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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盛法评|劳动法律热点资讯【2023年6月】

2023-07-03   宋普文

 一、新法新规

1、6月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消除工作场所童工和加强工作场所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的通知。

为指导用人单位完善消除工作场所童工和加强工作场所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了《消除工作场所童工和加强工作场所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供指导用人单位制定完善有关规章制度或与未成年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参考。

2、6月9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发布《关于合并申报2023年度“五险一金”缴费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主要包括:

一、本市社会保险费由人力社保部门、医保部门管理,税务部门征收,住房公积金由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征收。为了方便用人单位,简化办理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统一入口、统一标准、统一口径,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2023年度“五险一金”缴费工资申报工作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合并办理,申报完成后由市级人力社保部门将相关数据传递给税务部门、医保部门与公积金部门。

二、申报2023年度“五险一金”缴费工资的期限为2023年6月10日至2023年7月25日。

三、用人单位以职工2022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申报2023年度“五险一金”缴费工资的依据。申报时,不对月平均工资做上下限限制;人力社保部门、医保部门和公积金部门核定缴费工资时,按照本市“五险一金”上下限规定分别核定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当如实申报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不得瞒报、漏报。自2023年7月份开始,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核定后的基数确定缴费金额并缴费。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2023年7月起将按照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

3、6月12日,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开展“一技在手、就业不愁”活动的通知。

一、培育技能就业新理念

树立有一技之长是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新优势的观念,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积极营造“学技能、好就业”“有技能、就业好”“高技能、待遇高”良好氛围,强化终身教育、技能成才理念,促进观念更新、技能提升,学用结合、能岗匹配,推动建设适应中国式现代化的新时代高素质劳动者大军。

二、宣传技能就业新政策

开展高质量充分就业和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等政策措施宣传解读和调查研究活动,指导推动基层做好做实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积极帮助劳动者和企业了解用好“政策红利”,研究解决工作难点、问题焦点,着力畅通政策堵点、服务卡点,充分发挥好各项政策举措的综合效应,促进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人才链协同融合发展。

三、开展技能就业新行动

扎实推进产业技工强基行动。组织以促就业、促技能、促增收为导向的重点群体、重点项目“揭榜挂帅”培训活动。推进青年专项技能提升行动,将毕业年度大学生和未就业大学毕业生纳入“揭榜挂帅”培训项目,鼓励优质就业培训机构为其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推介服务。推动职业院校开展校企深化合作、产教深度融合活动,鼓励企业开展岗前培训,深化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推进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有效开展技能培训,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积极开展师带徒培训。加强大中专学生技能评价服务,推动实现应用型大学和职业学校技能评价服务全覆盖,引领增强大中专学生就业技能本领。

四、营造技能就业新导向

开展“迎国赛、强技能、展风采”主题活动。办好全省性职业技能大赛,组织参加全国性职业技能大赛,广泛宣传优秀获奖选手。遴选技能大师工作室,表彰优秀技术能手。组织“一技在手、就业不愁”系列宣传活动,开展福建省技工院校技能展示宣传活动,实施技能人才先进典型人物“上广告、进公园、入学校、挂墙榜”公益宣传“亮屏”行动,大力倡导“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积极营造崇尚技能的良好社会环境。

五、落实技能就业新要求

各地要把开展“一技在手、就业不愁”活动作为人社部门我为群众办实事的一项重要抓手,贯穿到主题教育和人社工作全过程,通过灵活务实亲民的实际行动,引导和推动城乡劳动者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为福建高质量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4、6月14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和职称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和职称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分6章三十四条,对职称评审机构的备案和职责,专家的遴选和管理,评审工作要求,评审工作全流程的监督考核等方面进行了加强和改进。其核心是根据新时代人才评价要求,健全职称评审管理制度,改进评审机构服务,加强专家队伍建设,保证职称评审质量。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专家、评审机构的服务管理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评审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建立本市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库,加大从非公经济、新型研发机构等推荐遴选职称评审专家的力度,为全市职称评审专家库提供有力支撑。加强对入库专家的服务管理,加大对评审专家履职尽责的考核力度,通过技术手段,进一步完善专家抽取和盲评管理,增加专家评审质量监管,作为对专家考核的参考内容。服务是人才工作的本质,本市建立包括服务平台、评审机构、信息系统在内的职称评价公共服务体系,科学合理设置评价条件和程序,切实增强服务能力和水平,更好地为人才提供服务。《北京市职称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京人社专技发〔2013〕33号)同时废止。

