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行业常见法律问题分析
前言:
伴随着中国汽车产业近二十多年的发展,汽车的保有量已从年均二位数的高速增长进入到个位数的放缓增速的阶段。可见汽车存量时代来临,多数车逐步进入到置换期。汽车置换率的上升为二手车市场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因汽车具有专业化程度深、安全性能标准高等特点,相较于消费者,汽车销售者在信息掌握与资源获取方面占据独特优势。随着二手车市场的不断发展,二手车行业的各类纠纷也频繁出现。基于此,笔者结合团队代理多起二手车纠纷案件的成功经验,并通过检索“威科先行数据库”,对二手车纠纷案件判决书进行数据化分析后,特撰写此文,以期为二手车企业及消费者提供一些法律建议。
二手车交易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七大类:
01 欺诈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主观上存在欺诈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隐瞒客观情况或者告知虚假事实的行为、该行为足以导致相对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实务案例中,常见的容易被消费者以“欺诈”为由诉至法院的二手车销售者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七种具体类型: 1.二手车销售者出售重大事故车、泡水车、火烧车未告知 (1)团队代理二手车销售者方胜诉案例 本案中,消费者王某以二手车销售者出售泡水车未告知为由,将二手车销售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双方之间达成的二手车买卖合同,并判令二手车销售者返还购车款52万元及过户费、经济损失等。笔者团队代理二手车销售者,庭审中推翻对方的全部主张,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对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索引: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沪01民终12086号 裁判要旨:消费者以二手车销售者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意隐瞒该车出险、推定全损的客观事实,导致消费者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主张二手车销售者的行为构成欺诈而要求撤销合同、返还购车款并赔偿损失。现根据查明的事实,二手车销售者既不存在欺诈或者隐瞒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也无利用消费者的轻率或者没有经验,消费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争车辆发生过涉水情况。消费者购买前该车辆拍卖的出价情况能证明双方之间的合同没有显失公平,故消费者的主张不能成立。 (2)团队代理消费者方胜诉案例 本案中,因二手车销售者未在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时如实披露车辆发生重大事故信息,笔者团队作为消费者李某的代理人,将二手车销售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并判令二手车销售者返还购车款29万元。笔者团队通过准备充足的证据材料,并制定详尽的诉讼策略,使得我方的诉请最终获得了法院的全部支持。 案例索引: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沪01民终11967号 裁判要旨: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消费者作为《二手车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方,向出卖人提出解除合同之诉,主体资格适当。二手车销售者作为车辆出卖人,依约负有如实披露及告知车辆状况和车辆状态信息之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并不以二手车销售者是否有能力或途径了解交易车辆相关信息为前提条件。因此,二手车销售者未在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时如实披露车辆发生重大事故信息,符合合同约定解除条件,合同当予解除。车辆于2019年2月出险,车损金额较大,维修项目繁多,权此认定为重大事故车辆,符合正常逻辑推定。二手车销售者未如实披露该车发生重大事故信息,消费者依照《二手车买卖合同》的约定享有合同解除权。 2.二手车销售者篡改、调整里程表未告知 案例索引: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6民终2448号 裁判要旨:汽车作为高速行驶的交通工具,车辆里程数是车辆行驶安全的重要指标,属于与二手车辆买卖合同之订立存有密切关系的重要事实。本案中,二手车销售者与消费者于2022年3月签订的《汽车转让协议》中明确载明,车辆里程表是真实的,里程数为176000公里。而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该车辆2017年2月里程为169113公里,2019年4月里程已达263769公里,与2022年3月二手车销售者在销售时的承诺差别巨大,必然将影响消费者签订合同的真实意愿。当事人对相应事实产生错误的认识属于作为合同撤销法定事由的重大误解范畴。 3.二手车销售者实际交付的车型与宣称的车型不符 案例索引: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13793号 裁判要旨:本案二手车交易系线上交易,存在线上车辆照片与线下车辆不符的情况,二手车销售者未发现该问题。根据交易安排,买方需要通过居间人代看车辆并在线上上传照片了解车辆情况,二手车销售者作为线上交易平台的居间人应当对线上传输的资料尽到更为审慎的注意审核义务,现因线上照片与实际车辆不符,最终导致卖方不再卖车,交易无法完成,二手车销售者无权收取居间报酬。消费者另主张二手车销售者应予以赔偿,根据消费者提供的现有证据情况,法院酌情予以支持。 4.车辆存在抵押未告知 案例索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民申4237号 裁判要旨:消费者知道自己所购买的车辆设有抵押,亦知道车辆无法过户且有被原车主收回的可能。消费者作为有买车经验的人,以明显低于正常交易的市场价格购买车辆并在协议中约定车辆交付后的风险由自己承担。由此可见,消费者知道该车系有权利瑕疵,自己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故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及返还购车款等主张不能成立。 5.