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盛法评丨银行法律专递【2024年12月】
《通知》主要内容如下:一是关于监事会设置的要求。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下同)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和监管制度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二是关于职工董事设置的要求。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金融机构,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职工监事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董事。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不得兼任职工董事。此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提出,《通知》执行过程中,金融机构取消监事会后,原外部监事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要求的,可按照独立董事的选任程序转任独立董事。但原任职外部监事和转任独立董事的累计任职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六年。
案例 :未对单项借款合同赋强公证的,不得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由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可以不经民事审判程序直接进入执行程序,相比审判程序能够减少债权人的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具有高效便捷的特点,逐渐成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清收不良资产的重要手段之一。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
赋强公证是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制度的简称,即经过公证,若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不经人民法院审判直接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相关内容。
对于一般的公证文书而言,公证文书仅具有证据效力,不产生强制执行效力。而赋强公证就是一种法定例外。《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述规定让赋强公证直接申请强执行有法可依。同时,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已撤销)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该通知明确公证机构可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营中所签署各类融资合同、债务重组合同、还款合同、还款承诺、担保合同等符合条件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该通知旨在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快速实现金融债权,降低金融债权实现成本,有效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防控风险的水平。
二、公证债权不予受理或不予执行的情形
在上述分享的案例中,因为八份单项业务主合同均未经过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所以不得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在实践中,公证债权文书在形式要件上需要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在程序上应当满足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实质内容上应当满足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否则,相关债权无法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案例,我们总结了如下不予受理或不予执行的情形:
1、公证证词未载明权利义务主体、给付内容,载明的内容不明确,不予受理强制执行申请。
公证债权文书具有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执行局不再审查实质的法律关系,如果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权利义务不明确,不但难以执行,也会损害当事人利益,所以“明确性”的要求出现在多个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1条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公证证词载明的权利义务主体或者给付内容明确”;《公证程序规则》(2020修正)第39条规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债务履行方式、内容、时限明确”。
如果公证债权文书不符合“明确性”的要求,法院将不予受理执行申请,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在(2024)最高法执监147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通过公证程序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为《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该合同约定合同项下特定资产收益转让价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8亿元,具体金额以乙方实际支付的转让价款总额为准,转让价款可以分笔支付。即债权文书仅约定了交易最高额,未对具体给付内容予以确定。其他公证书亦未就款项支付的具体事实予以公证。虽然某某信托公司申请执行提交的执行证书确认了债权总金额为1253700000元,但如前所述,执行证书并非执行依据或公证证词。故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除了债权金额、给付内容应当明确,承担责任的义务主体也应当明确,不存在矛盾之处。在 (2020)吉民终383号案件中,法院查明涉案《还款协议书》中丙方(保证人)为赵丽新、王景惠、肖秋玲、肖轶林,但该协议第一项中明确约定“该借款由赵丽新、王景惠、肖秋玲予以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排除了肖轶林对借款的担保。《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只是对《还款协议书》的强制执行效力进行了公证,且从公证书文义中分析担保责任的义务主体为丙方,与《还款协议书》中的担保责任义务主体不一致,所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2、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债务人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不予受理强制执行申请。
在(2024)最高法执监51号案件中,最高法认为,公证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是该种文书可以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根本要求,是对相关当事人进行强制执行的基本形式要件。如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债务人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则不得依据公证债权文书对该债务人直接予以执行。
该案中,1689号公证书所公证的是案涉《还款协议》和《附带担保房屋抵押》,其中后者不涉及河南省某商业大楼;前者《还款协议》,河南省某商业大楼是签订方,并约定其为担保企业,担保金额为452万元,但只记载“乙方(河南省某人民商场)同意在不按约定履行义务时自愿接受依法强制执行”;2639号执行证书也只提到河南省某人民商场“自愿接受依法强制执行”。此表明,本案公证债权文书及相关文书均只载明河南省某商业大楼为担保人,而并未载明河南省某商业大楼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故本案不符合对河南省某商业大楼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
对于这一要件的审查,法院尤其严格,需要公证书必须记载“债务人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在北京恒宇天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湖南太阳鸟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2019)湘执复75号,申请执行人主张案涉公证债权文书载明了债权人和债务人一致同意对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而接受强制执行的这一法律行为的唯一法律后果就是当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务人。湖南高院依然驳回了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申请。
3、公证机关未尽到审查义务,且存在严重违反法定公证程序的情形,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在(2019)苏执复67号案件中,法院查明,如皋市公证在签发执行证书前,收取了施莱的申请表、申请书,向申请人施莱进行了一次简单谈话,有向陈建华、白玉静电话核实的一次工作记录,但公证处对债权人履行义务和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的核查工作明显不足,其对电话核实工作也未能提供有关证据,致使被执行人及担保人对其核查程序提出异议。执行证书未向主债务人陈建华及担保人南通富华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如皋市兴隆装饰城市场、如皋市艺都实业有限公司、南通富华酒店用品有限责任公司、白玉静送达。且公证处存档执行证书与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执行证书执行标的范围不一致。由此可见,如皋市公证机关未尽到审查义务,且存在严重违反法定公证程序的情形,故裁定不予执行案涉公证书。
同样,在(2020)陕08执异56号案件中,法院查明公证处邮寄核实函时间晚于执行证书作出时间且未向债务人作出债务核实函、邮寄核实函,该行为属于签发执行证书前未按法定程序核实债权债务履行的事项,故裁定不予执行案涉公证书。
公证程序违法的范围较广,包括公证机构或公证员不具备资质、公证员人数不足、未履行充分告知义务、实体内容未经过审查、未遵守公证员亲历性原则等情况,所以申请赋强公证时,债权人亦应当向公证员核实其履职情况。
三、结语
赋强公证作为一种高效快捷的债权实现方式,既避免了繁琐冗长的法院审判环节,又降低了经济成本。但与此同时,多项法律规定对赋强公证的申请要件、流程程序以及公证内容等方面提出了要求,没有遵守相关规定将导致公证文书无法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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