5、6月28日,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

《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高温天气下劳动保护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夏季高温中暑问题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严重危害性,把“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贯彻到暑期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当中,压紧压实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切实维护高温期间劳动者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

二、确保高温天气安全生产。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科学合理安排工作,采取适当增加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确保安全生产。日最高气温达40℃以上,用人单位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对不适宜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及时协商调整工作任务,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从事户外作业及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企业要在高温天气户外工作场所或高温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防暑降温设备设施,为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保健用品等,营造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

三、严格落实高温津贴发放。严格落实《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闽人社发〔2019〕3号),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5月份按实际高温天数12元/天计发,6-9月按260元/月计发或按实际高温天数12元/天计发。用人单位发放的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且不得以防暑降温饮料充抵高温津贴。

四、加强政策宣传和监督检查。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宣传渠道,普及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知识,引导用人单位自觉遵守防暑降温、高温津贴等有关规定,增强劳动者在高温环境或高温天气作业时的自我保护能力。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受理和查处违反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时间、高温津贴等规定的行为。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以室外露天作业和高温区域作业的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物流快递、船坞码头、环境卫生、加工制造等行业为重点,开展用人单位遵守高温津贴法律法规情况检查,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6、6月28日,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调整2023年度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通知》如下:

按照国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应核定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

本市2022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12183元/月。按此计算,2023年7月1日起,本市社保缴费基数的上限调整为36549元/月,下限调整为7310元/月。

7、6月30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用人单位招用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特定人员参保办法共十九条,以单险种属地参保为核心,主要解决以下五方面问题:

(一)确定参保范围。从法律关系处理、三工(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要素确定、工伤风险程度、基金承受能力等角度考量,纳入参保范围的特定人员为七类,分别是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大龄劳动者、实习生、见习人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家政服务人员、在职村干部和专职社区工作者、群众演员,年龄限定于16-65周岁。

(二)确定缴费标准。用人单位应如实申报特定人员劳动报酬,特定人员难以确定劳动报酬的,其月缴费基数可按照上年度全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月平均工资申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执行五类行业费率,群众演员执行三类行业费率,其他特定人员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用人单位的费率标准执行。特定人员工伤保险关系生效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其特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待遇标准支付费用或支付差额部分费用。发生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费用,工伤保险基金已垫付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偿付。

(三)明确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和自愿参保原则,用人单位可在生产经营地为其招用的特定人员办理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不履行主体责任或违反承诺事项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不利后果。两个及两个以上用人单位招用同一人员的,各用人单位可按本办法规定分别为其办理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多重参保的特定人员因工受到事故伤害的,由其受伤时正在工作或执行派单任务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因工受伤时执行多个派单任务难以确定责任的,以同一路程首接单确定用人单位责任。

(四)明确待遇标准。养老金与伤残津贴两者若发生竞合,采取就高补差原则处理。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特定人员,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停发伤残津贴,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差额。原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特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继续享受原待遇,原待遇低于应享受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差额。特定人员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符合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规定分别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最高伤残等级计发。其中特定人员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每增加一周岁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特定人员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明确法律适用及争议处理。特定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因此,未参保的特定人员不适用工伤保险法律法规,不适用本办法,不纳入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范围。已参保的特定人员因工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及其相关配套规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上述特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已参保的特定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及劳动关系争议的,根据制度内权利义务一致原则,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新闻资讯

