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不满三周岁,记得向单位申请育儿假
笔者代理过一个劳动仲裁案件,女员工的孩子未满三周岁,向单位申请育儿假,单位领导不批准,要求改为事假,后员工因家中有事未来上班,单位连续发送三次返岗通知,最后以请假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旷工三天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员工认为单位构成违法解除,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证明员工已经向单位提交了请假审批流程,且申请育儿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单位构成违法解除,最终裁决向员工支付2N的违法解除劳动赔偿金。
这个案子的员工本身就是从事人力资源工作,对育儿假的法律规定比较了解,及时提出申请并保留相关证据,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笔者在研究育儿假问题时,检索相关案例发现,很多员工并不清楚自己满足申请育儿假的条件,往往在劳动仲裁的时候,后知后觉要求单位对未休育儿假折算成工资进行补偿。
事实上,这种“事后救济”是行不通的。育儿假不同于年休假,年休假错过了可以折现,但是对于未休育儿假的补偿,并无法律法规做出明确规定。上海地区的案例里,除非有些公司主动制定了未休育儿假的补偿制度(笔者目前在实务中没见过),否则在劳动仲裁中对于未休育儿假的补偿请求一律不予以支持。有些人会认为公司应当提醒或告知,但是目前没有法律法规要求公司必须主动安排育儿假,公司也没有向员工宣讲育儿假政策的强制义务。
因此,满足育儿假条件的员工,一定要在孩子三周岁前主动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只要有证据证明提出过申请,并且满足法律规定的申请条件,即使单位不批假,员工不来上班的不视为旷工,或者单位批假了,但是扣发了工资的,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也可以要求支付育儿假期间的工资。
说到这,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育儿假?如何进行申请呢?
首先拿出法律依据,以上海地区为例,根据《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三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3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5天,育儿假按照生育的子女数量累计计算天数。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每年的育儿假从其子女出生之日起计算。育儿假一般应当在每个周期年内使用,可以连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对上述法律规定进行拆解,可以得出以下需要满足的条件:
1、子女小于等于3周岁
2、男女双方均可以享受
3、每个人一年最多有5天,有多个孩子的,累计计算(比如2个孩子的,可以享受10天)
4、育儿假可以连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比如一年有5天育儿假的,可以一个月请5天,也可以只请1天,剩下的4天留待以后再使用)
满足申请条件后,应当及时向单位提出申请。建议通过“育儿假申请书”等书面方式向单位提出正式申请,由微信或邮件发送,并附上出生证明等相关材料。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保留证据,若日后发生纠纷便于取证。
总之,未休育儿假不同于未休年休假,不存在“事后折现”的问题,满足条件的,应当及时提出书面申请,否则“过了这个村就没这个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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