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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盛法评|国际商事仲裁中“专家证人”的批准

2023-09-18   以下文章来源于国际商事仲裁研究 ,作者李旻lawyer

“专家证人”是国际商事仲裁中较为重要的一类人物,其往往能够在案件出现专业问题时,为仲裁庭或法庭指明方向,甚至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可以说,谁委任的专家证人更为务实和专业,谁就极有可能在案件中占据有利形势,特别是当专业意见出现矛盾时尤为如此。但不可否认的是,随着专家证人制度的不断深入,许多当事人开始通过对其滥用以期为自己的商事争议谋求更好的结果。Woolf勋爵早在他的中期报告中就已发现这一问题并认为,在Civil Procedure Rules(CPRS)生效前,人们已经开始逐步滥用专家证人制度,即当事人双方存在利用各自申请的专家证人之间就相关争议的对抗来为自己谋求不当利益。因此其明确提出了降低专家证人对抗性,以避免当事人之间挑选证人的行径发生,进而造成诉讼和仲裁成本的浪费和不公,但该结论性意见得到了英国传统大律师的反对和抗议。虽然1996年的最终报告仍保留了降低专家对抗性的说法,但其却进一步指出应当由法庭或仲裁庭根据个案的情况及比例原则作为专家证人引入的标准。实践中,法院可以视不同情况,在不批准专家证人;限制双方申请专家证人的人数;决定委任独立专家证人,以及向法院提供一份共同声明/备忘录以列明双方专家证人的观点和意见等方式上灵活作出决定,以将专家证人在商事争议解决中的作用发挥到最大。

一、专家证人的批准规则

1、“必要性”+“帮助性”
在一起国际商事争议案件中,倘若当事人想要委任专家证人参与庭审,其必须要在开庭前的CMC案件管理会议上明确提出,而后由法庭或仲裁庭予以决定。此外,根据Barings Plc v. Coopers & Lybrand(No.2)(2001)EWHC Ch 17先例和Interflora v. Marks & Spencer(2013) EWHC 936(Ch)先例所明确的规则,法庭和仲裁庭主要负责审查专家证人是否会对案件产生帮助以及该名专家证人的加入是否对案件的审理存在一定的必要性。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申请的专家证人在案件中存在一定的必要性,则仲裁庭或法庭必须接受。相反,如果经审查发现该专家证人是非必要的,且对案件的审理没有任何帮助,则也当然会被仲裁庭或法庭予以拒绝。例如,专家证人在实践中一般仅就实体问题给出意见,而在诉讼和仲裁的中间程序阶段,由于其一般只涉及程序性问题,因此未经法院同意,一般无需专家证人的帮助。此外,法院或仲裁庭还会结合当事人索赔金额、维权成本、对案件的重要性以及对案件管理的影响等因素来进行综合判断,进而确定是否批准该名专家证人。
2、专家证人申请的批准时间
在一些当事人之间就申请专家证人没有过多争议的案件中,一般法庭或仲裁庭在CMC案件管理会议上即会直接作出决定,而在一些复杂案件中,由于法庭及仲裁庭既要兼顾公平又要兼顾案件中事实的查明。因此,法庭或仲裁庭可能要等到当事人互相披露文件production of documents或在提交“案件陈述书”statement of case以明确争议焦点和相关事实后才能作出最终决定。正如Otto v. Keyes(1997) PIQR120先例所述:“If parties are free to disregard successive court orders, then respect for orders of the court in general is undermined. At the same time the overriding principle is that justice must be done”。但需要指出的是,实践中还是建议应当早日提出申请,特别是当该申请行为干扰到了原先确定的开庭进程的,则存在如Calenti v. North Middlesex NHS Trust先例中的所述的情况一样,最终被法庭拒绝的风险。

二、未经批准专家意见的法律后果

在一起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案件中,一些当事人会习惯从战略上考虑,聘请数位乃至数十位专家证人出具报告或以报告附件的形式参与到庭审活动,但法院往往会根据案件的个案来作出判断,以是否予以采用。
首先,《Civil Evidence Act 1995》之Section 1规定了Admissibility of hearsay evidence,即明确了传闻证据在民事案件中的适用价值。可见,传闻证据在目前的民事诉讼规则中不存在适用任何障碍。但需要指出的是,Mindial Assistance (UK) Ltd v. Bridgewater Properties Ltd先例明确了,法院有权根据CPR Rule 32.1(2)的规定,视个案情形对专家报告中的未经法院允许的其他附件予以排除,或降低该证据的证明力度,将其视为传闻证据予以适用。
同理,如果专家报告中的附件未获批准或一方当事人在开庭时突然提供一份专家报告作为传闻证据,则该份报告一方面既无法被交叉盘问,又可能会被认定构成证据突袭Evidence ambush进而被予以拒绝。退一万步来说,即便法庭或仲裁庭认为该证据对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帮助,则其往往也会给对方合理委任专家证人或提供相关证据的准备时间,甚至还会要求突袭方承担由此为对方带来的额外仲裁和诉讼成本,这无疑将存在相当大的风险。

三、专家证人、影子专家与顾问

专家证人、影子专家和顾问都是国际商事仲裁中较为常见的对象,实践中,许多当事人均习惯采取委任“专家证人+顾问”的形式来应对诉讼和仲裁活动。需要指出的是,只有专家证人的申请需要事先征得法庭或仲裁庭的同意,而影子专家shadow expert和顾问consultant的委任一般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其中原因在于,专家证人历来被视为是法庭及仲裁庭的帮手,即其作证的目的是为了协助法庭或仲裁庭查明事实、划分责任,因此英美法系国家早已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了专家证人的法律地位,即其应当向法庭或仲裁庭负责而非客户。相反,由于顾问和影子专家的功能主要用于幕后策划,且相关费用也均由客户承担。实践中多以专家意见附件的形式对外发声,但由于其并不会在开庭时并不会接受交叉盘问,因此其效力一般比较低下,在诉讼和国际仲裁活动中的价值和意义并不是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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