1、6月5日-6日,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党组书记、厅长杜敏琪率队到阳江调研。

6月5日至6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党组书记、厅长杜敏琪率队到阳江市,深入人才驿站、社保经办窗口、重点企业、技工院校,实地调研稳就业、人才服务、社保体系建设、技能人才培养情况,强调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力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不断提高社会保障层次和水平,持续完善人才综合服务保障体系,增进民生福祉,助力高质量发展。

在阳江市人才驿站,杜敏琪详细了解驿站建设及人才服务工作情况,充分肯定阳江市依托人才驿站、人才服务管理机构开展“一站式”贴心服务的做法。杜敏琪强调,要全面宣传落实省市人才政策,积极对接重点企业,用足用好政策,助力企业招才引智。要调动各方资源,优化人才服务,将人才驿站打造成为人才服务的重要平台、助力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和推动“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的重要引擎。要积极创建广东省博士工作站,吸纳集聚阳江产业发展所需的博士、博士后人才,发挥引才聚才效能。

在江城区社保经办窗口,调研组详细了解服务事项、业务办理、社保志愿服务站建设以及反欺诈骗保工作开展情况,现场询问办事群众对窗口服务的满意度。杜敏琪指出,社会保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增进人民福祉的基本制度保障,要加大社保政策宣传力度,提高透明度和知晓率,让政策看得懂、待遇算得清。要实施“城乡居保镇村通工程”,实现“家门口”办理业务,加强服务能力建设,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社保服务。杜敏琪要求,要持之以恒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完善内部监管机制,开展防范欺诈骗保普法宣传,守护好人民群众的每一分“养老钱”、“保命钱”。

2、6月6日,福建省人社厅举办法治宣传专题讲座。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主题教育扎实开展,提高相关岗位工作合规水平,福建省人社厅于近日举办法治宣传专题讲座。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陈国銮出席并主持讲话,各处室、单位业务骨干共120人次参加培训。

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林丹静律师结合大量详实案例,深入解析了信息公开纠纷、养老保险待遇纠纷常见问题。林律师从信息公开的主体、类型和程序多个角度全面分析介绍了信息公开纠纷的解决方案;对退休年龄认定的常见纠纷和养老保险待遇的常见纠纷进行了分类归纳,并提出了应对思路。厅政策法规处副处长石建对《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闻宣传工作和媒介管理办法》作了全面解读,重点讲述了新闻宣传工作的重要意义、面临形势和下步重点,并结合实际工作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就如何贯彻落实新闻宣传管理、媒介管理、舆情管理、安全管理、工作纪律和工作保障等方面的规定进行了深入解析。

陈国銮副厅长指出,举办本次新闻法治专题讲座,目的就是提倡用法治思维推进日常业务工作。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就要立足人社本职工作不断提升法治素养、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共同推动人社事业发展进步。

3、6月9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有关情况。

医保部门采取哪些有效措施对医保基金进行常态化监管?具体来说,可以概括为“三个结合”“五个常态化”。

一是点线面结合,推进飞行检查、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常态化。其中,飞行检查侧重于点,专项整治侧重于线,日常监管侧重于面,这三者有机结合、相辅相成。通过点线面相结合,努力做到检查一个、查透一个、规范一个,这样成体系地推进医保基金监管工作不断走深走实。

二是现场和非现场相结合,推动智能监控常态化。医保基金监管对象多、难度大,监管力量相对不足,现场检查难以及时有效广泛地覆盖,这就要求创新理念和方法,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寻求破解之道,用新技术赋能。在这方面,医保智能监控是破解监管痛点难点问题的重要举措之一。通过智能监控的推广应用,可以实现医院前端提醒、经办端事中审核、行政端事后监管的全流程防控。

三是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推进社会监督常态化。不断完善社会监督制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全面推进举报奖励制度的落实。截至今年4月,全国累计曝光典型案例达到25.5万例,传递了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等违法行为的强烈信号,取得了很好的警示震慑作用。接下来,将按照《意见》要求,强化社会协同共治,用好举报投诉和宣传曝光这两个机制,筑牢医保基金监管的人民防线。

