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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82020
汉盛租赁保理法律专递(第七期)
本期看点:杭州中院:一物多融情形下,未根据《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尽到合理审查注意义务的出租人不能善意取得租赁物所有权;北京金监局:《北京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明确市场准入门槛,规范经营活动,明确租赁物范围,控制展业风险。 -
04-202020
汉盛租赁保理法律专递(第六期)
本期看点:新疆高院:开展消防设备、电梯等房屋附属设施融资租赁业务时,未经所有业主同意的,转让、抵押租赁物的行为无效;天津金监局:融资租赁企业未按规报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二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04-152020
汉盛租赁保理法律专递(第五期)
本期看点:苏州中院:出租人未按照《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审查租赁物权属材料的,不能善意取得所有权保留的租赁物;北京金监局:《鼓励地方金融组织支持复工复产 加强服务实体经济若干措施》,经审核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企业可在地方交易所融资,这相较于前期银保监会的规定有所突破。 -
04-072020
汉盛租赁保理法律专递(第四期)
本期看点:北京一中院:租赁物有权属标识的,抵押权人不能善意取得抵押权,出租人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银保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企业应合规经营,及时自查,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各项活动,争取纳入正常经营类的“白名单”。 -
03-302020
汉盛租赁保理法律专递(第三期)
本期看点:北京高院:不动产租赁物未进行所有权转移登记,出租人尚未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案涉合同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银保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商业保理企业应合规融资,若违规融资可能面临合同无效,监管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 -
03-242020
汉盛租赁保理法律专递(第二期)
本期看点:1. 天津高院:管网设施可以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案涉合同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2. 银保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仅有票据和“先票据后保理”的业务模式存在违规风险,企业可采用“先保理后票据”的模式开展合规业务。 -
03-182020
汉盛租赁保理法律专递(第一期)
本期看点:1. 上海金融法院:苗木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时,应当具体明确且特定化,否则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2. 银保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企业应当按照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要求及时报送文件,避免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