定了55周岁与50周岁两档年龄。如,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规定,“男职工年满60岁、女干部年满55岁、女工人年满50岁退休的,仍由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20世纪90年代,全国开始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内部可自由设置岗位,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据此,女职工退休年龄的界定标准也进而发生了变化。 2001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规定:“取消企业行政级别。企业不再套用国家机关的行政级别,管理人员不再享有国家机关干部的行政级别待遇。打破传统的‘干部’和‘工人’之间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岗位发生变动后,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 就上海市而言,直接制定出台关于以岗位性质判断女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1996年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印发《关于审核上海市企业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若干问题的规定》(沪社保业一[1996]76号)规定,“女职工年满50周岁(从事管理和技术岗位工作的年满55周岁),并已符合退休(职)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女职工原从事管理和技术岗位工作,后因合同期满或其他工作需要又改为从事生产服务工作岗位的,经单位出具有关证明后,可按其实际从事的岗位核定退休、退职年龄。”该规定也一直沿用至今,成为上海市目前有效界定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的政策依据。 二、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的判断依据 通过以上梳理可见,目前女职工的退休年龄主要以岗位性质而定。一般情况下,企业管理(技术)岗位女职工55周岁退休,女职工50周岁退休。那么,在女职工50周岁时公司未为其办理退休并终止劳动合同,可否在50-55周岁之间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劳动合同? 就此问题,根据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的判断依据,分两种情况分析: 情况一:该女性员工从事管理或技术岗,法定退休年龄为55岁。 此时,公司不能在50-55周岁之间以退休为由终止劳动合同。从立法上看,将未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以退休为由终止劳动合同明显违法。司法实践中,如(2019)沪01民终13089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女职工在年满50周岁时从事管理岗位,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免去女职工管理岗位,并终止劳动合同的,构成违法终止行为。 情况二:该女性员工从事非管理或技术岗,法定退休年龄为50岁。 此时,从上海司法实践来看,倾向认为公司可以在50-55周岁之间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劳动合同,未在50岁终止劳动合同并不意味丧失终止权。 (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216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赋予了用人单位一定限度的终止权。用人单位有权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选择立即终止劳动合同,也可以选择不立即终止劳动合同,但其选择不立即终止劳动合同不意味着因此丧失了劳动合同的终止权。 (2020)沪民申75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不论其是否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 (2018)沪02民终10612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员工本在管理岗位,但办理离岗待退休后,岗位聘用协议终止,员工不在管理岗位工作,适用50岁退休。 三、律师建议 结合以上分析,就女职工退休问题,笔者给到企业几点操作建议,以便减少相关用工风险: 1. 鉴于司法实践普遍认可企业在内部岗位分类及定性上的用工自主权,企业应积极履行该项权益,根据自身需求设定管理、技术岗位类别。具体可在《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中对管理、技术岗位加以明确定义和划分。若规章修订难度较大,可在劳动合同中对员工所任岗位进行分类与定性,以达到同样效果。但需注意,岗位分类、定性需与岗位职责分工情况相符。 2. 在劳动者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并作出终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以避免后续产生能否终止劳动合同的争议。若要继续聘用,可签订退休返聘协议(或劳务协议)。 3. 员工本在管理(技术)岗位,待岗位聘用协议期满终止后,若将员工安排至非管理(技术)岗的,应根据人员需求及时办理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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