4、6月12日,四川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第三十一次会议召开。

会议听取了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各成员单位去年以来劳动关系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审议通过了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关于调整首席代表、代表的建议和四川省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征求意见稿),通报了《四川省推进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审议了《四川省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2023年全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集体协商工作重点任务清单》和《关于在全省快递行业开展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会议认为,去年以来,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三方机制重要作用,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防范化解劳动关系领域风险矛盾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会议强调,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劳动关系治理“一盘棋”理念,强化联动配合,以强烈的责任担当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劳动关系领域各项工作。要深入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结合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和大兴调查研究部署,认真查找创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深度挖掘基层先进经验、先进典型,推动创建工作提质增效。要紧盯劳动关系短期化、灵活化、碎片化甚至去劳动关系化等问题,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补短板、强弱项,加快健全“1+N”政策支持体系,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系牢“安全带”。

5、6月15-16日,江苏省人社系统人才工作推进会召开。

会议指出,要强化技术技能人才有效供给,引导博士后人才向企业流动,加大先进制造业卓越工程师培育力度,立足工学一体化培养高技能人才,让博士后“聚”起来,让“工程师”强起来,让“技能人才”多起来,着力打造人才产业“双向奔赴”新格局。要围绕找准“需求在哪里、人才在哪里、服务在哪里”,打造全省人才大数据库,绘制用好产业人才地图,强化人才工作数字赋能。

下一阶段,省人社厅将紧密结合主题教育,努力围绕中心贴得紧、聚力产业融得深、深化改革转得快、协同联动打得开,聚力推进“百川归海”的人才招引、“百花齐放”的人才培养、“百计千谋”的人才攻关、“百舸争流”的人才评价、“百分满意”的人才服务等五大工程,重点组织实施“十百千万”人才计划,打响做实十大品牌,建成用好百强载体,培育选拔千名以上领军人才,培养造就万名以上高技术技能人才。全省人社系统人才工作者要树牢大人才的思维,构建广协同的格局,强化争一流的导向,以干在实处推动走在前列。

6、6月25日,福建省人社厅党组书记、厅长孔繁军赴福州市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促就业工作调研。

根据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工作安排,为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助力稳就业促就业的作用,6月25日,省人社厅党组书记、厅长孔繁军,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童长峰及相关处室单位负责同志到福州市软件园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稳就业促就业工作开展调研。

调研组先后到福讯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启业人才发展集团、麦斯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实地了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稳就业、促就业、服务中小微企业用工等方面的情况,并现场观看了启业人才发展集团的直播带岗线上招聘活动。在随后的座谈会上,与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负责人分别介绍了发挥市场化匹配供需、专业高效优势,助力各类群体实现就业,帮助中小微企业解决用工的具体做法成效,同时,针对如何推动福建省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提升措施、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等进行热烈讨论。

在座谈会上,孔繁军肯定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稳就业促就业工作所取得的成效,并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稳就业促就业提出了四点具体要求。 一是突出诚信服务。要持续提高各类求职者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的信任感、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是提升服务能力。要把握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趋势,聚焦“招不到人的企业”、“找不到工作的人”、企业用人方式转变及劳动者就业观念变化等方面,加强自身服务能力建设。三是增强主人翁意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为人力资源服务中重要主体,是行业发展的领跑者,要创新守正、积极出谋献策,共同推动福建省人力资源服务业的高质量发展。四是强化社会责任担当。要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优势,加强政策宣传、推介、引导规范申领各项政策补贴,积极投入到促进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就业的工作中,为全省就业大局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7、6月29日,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党组书记、厅长杜敏琪率队到东莞调研。

