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盛法评|国际商事仲裁中数据出境的路径解读(中国篇)
近年来,随着全球各国对数据安全相关立法的不断涌现,使得国际商事仲裁在实践中也不得不面临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例如,数据出境的合法性适用就是其中的一项急需解决的问题。由于其直接关乎证据是否能按照相应国际商事仲裁规则进行合法取得、披露和使用,进而影响整个案件的裁判结果。因此,解决国际商事仲裁中数据出境的路径问题,也成为了许多学者和代理律师乐此不疲的主要研究方向。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数据安全法》均作出了在未经我国主管机关批准的前提条件下,均不得向外国司法或执法机构提供存储在我国境内的数据的规定。但由于国际商事仲裁并不属于外国司法机构之列,因此基于商事仲裁需要而向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提供的数据并不需要经我国主管机关的事先批准,与此相关的问题本文也将不再赘述。相比之下,本文将围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等法律法规,重点介绍我国的数据出境要求,并结合国际商事仲裁的实际情况对“安全评估”、“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和“标准合同”等三种中国客户数据出境的路径进行解读,避免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由于客观上无法提供证据而被作出“不利推定”并进而最终影响案件结果。
一、安全评估 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三、标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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