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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公司清算制度的变化

2025-07-02   黄少力团队

作者:黄少力、孙颖、吴越寒

引言

在全球经济环境复杂多变、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公司清算作为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性愈发凸显。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新公司法”)对公司清算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与完善,旨在进一步规范清算程序,明确清算责任,保护债权人、股东等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深入探讨新公司法下公司清算制度的变化,不仅有助于企业更好地理解和遵守法律规定,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新公司法对清算制度的重大调整

(一)清算义务人的明确界定

2018年《公司法》对清算义务人的规定较为模糊,一般理解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

民法典》第70条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

新公司法第232对清算义务人进行了重大调整,规定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这一规定不区别公司类型把清算义务人一律规定为董事但新公司法第180条第3款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也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新公司法第192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结合新公司法第180条与第192条的规定,依体系解释,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应在特定情况下认定为清算义务人。这一解释也与《民法典》第70条的规定保持一致

(二)申请强制清算的主体扩大

新公司法第233条规定公司依照第232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也就是说,新公司法对于申请强制清算的主体由债权人扩大到利害关系人民法典》第70条第3款亦规定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对于利害关系人的理解债权人、股东的利益与公司清算紧密相关,是当然的利害关系人。存在疑问的是,董事是否应在本条款规定的利害关系人之列?目前还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对该问题作出规定,因而需要对董事是否具有利害关系进行审查。实践中一些董事可能对组成清算组无能为力,或虽组成清算组但履行清算义务时出现障碍,而新公司法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是为了尽可能达成及时进行公司清算之目的,赋予董事申请强制清算的权利有利于实现立法目的,故将其纳入利害关系人范围为宜

此外。新公司法增加了公司行政解散的强制清算申请主体。明确规定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而解散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申请公司强制清算。

(三)清算责任体系的重构

新公司法对清算责任体系进行了重构,分别规定了清算义务人和清算组应当履行的义务,明确了清算义务人因不及时组成清算组而产生的责任以及清算组成员在清算过程中怠于忠诚履行职责而产生的责任。这种重构使得清算责任更加明确、具体,增强了责任的可操作性。董事作为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体系的重构,有助于强化清算义务人和清算组成员的责任意识,促使其认真履行清算职责,保障清算工作的合法、公正、高效进行。

二、新公司法下公司清算程序的详细解读

(一)清算的触发条件

新公司法第229条明确了公司清算的触发条件,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以及人民法院依照新公司法第231条的规定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在这些情形下,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这一规定确保了公司在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时能够及时启动清算程序,避免因拖延清算而导致公司财产流失、债权人利益受损等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新公司法增加了公司清算时的公示义务,公司出现前述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二)清算组的成立与职责

根据新公司法规定,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组在清算期间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包括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清算组的成立和有效运作是清算工作顺利进行的关键。清算组成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清算方案进行清算工作,确保清算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债权人的通知与公告

新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这一规定保障了债权人的知情权和申报债权的权利,使债权人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的清算情况,并参与到清算程序中。同时,也促使清算组及时掌握公司的债权债务情况,为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依据。

(四)清算程序与结果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根据公司法规定,清算组会按照清算方案以公司财产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发现公司财产不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依法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这一系列程序确保了清算工作的有序进行,保障了各方利益的合理分配。

三、新公司法下清算责任的剖析

(一)清算义务人与清算组的概念与区别

清算义务人是指基于其与公司存在的特定法律关系而在公司解散时负有依法组织清算义务的主体。清算组,是依法成立的用于接管解散公司,负责解散公司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分配等事务的临时性专门机构。

清算义务人与清算组的区别在于:一是所负义务内容不同。清算义务人的义务是负责启动清算程序、组织清算和产生清算组,而清算组负责执行公司具体清算事务。二是所负义务的性质不同。清算义务人的义务是法定的,不能任意解除。清算组的义务是约定或指定的,是基于公司或法院等的委任或指派产生的,因公司或者法院的解任或清算组的辞任而解除义务。三是不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原因不同。清算义务人基于法定义务,在怠于履行组织清算义务时对给公司和债权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清算组基于其与公司之间的委任关系,在未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四是法律资格不同。清算组对内处理、了结公司业务,对外代表公司,具有诉讼主体地位;而清算义务人则没有这样的法律资格。

(二)董事作为清算义务人的责任

新公司法第232条规定董事作为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责任规定强调了董事在公司清算中的重要作用和责任。董事应当密切关注公司的解散事由,在规定的时间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如果董事未能及时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或者因主要财产、重要文件等灭失而无法进行清算,董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种责任规定有助于促使董事认真履行清算义务,保障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清算组成员的责任

清算组成员在清算过程中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新公司法第238条仅概括性地规定了清算组成员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忠实义务要求清算组成员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勤勉义务要求清算组成员在执行职务时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新公司法第180条通过两款条文正面阐述了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基本内涵,并在第181条至第186条中详细列举了违反忠实义务的具体行为。当对清算组成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具体内容产生疑问时,可直接参照第181至第186条的规定。如果清算组成员违反这些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典型案例分析

(一)案例一: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首例“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案”

某微生物研究所作为债权人,申请对宁夏某生物工程公司进行强制清算,向银川中院提出申请。银川中院裁定予以受理,并指定清算组开展清算工作。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查明政府主管部门已于2016年着手宁夏某生物工程公司的清算事宜,且于20171213日成立了清算组,与相关单位一并开展清算工作,现尚在清算中。法院认为:根据新公司法第232条、第233条的规定,公司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当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但该案事实是,政府主管部门已经成立了清算组,且正在开展清算工作。在此情况下,某微生物研究所的申请不符合新公司法强制清算的规定,银川中院遂裁定驳回其对宁夏某生物工程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案裁判表明清算程序已依法启动且持续推进的情况下,债权人另行申请司法强制清算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案例二:(2025)0102民初3002

某安防公司为某物业公司100%持股股东,某安防公司作出解散某物业公司的决定,公司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由某物业公司的现任董事赵某、邓某和某安防公司指定代表组成,同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进行清算备案及公告债权人。后董事赵某辞任,但审判时审计尚未结束。赵某主张与被告某物业公司无实质性法律关联,不具备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和清算组成员身份的实质要件,不再继续公司清算工作。法院认为,赵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的身份对公司清算义务的履行及债权人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其申请涤除其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清算组成员的登记,不仅仅只是涉及其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还涉及债权人及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保障问题。故赵某主张不再担任某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清算组成员、办理变更工商登记的条件尚不成就。公司符合法律规定的解散情形,应当依法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赵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系公司清算义务人,对公司清算工作身负权责义务

本案裁判表明在公司清算过程中,若法定代表人或董事已是清算组成员而辞任或要求涤除身份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结语

新公司法对公司清算制度的完善是顺应市场经济发展需求、强化公司治理和保障各方权益的重要举措。然而,在实践中要充分发挥新公司法下公司清算制度的积极作用,还需要公司、董事、债权人以及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各方共同努力。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董事、股东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公司出现解散事由时,应依法成立清算组,积极开展清算工作。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2024年。

2.新公司法视野下清算责任的法律适用,上海二中院。

3.《银川中院审结首例适用新公司法规则案件》,宁夏高级人民法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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