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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盛法评 | 税收法律热点资讯【2023年7月】

2023-08-09   顾绍宇,黄少力,范唯雯

一、最新政策文件及解读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于8月2日、3日连发9项税收政策文件,具体内容如下:
1、《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2023年8月1日
内容摘要:
  •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2、《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2023年8月2日
内容摘要: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为贯彻落实本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于2023年8月2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就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执行时间、计算方法、纳税申报等细节进行了具体规定。
3、《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2023年8月2日
内容摘要:
  •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 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 本公告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 本公告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4、《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2023年8月1日
内容摘要:
  •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2)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 本条公告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批准成立的已实现监管部门上一年度提出的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的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情况,以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
  • 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或者没有授信额度,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2023年8月1日
内容摘要:
  • 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
  • 在此期间已投资满2年及新发生的投资,可按财税〔2018〕55号文件和本公告规定适用有关税收政策。
  •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6、《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2023年8月1日
内容摘要:
  • 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7、《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2023年8月2日
内容摘要: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 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 
  •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 本公告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 本公告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申报时,注明其退役军人身份,并将《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留存备查。 
  •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l.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2.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见附件)。 
  •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既可以适用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 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 按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征的税费,在本公告发布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费或予以退还。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8、《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2023年8月2日
内容摘要: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 上述人员具体包括:1.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 本公告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 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要实现脱贫人口身份信息数据共享,推动数据下沉。 
  • 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 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本公告所述人员,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 按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征的税费,在本公告发布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费或予以退还。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政策解读:
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数量多、行业分布广,抗风险能力较弱,本次相关财税部门出台一系列税费延期政策,能助力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在减轻税费负担的基础上实现可持续发展,使其吸纳更多就业,也契合国家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政策导向,多项税收优惠与延期政策形成合力,在微观层面激活万千市场主体的信心与经营活力,进而助力宏观经济向稳向好。
以这次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为例,该《公告》提出,自2023年1月1日到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进一步拓展了惠及面,让更多个体工商户享受到税费红利。而在小微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方面,围绕应纳税所得额与税率两方面叠加做“减法”,实际税负为5%,加上优惠政策进一步延期,有利于小微企业长远发展。
再例如,这次发布的《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明确,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通过降低金融机构定向投放贷款的税负,一方面实现间接为市场主体减负,另一方面也能激励更多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与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支持,从而帮助企业不断扩大再生产。
(二)《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2023年6月30日
内容摘要:
  • 对烷基化油(异辛烷)按照汽油征收消费税。
  • 对石油醚、粗白油、轻质白油、部分工业白油(5号、7号、10号、15号、22号、32号、46号)按照溶剂油征收消费税。
  • 对混合芳烃、重芳烃、混合碳八、稳定轻烃、轻油、轻质煤焦油按照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 对航天煤油参照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政策解读:
本次公告根据财税〔2008〕第167号,对符合《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的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明确4项执行口径。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  2023年7月7日 
内容摘要:
以“模块化”的形式展现“研发活动界定”“研发项目管理”“政策主要内容”“研发费用核算要求”“申报和后续管理”等内容,以“通用政策+口径比较+流程解读+税务处理”等多种形式展现政策内容。
政策解读:
2018年,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联合科技部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司首次发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1.0版)》,从政策概述、主要内容、核算要求、备案和申报管理等方面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进行了全面解读,在指导基层税务人员准确理解把握政策,帮助企业及时、充分、准确享受政策红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2.0版指引按照“实用性、全面性、专业性”的原则编写,旨在政策查询更加便捷、成文体系更加完善、文字表述更加专业,为企业提供“菜单式”政策查询服务,更好促进政策落地落细落准。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改就业〔2023〕1017号  2023年7月20日 
内容摘要:
  • 优化汽车限购管理政策。鼓励限购地区尽早下达全年购车指标,实施城区、郊区指标差异化政策,因地制宜增加年度购车指标投放。
