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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盛法评丨关于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及弹性退休政策解读

2025-01-08   宋普文律师团队
2024年9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决定》批准了《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确定了按照小步调整、弹性实施、分类推进、统筹兼顾的原则,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

2024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9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实施弹性退休制度的操作细则。弹性退休政策在保障大龄劳动者劳动权利的同时释放人力资源红利,对于人力资源开发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将从劳动用工角度出发,解读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及弹性退休制度等相关政策带来的变化,并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退休年龄问题与劳动合同处理上提供实操建议。
一、延迟退休政策带来的变化
(一)渐进式逐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
1.按照原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人员(男60,女50/55)
男职工:1964年12月31日前出生;
女干部(管理或技术岗):1969年12月31日前出生;
女职工(非管理或技术岗):1974年12月31日前出生。
2.按照《办法》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男职工:1965年1月1日至1976年8月31日期间出生,法定退休年龄在60周岁的基础上,逐步延迟至63周岁;
女干部(管理或技术岗):1970年1月1日至1981年8月31日期间出生,法定退休年龄在55周岁的基础上,逐步延迟至58周岁;
女职工(非管理或技术岗):1975年1月1日至1984年10月31日期间出生,法定退休年龄在50周岁的基础上,逐步延迟至55周岁。
3.直接适用新退休年龄的人员
男职工:1976年9月1日后出生,适用63周岁法定退休年龄;
女干部(管理或技术岗):1981年9月1日后出生,适用58周岁法定退休年龄;
女职工(非管理或技术岗):1984年11月1日后出生,适用55周岁法定退休年龄。
(二)逐步提高社保最低缴费年限
从2030年1月1日起,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由目前的15年逐步提高至20年,每年提高6个月。至2039年,最低缴费年限延长至20年,即,自2039年1月1日起,只有养老保险缴满20年,职工才能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三)实施弹性提前退休或延迟退休政策
1.在职工达到社保最低缴费年限及原法定退休年龄的前提下,职工可以按照个人意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但提前退休不超过3年。职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的,至少在本人选择的退休时间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所在单位。
2.在达到延长后的退休年龄的情况下,职工可以与所在单位协商一致弹性延迟退休,延迟退休最长不超过3年。所在单位与职工应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明确延迟退休时间等事项。弹性延迟退休时间确定后,不再延长。
法条依据:
《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
第三条 职工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可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提前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且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女职工五十周岁、五十五周岁及男职工六十周岁的原法定退休年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弹性延迟退休,延迟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施中不得违背职工意愿,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职工选择退休年龄。
《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
第二条 职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的,至少在本人选择的退休时间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所在单位。
第四条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弹性延迟退休,延迟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所在单位与职工应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明确延迟退休时间等事项。弹性延迟退休时间确定后,不再延长。
二、弹性提前及延迟退休政策对用人单位的影响及操作指南
(一)哪些职工符合弹性提前退休的条件(对国务院《办法》第三条的理解)
1.男职工达到原法定退休年龄60周岁,且缴费满最低年限的,最早可选择在60周岁时退休。
2.女干部(管理或技术岗)达到原法定退休年龄55周岁,且缴费满最低年限的,最早可选择在55周岁时退休。
3.女职工(原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缴费满最低年限的:
a.改革后新法定退休年龄不超过53周岁的女职工(即1980年12月及之前出生的女职工)最早可选择在50周岁时退休;
b.改革后新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3周岁的女职工(即1981年1月及以后出生的女职工)不能选择在50周岁时退休,提前退休的年龄需要相应顺延,仅可提前最长3年退休。
比如,原50周岁退休的女职工(已缴费满最低年限),是1981年3月出生的,对应的新退休年龄为53岁2个月,将不能在50周岁时退休,需要相应顺延,根据她的年龄,最早可以选择在50周岁零2个月时退休,以此类推。
(二)选择弹性提前退休的操作指南
1.弹性提前退休以职工自愿为前提,若职工不愿意提前退休,那么即便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用人单位也不能单方要求其退休。
2.职工自愿提前退休的,用人单位应当要求其提交书面的申请书,明确选择自愿提前退休。根据《暂行办法》规定,职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的,至少在本人选择的退休时间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所在单位。
3.用人单位收到员工提交的提前退休申请书的,可以安排退休及终止劳动合同事宜。
4.需注意,职工自愿提前退休的,需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1)社保缴费需达到最低缴费年限;(2)年龄需要达到原法定退休年龄;(3)提前退休年龄距新法定退休年龄不超过3年。否则无法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免争议,建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终止前和职工确认其是否达到退休条件,如果没有达到退休条件,职工仍然坚持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尽到告知义务,并且要求员工提交辞职申请。
(三)达到新法定退休年龄后,职工选择自愿延迟退休的操作指南
1.职工达到新法定退休年龄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如果职工希望延迟退休的,需要经过用人单位同意,双方协商一致。根据《暂行办法》规定:所在单位与职工应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明确延迟退休时间等事项。《暂行办法》还规定“弹性延迟退休时间确定后,不再延长。”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和职工只能协商延长一次退休年龄,即使约定延长的期限未超过3年,也不能再次延长。然而该规定目前暂无配套政策支持,从目前的政策来看,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均同意再次延长,只要延迟退休总年限不超过3年,仍然有操作空间。
2.双方协商一致延迟退休的,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延迟退休的确认书,并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3.延迟退休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比如,1976年8月出生的男职工,其对应的新法定退休年龄为62岁11个月,在达到该法定退休年龄时,双方可以协商延迟退休,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即该员工最晚可在65岁11个月时退休。
4.职工达到弹性延迟退休时间,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终止,所在单位应按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暂行办法》明确,弹性延迟退休期间,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也可以终止弹性延迟退休,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三、对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延迟退休政策实施后,劳动者的法定退休年龄发生变化,用人单位不能在劳动者达到原法定退休年龄时终止劳动合同(除非员工自愿选择提前退休且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但是仍然可以在劳动者达到新法定退休年龄或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依据上述条款依法终止劳动合同。
四、总结
延迟退休政策是我国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促进人力资源开发利用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政策。《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明确了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政策,逐步将法定退休年龄过渡到男职工63周岁、女干部58周岁、女职工55周岁,并且规定了弹性提前及弹性延迟退休制度。《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进一步确定了弹性提前及弹性延迟退休的操作细则,以及弹性退休期间劳动关系的延续、社会保险费的缴纳要求等,保障了职工在弹性退休期间的合法权益。
推动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制度稳妥有序实施需要多方协同发力,未来还需加强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调整与完善工作,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和有效衔接。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需要结合相关政策,完善操作流程,避免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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