6月29日,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党组书记、厅长杜敏琪率队前往东莞市,深入人社公共服务窗口、银行网点、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和重点企业,实地调研人社服务、社保卡“一卡通”建设、港澳青年创业和技能人才评价情况,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三届三次全会精神,紧扣省委“1310”具体部署,激活改革、开放、创新“三大动力”,全力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不断提高社会保障层次和水平,全力建设粤港澳大湾区高水平人才高地,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调研组首先走访寮步镇横坑社区居委会,与社区人力资源服务站工作人员和办事群众交流。杜敏琪对东莞市依托“就莞用”人社公共服务平台为社区居民提供就业、社保经办和劳动关系调处等一站式人社服务表示肯定,强调要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城乡居民就业,强化部门联动综合治理劳资纠纷,为群众提供更深入、更细致、更贴心的服务,打通基层服务“最后一公里”。

杜敏琪强调,人社工作一头连着民生一头连着经济,东莞市人社部门要落实省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扩岗位稳重点,全力确保就业局势稳定。要落实全民参保计划,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推动灵活就业人员主动参保、自愿参保。要大力推动“产教评”技能生态链建设,推动技能人才培养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要健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体系,强化欠薪源头治理,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三、典型案例

1、某物流公司诉黄某等人劳动争议案——民事侵权赔偿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一)基本案情

谢某为某物流公司的司机,物流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谢某在工作过程中因第三人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被认定为工伤。谢某的家属黄某等人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院判决肇事司机承担583111.57元赔偿责任。此后,黄某等人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工伤保险待遇。物流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主张黄某等人已获得民事侵权赔偿,无权再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二)裁判结果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物流公司未为谢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应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该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因谢某家属获得民事侵权赔偿而减轻或免除。遂判令物流公司向黄某等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897788元。

(三)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有义务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其主体责任不因权利人获得民事侵权赔偿而免除。本案对于引导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具有推动作用。

2、某卫浴公司诉黄某某劳动争议案——入职竞争企业窃取商业秘密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基本案情

黄某某为中山一厨卫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2021年10月21日,黄某某与某卫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约定。上班第一天,黄某某就将公司电脑中1000多份文件上传至其个人百度网盘,包括产品高清图、报关单、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10月23日,黄某某从卫浴公司离职。

(二)裁判结果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黄某某身为与卫浴公司经营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隐瞒身份入职,将包含卫浴公司商业秘密的内部资料上传至其个人百度网盘,违反双方有关保密义务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综合双方约定和黄某某的行为情节,判令黄某某向卫浴公司赔偿50000元。

(三)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劳动者对在工作中获知的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若公开、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的处理对违反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的劳动者具有惩戒示范作用,倡导企业通过公平正当手段进行市场竞争。

3、黄某诉某房地产公司劳动争议案——以公司股权变动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一)基本案情

2007年1月,黄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副总经理。2021年8月10日,房地产公司以集团公司股权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向黄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支付了经济补偿。黄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驳回黄某的请求,黄某不服提起诉讼。

(二)裁判结果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房地产公司董事会免去黄某的高管职务原因为股权变动,股权变动并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属于劳动合同法所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房地产公司解除黄某的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应向黄某支付赔偿金。

(三)典型意义

公司股权变动并非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本案处理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予以规范,依法促进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4、张某诉某农业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公司实际控制人主张的善后事务工资报酬不属于职工优先破产债权

(一)基本案情

张某为某农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2001年9月24日,农业公司因未办理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2021年7月5日,珠海中院裁定受理农业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张某主张在二十年间处理了公司大量歇业善后事务,农业公司从未支付工资报酬,请求法院确认其对农业公司享有892815元职工优先破产债权。

(二)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劳动合同终止。张某为农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具有清算义务,其处理公司歇业善后事务并非基于劳动关系,对该公司不享有职工优先破产债权,故驳回其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破产程序中职工优先债权的范围。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负有清算义务的实际控制人主张处理善后事务的报酬属于职工优先破产债权的,依法不予支持。本案的处理明确了职工优先破产债权的范围,对规范市场主体的退出机制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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