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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公司“战疫”期间的法律问题分析

2020-02-13   陈资长,黄营
2020庚子鼠年,以一场猝不及防的疫情开年,病毒的肆虐让人们不得不抱着彷徨和恐惧的心理在家中闭关,等待春天的降临。在这场全民出击的“战疫”之征中,小至个人大至企业、国家,无不因其影响而利益受损。
在中央和地方政府陆续出台停工、延期复工等相应管制措施,且存在复工期限进一步延长及相应举措升级可能性的情况下,各类企业面临的风险可以说是接踵而至。其中PPP项目公司,面临的不仅是当下能看见的工期延误、项目工程停工费用分担、银行贷款偿还期限将至等风险,还面临着复工后建设材料价格上涨等造成的价差调整和超概调概的问题。
以下,本文将针对PPP项目公司因疫情而面临的几个关键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个人建议,以供参考。

一、因疫情延期复工造成投资项目建设逾期,项目公司能否免责?依据几何?

项目公司能否免除因本次疫情造成的建设逾期的责任,关键在于本次疫情的法律定性。若本次疫情被定性为“不可抗力”,那么项目公司便可主张解除PPP合作协议或请求延长项目建设期。

关于疫情的法律定性其实已有先例,2003年非典期间的众多案例及各方面的指导意见已经为此打样。当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第三条虽明确规定“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和第118条的规定妥善处理”(合同法第117条、118条即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但根据当年的案例及司法实践,法院的审判其实并不统一。参照非典,结合本次疫情,我们可以下这样的结论:本次疫情可认定为不可抗力,但具体到个案,法院仍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判定。换而言之,本次疫情除被可能认定为不可抗力外,也可能被认定为情势变更,甚至于被认定为正常的经营风险。
笔者有幸得以服务过几家PPP项目公司,根据实践经验,PPP项目合同通常都有不可抗力章节,并且都会明确规定不可抗力的范围。笔者最近服务的X项目公司,其与政府签订的PPP项目合同中就明确将“疫情”列为不可抗力的一种。此种情况下,项目公司只需要依据合同约定或依据《合同法》,便可主张解除合同或请求延长建设期,免除赔偿的责任。当然,实践中也不乏对“疫情”性质没有规定的PPP项目合同。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笔者建议项目公司援引《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合同指南》”)中不可抗力章节里的相关规定,结合疫情对项目的影响情况,对疫情的定性来做阐释。在此需要提醒的是,根据《合同指南》的规定,不可抗力被分为“自然不可抗力”和“政治不可抗力”(或政策法律变更)两种。依据这两种不可抗力,项目公司都可以请求延长建设期,但对于增加费用的承担两者的规定有所不同。在自然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因不可抗力增加的费用由政府与项目公司各自承担,但在政治不可抗力的情况下,项目公司则有权要求政府予以补偿。至于,自然不可抗力与政治不可抗力的范围,读者可自行查阅《合同指南》的相关内容,笔者不再赘述。

二、因疫情导致项目总投资超概算,公司能否申请调概?

当前,项目停工或延期复工已成定局,随之而来的停工损失费用的承担问题已不可避免。目前除非PPP项目合同已明确约定因不可抗因素导致的停工损失由政府方承担,否则对于PPP项目公司来说,尤其是社会资本方,其无论是作为项目的发包方还是直接施工方,都势必要承担因停工带来的损失。除此之外,根据2003年非典疫情的经验,几乎可以预见,本次疫情过后,国家势必采取宏观政策调整以恢复国民经济。而受此影响,人材机价格上涨应是大势所趋。那么由此造成的项目总投超概,是否可以申请调概呢?我们先来看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政府投资条例》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除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经核定的概算不得突破。
第十四条 因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可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调整概算。
根据以上规定,项目公司只要能证明存在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或政策调整的情况导致项目超概的,即可向原审批部门或向发改委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部门申请调概。在此需要提醒项目公司的是,在复工后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调概申请,并注意收集疫情前后人材机价格变化的对比材料以供辅助证明。
三、疫情期间,项目公司的银行贷款偿还期限能否顺延?当前金融政策如何?
根据笔者的法律服务经验,PPP项目公司一般都存在大笔的短期或中长期银行贷款,其本身就存在巨大的资金压力,当下又遭受疫情的打击这无疑是雪上加霜。因此,关注金融政策动向对项目公司来说十分必要。早在1月26日,银保监会就发布了《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通知第5条明确各银行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2月1日,财政部又发布了《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该通知第三条明确: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争取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减半收取再担保费。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以上通知虽未明确规定企业的贷款期限因疫情能够延期,但已明确鼓励金融机构实施优惠政策以支持因本次疫情受困的企业的精神。因此笔者认为,PPP项目公司一方面可争取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迟延履行还款义务,另一方面可引用以上两通知传达的精神积极与贷款银行协商以延长还款期限。
四、PPP项目公司当前能采取哪些措施?
1.立刻建立紧急事件决策机构或决策小组

据笔者经验,PPP项目公司通常都会依据《公司法》设置相应的决策机构,但项目公司的股东一般比较分散,临时召开股东会的难度较大。因此,在本次疫情突发,且相关人员无法达到的前期下,笔者建议项目公司立刻建立临时决策机构或决策小组,并在PPP协议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及时制定应急预案,以确保针对各种情况作出最迅速的决定,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另外,对于超越PPP协议约定授权范围的事项,项目公司临时决策机构或决策小组可通过电视、电话会议等形式及时征求股东意见,提高应对效率。
2.及时与各方建立沟通渠道
PPP项目涉及的利益方十分广泛,小至公司员工大至政府方、施工方及银行等利益方。项目公司应及时将项目受疫情影响的情况与相应利益方进行沟通协商,并保存相应的沟通函件,以便日后争议的解决。
3.启动远程办公,项目公司各部门提前制定复工计划
因疫情影响,公司员工虽不能即刻返岗工作,但是并不妨碍各部门工作人员整理线上的文件材料,并利用线上沟通渠道与相关人员对接。因此,项目公司可让各部门根据情况制定复工计划,提前筹谋,以便疫情过后迅速恢复正常的经营活动。

声明:本文仅为笔者基于目前的法律规定及已有案例分析得出的一般性参考建议,并不构成针对特定案件的法律意见或依据。若后续官方对有关问题有不同的解释,即以官方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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