维修保养状况、车辆部件状况未如实告知 案例索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申6046号 裁判要旨:消费者于2017年4月将车辆交由二手车销售者进行维修保养,二手车销售者的维修人员发现该车辆左后轮轮毂断裂并有焊接痕迹,但未告知消费者。2017年6月,消费者对发现左后轮轮毂内侧焊接痕迹,要求二手车销售者进行赔偿。根据上述事实,在双方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车辆左后轮轮毂焊接发生在交付前还是交付后的情况下,法院结合该车辆自交付消费者后至双方发现轮毂焊接时超过两年、车辆由消费者实际控制以及消委会调解等事实,认定二手车销售者不构成销售欺诈,但在交付车辆前没有告知局部轻微问题的修复措施、售后服务中没有告知轮毂存在焊接的行为,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影响消费者的信赖心理造成不利影响,应当赔偿消费者25万元。 6.车辆重要部件被更换 案例索引: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民申6223号 裁判要旨:消费者提交的车辆车损材料及维修费发票,证明车辆在二手车销售者出售给消费者之前发生过事故,并进行维修,与二手车销售者承诺的车辆状况不符,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二手车销售者有义务保证所出售的车辆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由于二手车销售者对车辆的验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存在严重过错,其过错行为是造成消费者所购车辆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主要原因,其存在隐瞒行为与放任的故意,使消费者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 7.车辆无法正常使用 案例索引: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豫民再82号 02车辆不具备法定证明文件,导致无法过户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二手车交易完成后,卖方应当及时向买方交付车辆、号牌及车辆法定证明、凭证。车辆法定证明、凭证主要包括:(一)《机动车登记证书》;(二)《机动车行驶证》;(三)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五)养路费缴付凭证;(六)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七)车辆保险单。” 二手车如不具备上述法定证明,则属于禁止销售车辆,无法办理转移登记。实践中就有相关案件,因车辆不具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被公安机关扣押而导致无法过户,消费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车、退款。 案例索引: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20)黑0602民初2382号 裁判要旨:消费者向二手车销售者购买汽车,主给付义务为,消费者向二手车销售者支付购车款,二手车销售者向消费者交付汽车。但按照合同法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本案中,二手车销售者作为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交付车辆过户所需的包括机动车登记证在内的有关单证,是二手车销售者的从给付义务。现经消费者多次催促及诉至法院,二手车销售者依然不能提供机动车登记证,致使车辆无法过户及办理相关手续,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对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一、车辆存在重大质量瑕疵,销售者未如实告知 汽车属于大宗商品,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普通消费者对相关专业领域的了解有限,不具备对车辆使用状况的鉴别与判断能力,处于交易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商务部颁布的《二手车交易规范》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将二手车销售给买方之前,应当对车辆进行检测和整备。” 依据上述规定,二手车销售者具有向消费者提供车辆的使用、维修、事故、检验等真实情况和信息的告知义务。二手车销售者在销售车辆时应当履行尽职检测与审查义务,如实告知消费者车辆重大信息。 案例索引: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吉民再10号 裁判要旨:本案二手车销售者作为专业的二手车经销商,相较于消费者,其应当具备专业检测能力,拥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和销售经验,有能力了解其销售车辆的基本车况。且从一般二手车交易的流程与基本认知来看,二手车销售者在收购车辆时,应当对车辆进行全面的查验而支付相应对价。根据消费者提交的《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车辆已经属于重大事故车辆,不能达到相关安全运行标准,结合鉴定中对车损的记录内容,虽然不苛求二手车销售者对鉴定报告中车损细节有全面的了解,但二手车销售者对该车辆存在重大瑕疵的事实理应有所认知,因此,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二手车销售者对车辆存在重大事故的事实系明知。再次,车辆的车况已经属于车辆性能、主体架构、安全隐患以及对车辆价值产生较大影响等方面的重大瑕疵,足以影响消费者的人身安全、财产利益、消费心理以及缔约根本目的。二手车销售者在明知车辆存在重大事故的情况下,未向消费者披露真实车况,隐瞒车辆存在的重大瑕疵,诱使消费者基于获知的车辆信息不全而作出购买车辆的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二手车销售者在销售车辆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 二、车辆存在权属纠纷,被其他权利人强行取回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 我国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对抗制度,登记仅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这造成机动车真实的权利人与登记的权利人常常不一致,在多次流转中易发生权属纠纷。