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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盛法评丨论国际商事仲裁中专家报告所依赖的证据来源

2024-05-30
前言: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审查专家报告所依赖的证据来源通常也是仲裁庭重点关注的内容,因为一旦专家报告所依据的理论和证据来源存在障碍和限制,则势必会影响该专家报告的专业性判断,进而导致案件的走向出现偏差。因此,承办律师在代理相关案件时,应当确保相关证据和理论学说与该专家所擅长领域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并进而提供辅助材料予以论证,使仲裁庭有所信服。

一、超出自己学识和经验的证据将不被仲裁庭所青睐

通常来说,专家证人提供报告的首先条件必须是某资深符合某专业领域的专家资格,因此其需要在熟悉的专业领域中结合自身学识和经验提供意见。需要注意的是,该意见不能超越其研究领域的范畴,即不应当对案件中所涉的全部争议提出意见,即便在该专家证人已经通过查阅资料等形式对相关议题进行了透彻分析的情形下,也并不能改变其并非该专业领域专家的事实,仲裁庭也根本不会采纳其超出自身研究范围发表的意见。因此,倘若存在跨领域提供意见的情形,则该意见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地位和分量将变得极低,且同时也比较容易受到对方律师在交叉盘问环节的丑化,往往会得不偿失。

正如Kennedy v. Cordia(Services) LLP (2016) UKSC 6最高院先例中所描述的那样:“It is necessary to consider with care, in respect of each of the expert witnesses, to what extent he was aware of and observed his function. I must decide what did or did not lie within his field of expertise, and not have regard to any expression of opinion on a matter which lay outwith that field…”。可见,选择合适的专家证人在国际商事仲裁中进行作证在实务中显得尤为重要。在选任专家证人前,当事人必须要清楚的了解案件中所涉专业问题的领域,并进而准确寻找相应人选,否则将极有可能成为对方律师重点攻击的目标,进而被仲裁庭所无视。


二、依赖传闻证据的专家报告将存在被仲裁庭否认的风险


除了专家证人超越其专业范围出具报告外,在实践中还有一些案件的当事人会委任同一专家证人就相关但不同类别的争端出具报告,因此一些专家证人可能还会依赖一些传闻证据作为其报告的支撑。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该专家实则并非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且传闻证据往往无法通过交叉盘问来进行测试,因此其也通常会被仲裁庭视为超出了专家证人的专业范畴进而被降低被适用的分量。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Dura Automotive Systems of Indiana Inc v. CTS Corp,285 F 3d 609(7th Cir,2002)先例的判决,提供超越其专业领域的证据的行为应当与专家证人常规做法standard practice作出区分,即如果当事人基于客观实验需要,通过其助手、同事甚至是大学实验室进行数据分析和测试进而得出的相关报告,由于在实践中通过专家以外的第三方收集数据进行检测行为非常常见,只要在该专家证人专业范畴内的事项且证明专家全程进行了参与和监督,就应当得到认可,而不应将其视为传闻证据进而否认相关专家报告所作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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