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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盛法评|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结案陈词

2023-07-27   李旻

在经历盘问和仲裁庭询问环节后,就轮到了国际商事仲裁庭审中的最后一项程序,即“结案陈词”。双方当事人的律师可以就庭审情况和各自的证据、主张及依据进行总结陈述,也可以视个案情况协商一致取消结案陈词的环节以节约仲裁庭的庭审时间。

一、结案陈词的类别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结案陈词可以分为“口头结案陈词”和“文书结案陈词”两类。传统意义上来看,口头结案陈词需要在证人作证完成后的半天或一天时间内即刻作出,这对经历过传统法学教育的英美法系律师,特别是伦敦大律师而言具有显著优势,而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律师则会要求给予更多的时间进行准备。为确保仲裁活动的公平与程序公正,目前有大量的国际仲裁案件采用了文书结案陈词的形式来解决这一问题,具体的适用还需要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形予以分析。通常来说,较为简单的国际仲裁案件使用口头结案陈词的形式较为合适,其即可以节省大量费用,也不会对当事人造成程序上的不公平,而涉及复杂问题的案件,当事人则会选择适用文书陈词进行结案,这一举措虽会延误裁决书的合议和决定,但却能够在最大程度上确保双方的程序正义。

二、结案陈词的目的

“结案陈词”和“开庭陈词”的目的其实是一样的,即给仲裁庭提供一个完整的逻辑思维图,向仲裁庭梳理当事人持有的证据、观点和依据。因此,结案陈词也理应和开庭陈词一样采用简洁有力的形式展现相关内容。基于结案陈词是当事方在国际商事仲裁庭审活动中的最后陈述机会,因而其均会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力争能够吸引仲裁庭的注意,甚至相关意见在仲裁裁决时能够被仲裁庭所引用。
由此可见,一份高质量的结案陈词无需就相关事实或法律问题进行重复争辩,而是要关注仲裁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想要了解的重点问题。对于能够证明我方观点的所有证据需要在结案陈词中通过超链接的形式向仲裁庭给予提示,而对于不利于我方的说法最好也能逐一进行反驳,力争减轻这些证据在仲裁员心目中的分量,特别是经交叉盘问后发现对方证人存在不可信之处,也需要在此阶段一并提出,并就该证词进行评论和总结,以说服仲裁庭拒绝采纳该证人所作出的相关证人证言。

三、结案陈词的戒律

(一)不得提出新事实或法律
在结案陈词阶段提出此前没有涉及到的新事实和法律问题会令仲裁庭非常反感,由于庭审活动已经接近尾声,虽然之前遗漏的重要事实可能再次被仲裁庭所接纳,但这种证据突袭的做法本质上并不会使对方措手不及,仲裁庭一方面仍会给予对方合理时间进行准备,另一方面还可能会要求其承担由此为仲裁庭和对方带来的经济损失。
(二)不得夸大或误述证据
代理律师在结案陈词阶段不得夸大或误述相关证据,因为结案陈词阶段的仲裁庭已经充分了解并掌握了与案件相关的全套证据,且接受了双方代理律师的观点,因此在这个时候夸大或误述证据已经没有实际意义。相反,还可能会进一步失去仲裁庭的信任,导致案件的根本性失利。

四、结案陈词的顺序

传统上,由于结案陈词的优先发言方会失去最终回复的权利,而结案陈词的顺序一般会由法院根据案件的情形自由裁量,因此结案陈词的顺序也经常在实务中被当事人双方进行争论。从英国法院的诉讼程序来看,应先由被告优先进行陈词,进而使得原告获得了“最后发言的权利”(‘gets the last word’)。但这一传统趋势也似乎正在被打破,特别是当法院只需要听取原告简短的口头意见时,其通常做法会予以改变,即先由原告进行结案陈词,再由被告进行,最后由原告再次针对被告提出的观点进行答辩。
然而,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仲裁庭的任务只需要确保双方当事人都有合理且平等的机会陈述观点和意见即可,实务中也多以文书结案陈词的方式来代替口头结案陈词,这即能清晰的接受双方代理律师的观点,也解决了结案陈词的顺序问题,仲裁庭只需要明确双方递交书面结案陈词的时间就能够在程序上实现双方的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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