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盛法评丨金融与银行专业委员会银行金融法律专递(2024年4月)
一、《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中预约合同规定对金融行业的影响解读
作者:朱以林 周蓉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4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自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本次民法典重磅配套司法解释的发布,对于《民法典》的完善和未来民商事司法实践都有重要影响和重大意义。本文针对《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中预约合同规定对金融机构业务合规的影响进行解读。
2、法条解读----预约合同的判断标准
简言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明确规定了预约合同的法律概念。《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六条、第七条则对预约合同的认定规则及违约责任的具体阐释。
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识别判断简单概括为以下几个标准:一是意思表示标准;二是名称加内容标准;三是履行标准;四是违约责任条款标准。其中最根本也最直观的判断标准,就是意思表示标准。也就是说预约与本约的根本区别在于订立合同时,当事人是否有意在将来订立一个新的合同,如有,则是预约合同。此处提请注意,预约合同中如果约定了能够构成本约合同的主要合同条款,双方就本约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本约合同成立。即使名为预约合同,但按照本约合同规定确定违约责任。
在金融业务中,较为典型的预约合同是授信协议,授信协议是银行与客户之间就未来一定期限内客户特定业务开展的融资事宜达成的预约合同。银行违反授信协议未向客户发放贷款的,应当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预约合同的表现形式有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但是这不意味着所有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都能构成预约合同。以较为常见的授信协议为例,部分法院观点认为,判断是否属于预约合同需综合考虑合同具体约定内容,一旦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详尽的双方权利义务条款等本约合同的构成要件,如约定需另行签订合同、借款期限、利率、最高额借款额度等,那么此类合同“名为预约,实为本约”。(参考案例: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民申1051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豫民终771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由于《合同编通则解释》对预约合同的相关规定提供了更加明确的规则。因此,在实践中,提请金融机构在合同磋商阶段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金融机构确厘清预约合同的概念,结合业务结构和商业谈判需要明确是否需要签订预约合同。
第二,合同整体部分明确预约内容,锁定交易条件。预约合同的内容必须明确表述“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最好通过排他性等条款进行锁定,避免出现模糊表述或歧义条款,降低交易落空风险;同时,将订立本合同的内容一并做出约定,并且约定对方做出变更的违约责任。
第三,设计结构化多层次的违约责任条款。具体而言,由于交易机会损失难以具体证明,建议适用不同违约责任情形,包括定金罚则(如有定金)、设定违约金、解除合同、损害赔偿等,以规避损失难以界定的风险。其中对于违约金的设置,通常有固定金额违约金和比例违约金两种形式,亦可根据预约合同的具体内容约定一定的计算方式,为交易机会损失提供具体的、明确的对价标准。若预期可得利益损失的范围难以事先预估,建议采用固定金额和计算方式违约金相结合的方式,以两者中较高者为准。
二、法律政策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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