近年来,二手车交易后,因车辆系盗抢车辆或此前存在所有权、抵押权纠纷尚未解决,在消费者使用过程中被其他权利人强行取回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消费者无法使用车辆的,可以要求销售者承担责任。 案例索引: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1民终9635号 裁判要旨:二手车销售者虽已将车辆交付给消费者,但并未为消费者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即车辆的产权交付尚未完成,故原审认定双方车辆买卖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并无不当。因二手车销售者未能及时将车辆产权过户登记至消费者名下,导致消费者在使用期间,车辆因登记车主的债务纠纷而被抵押权人拖走,致使消费者购买该车辆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原审对消费者要求确认双方车辆买卖协议解除的诉请予以支持,并无不当。关于合同解除后的后果处理及权利救济问题,二手车销售者作为专门从事二手车经营的公司,在车辆的买卖过程中,对车辆上设立的抵押情况等未作了解,亦未向消费者进行告知,在其自身尚未取得车辆所有权的情况下将车辆出售给消费者,对此,二手车销售者存在过错。 三、合同约定其他义务,销售者未履行 销售者除对二手车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外,还应全面履行其他约定的合同义务。如未完全履行义务,消费者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要求销售者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 案例索引: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8民终1743号 裁判要旨:消费者所购比亚迪车辆的价款为28万元,按照厂家政策消费者可凭出售旧车发票获得车辆置换补贴1万元,而从就该笔车辆交易开具的发票可见,在购车时二手车销售者即已肯定消费者可获得该补贴,结合消费者委托二手车销售者当时工作人员处置其奇瑞牌车辆等相关事实,法院认定工作人员的行为系代理二手车销售者,构成表见代理,本院认同,故二手车销售者理应妥善保管处置旧车的相关凭证。现消费者因未提供旧车发票而无法享受厂家补贴,当然应归责于二手车销售者,由此,一审法院判决二手车销售者支付消费者车辆置换补贴1万元,并无不当。 四、未签订书面合同 在实践中,存在很多买家查验汽车后、付款前,不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的情况,并且未合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不签订合同、不看合同内容就签字,或约定内容未书面化等,后续都可能带来不利影响。 对于车辆的不利信息,出售方有披露义务,并且披露方式应当是书面化的。同时,合同中可以约定未披露及披露不实的违约责任,防止后续维权产生扯皮情况。对于买受人关心的事故车、泡水车、车龄、实际里程、技术状况、主要配置,及销售者的口头承诺等均应写入合同,并明确相应违约责任。 案例索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申3717号 裁判要旨:消费者在二手车销售者处购买了一辆二手车,并以支付宝方式支付了购车款3万元,后消费者在使用该车过程中发生自燃,已全部毁损。消费者以购车时涉案车辆显示行驶里数与实际行驶里程数严重不符为由,主张二手车销售者存在欺诈行为请求三倍赔偿款。由于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且消费者未能证明曾与二手车销售者就车辆的行驶里程数有明确的约定,也没有直接证据显示二手车销售者对车辆的行驶里程进行过修改,消费者的以上主张不能成立。法院根据本案的综合情况认为二手车销售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严重违约,在车辆已灭失无法返还的情况下,酌情认定二手车销售者赔偿消费者12800元,并无不当。 五、定金争议 不只局限于二手车,凡是需要有预定或预付款的交易,通常都会涉及到定金的支付。定金是指为确保合同的实现,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它是一种规范的法律概念,属于法定的担保方式,其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能够积极的履行合同,保障另一方的权益,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之意。 案例索引: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渝民申3359号 裁判要旨:二手车销售者与消费者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居间服务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消费者在支付定金后,剩余车价款系通过按揭贷款方式进行支付,若未能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则消费者应自行全额支付车价款,但并未约定具体支付时间。合同签订后,消费者虽未能按约提供办理按揭贷款所需资料,但通过消费者与二手车销售者工作人员的对话记录可以认定,消费者仍在积极办理按揭贷款,亦明确表示可以自行全额支付车价款。但二手车销售者均未予明确回复,亦未向消费者进行催告或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至合同约定车辆转卖他人。二手车销售者在合同尚未解除的情况下,自行将合同约定的买卖标的车辆转卖他人,致合同不能履行,法院认定系二手车销售者存在违约行为并双倍返还定金并无不当。 律师建议 作为二手车经营者,在进行二手车交易活动中,应当首先确保自身已全面深入的了解交易车辆信息。相较于消费者,经营者获得二手车相关信息更方便。其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的交易车辆信息,并保留告知的证据。最后,向消费者解释可能产生歧义的合同内容。二手车买卖签订的合同大都由经营者提供,合同内容通常属于格式条款,经营者负有解释义务。近年来,因二手车交易引发的诉讼屡见不鲜,且标的额较大,经营者应当完善二手车交易程序,减少诉讼风险。 作为消费者,由于汽车产品自身具有复杂的结构、配置,消费者没有专业能力进行真实鉴别,只得依赖于经营者的告知。因此,消费者应当尽量选择具有良好信誉的二手车经营者。二手车交易价格相比其他商品较高,如存在安全隐患,不仅危及消费者自身财产和生命安全,还会对公共安全产生威胁,应当提高警惕。可以通过各种途径获取二手车辆保险情况等重要信息,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人士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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