  • 支持老旧汽车更新消费。鼓励各地加快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乘用车、违规非标商用车淘汰报废。鼓励各地综合运用经济、技术等手段推动老旧车辆退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展汽车以旧换新,加快老旧车辆淘汰更新。
  • 加快培育二手车市场。各地落实取消二手车限迁、便利二手车交易登记等政策措施。鼓励汽车领域非保密、非隐私信息向社会开放。合理增加对二手车平台企业的抽检频率。加强出口退税的政策辅导和服务,支持鼓励达到相关质量要求的二手车出口。
  • 加强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落实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等政策措施。加快乡县、高速公路和居住区等场景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持续推动换电基础设施相关标准制定。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和高速公路等交通干线加快推进换电站建设。
  • 着力提升农村电网承载能力。合理提高乡村电网改造升级的投入力度,确保供电可靠性指标稳步提升。进一步加快配电网增容提质,提高乡村入户电压稳定性,确保农村地区电动汽车安全平稳充电。
  • 降低新能源汽车购置使用成本。落实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的政策措施。推动居民小区内的公共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居民电价。推动提供充电桩单独装表立户服务。鼓励充换电设施运营商阶段性降低充电服务费,鼓励地方对城市公交车辆充电给予优惠。到2030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
  • 推动公共领域增加新能源汽车采购数量。支持适宜地区的机关公务、公交、出租、邮政、环卫、园林等公共领域新增或更新车辆原则上采购新能源汽车,鼓励农村客货邮融合适配车辆更新为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采购占比逐年提高。
  • 加强汽车消费金融服务。加大汽车消费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确定首付比例、贷款利率、还款期限。持续深化车险综合改革,健全商业车险费率形成机制,支持保险公司开发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保险等创新产品。严格规范汽车金融市场秩序,不得向消费者强制搭售金融产品服务或违规收取不合理费用。
  • 鼓励汽车企业开发经济实用车型。鼓励企业立足城乡不同消费群体需求,针对生产、生活、交通等使用场景,以及客货邮融合发展等组织模式,优化丰富高性价比的车型供给,为消费者提供多元化选择。
  • 持续缓解停车难停车乱问题。鼓励各地有效扩大停车位供给,合理制定停车收费政策。新建居住区严格按照城市停车规划和相关标准要求配建停车位,提高老旧小区、老旧街区、老旧厂区、城中村改造中的车位配建比例。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夜间道路停车位。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在人员密集场所和景区加快立体停车场、智慧车场建设和装备配置。
  •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出台配套政策措施并抓好政策落实,支持有关行业协会、商会、汽车企业、金融机构等开展汽车促销活动,不得出台地方保护的政策,避免恶性竞争,共同维护行业秩序,营造有利于汽车消费的政策和市场环境。
政策解读:
《通知》鼓励通过优化限购管理、各地落实取消二手车限迁、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等多项措施促进汽车消费。汽车消费体量大、潜力足、产业带动作用强,扩大汽车消费不仅有利于国内汽车产业健康发展,对稳定我国消费大盘、促进产业链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五)《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医保发〔2023〕24号 2023年7月26日 
内容摘要:
  • 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1020元,其中人均财政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40元,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380元。
  • 统筹城乡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资金安排使用。抓重点人群包括学生儿童和新生儿、流动人口等参保工作,动员更多符合条件的人员参保,加大参保缴费工作力度,确保应参尽参。
  • 巩固提升“基本医疗有保障”成果,稳定实现农村低收入人口和脱贫人口参保率达到99%以上,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效能,坚决守牢不发生因病规模性返贫底线。
  • 按照《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要求,扎实推进支付方式改革,2023年底不少于70%的统筹地区开展实际付费。加强门诊支付方式改革和长期住院按床日付费政策研究,完善顶层设计。统筹做好医保支持“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有关工作,按时保质完成相关任务目标。
政策解读:
《通知》有许多新亮点引人关注,一是在筹资标准方面,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提高30元,持续增加对医疗领域的财政补贴。二是凸显了这些年医保改革的总方向,用各种措施逐步降低居民在医疗领域的相关费用支出负担,落实了一些具体措施,其中包括进一步提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通过提升缴费水平,进一步做实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相关的衔接。三是问题导向明确,聚焦重点人群、关键环节,采取更具有针对性的措施。四是改革强调全方位和联动。在待遇保障方面,要求全面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促进制度规范统一、待遇保障均衡。同时,还对医保支付、集中采购和价格管理等的落地提出了具体要求。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实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近期若干举措的通知》 发改体改〔2023〕1054号 2023年7月28日
内容摘要:
  • 要求完善融资支持政策制度。
  • 健全银行、保险、券商等多方共同参与的融资风险市场化分担机制。
  • 健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评级和评价体系,加强涉企信用信息归集,推广“信易贷”等服务模式。
政策解读:
鼓励民营企业、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又增加了更多内容。作为落实《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的配套政策举措,国家发改委会同市场监管总局、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近期若干举措的通知》,将中央层面的决策部署细化成28条具体举措,每个任务都分解到相关单位,以责任制促落实、以责任制保成效。这是支持民企发展,给宽心、提信心的重要信号,中国经济行稳致远,离不开民营经济持续发力。
(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适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 金规〔2023〕2号 2023年7月4日
内容摘要:
  • 将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范围扩大至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和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主要险种。
  • 针对目前既往症人群保障不足的现状,要求将其纳入医疗保险承保范围,允许人身保险公司针对既往症人群设置不同的保障方案,结合自身经营能力和市场需要开发保障额度更高、责任更丰富的产品。鼓励开发针对既往症和老年人等特定人群的长期护理保险、疾病保险产品。
  • 扩大了产品被保险人群体,投保人可为本人投保,也可为其配偶、子女和父母投保。并且,对人身保险公司所有者权益、偿付能力充足率等提出明确要求,确保经营主体具备相应的服务能力。
  • 通过行业统一的商业健康险信息平台为投保人建立信息账户,记录其投保的所有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信息,方便消费者即使购买不同公司的产品,亦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税收抵扣。
  • 要求人身保险公司进一步畅通销售渠道,提供便捷服务,做好信息披露,让人民群众愿意买、买得到、买的对。
政策解读: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有序衔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积极发展商业医疗保险”。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于2015年5月开始试点,2017年7月推广至全国。购买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限额2400元/年(200元/月)。经过多年实践,政策效果初步显现。此次发布的《通知》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税优健康险的市场吸引力,也更有利于发挥税优健康险的作用,帮助提高民众的医疗支付能力。

二、其他税收热点资讯

(一)税务总局发布4项税费政策指引
7月,国家税务总局接连发布《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支持共享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支持协调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二)四部门:对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等政策展开清理
7月5日,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布四部门印发的《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将清理违法给予税收优惠、通过违法转换经营者组织形式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等现象。
(三)税务总局发布2023上半年税费政策汇编
2023年已经过半,为帮助纳税人缴费人系统学习了解相关税费政策,税务总局将上半年已发布的税费政策按税种进行了梳理。(税费政策汇编请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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