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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汉盛研究>汉盛法评>汉盛法评 | 劳动法律热点资讯【2022年11月】

汉盛法评 | 劳动法律热点资讯【2022年11月】

2022-12-01   宋普文、蓝亭亭

看点索引

一、新法新规

  • 11月1日,经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正式施行。

  • 11月2日,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开展2022年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秋季系列活动的通知》。

  • 11月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发布关于印发《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 11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通知。

  • 11月10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四川省财政厅发布《关于继续执行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 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法发〔2022〕32号)。

  • 11月14日,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印发《福建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 11月14日,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发布《关于临时调整近期失业和工伤保险经办缴费时间的通知》。

  • 11月16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邮政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 11月21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劳动力就业管理服务的通知》,自2022年12月1日起开始执行。

  • 11月21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发布《关于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告》。

  • 11月24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 11月28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发布《关于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 11月29日,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发布《关于公布2022年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新闻资讯

  • 11月1日,国新办举行《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

  • 11月1日,河北省2022年最美农民工宣讲报告活动在石家庄市举办。

  • 11月8日,湖南省人社厅组织召开2022年湖南省职业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培训暨评价质量风险排查和年度评估工作部署视频会议。

  • 11月8日-9日,江苏省人社厅赴无锡市督导就业和培训工作。

  • 11月9日,2022中国(浙江)人力资源服务博览会在杭州举办。

  • 11月9日,陕西省人社厅党组专题研究部署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工作。

  • 11月14日,上海市青浦区2022年劳动人事争议调处工作推进会召开。

  • 11月14日,河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发布河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册。

  • 11月15日,江西省人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叶志忠赴南昌市红谷滩区调研劳动者权益保障一站式服务工作。

  • 11月16日,云南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人员业务能力提升培训班在玉溪市举行。

  • 11月22日,江苏省人社厅、省社保学会联手建行江苏分行、建信养老金公司召开企业年金工作座谈会。

  • 11月23日,浙江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厅长吴伟斌在杭州轻工技师学院宣讲党的二十大精神:为奋力推进“两个先行”提供强有力的技能支撑。

  • 11月23日,广东省潮州市发布“韩江人才计划” 重点人才按能力业绩灵活认定。

  • 11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召开全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推进会。

  • 11月24日,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业党委召开成立大会。

三、

典型案例

  • 广东高院2022年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之三:梁某诉某汽车公司劳动争议案——用人单位不得以虚假劳务派遣规避主体责任。

  • 广东高院2022年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之四:某纺织公司诉侯某劳动合同纠纷案——用人单位不能因员工疫情停工期间的兼职自救行为解除劳动关系。

  • 广东高院2022年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之五:张某诉某钢管公司劳动争议案——用人单位应合理行使用工管理权。

  • 广东高院2022年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之六:康某诉某家具厂劳动争议案——依法制裁“职业碰瓷”行为。

 一、新法新规

1、11月1日,经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正式施行。

《办法》进一步细化、明确了政府及职能部门和有关组织的职责,强化法治宣传教育,落实告诫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强制报告制度等重要制度。《办法》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遭受家暴可依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暴行为有权及时制止,对受害人面临人身安全威胁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办法》明确,县级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为辖区内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应急庇护救助服务。临时庇护场所应当根据性别、年龄实行分类分区救助,提供转介服务,并保护受害人隐私。《办法》明确了因家庭暴力造成严重侵害后果的或长期、多次遭受家庭暴力的或受害人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的,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应当对其进行心理辅导。

2、11月2日,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开展2022年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秋季系列活动的通知》。

《通知》如下:

一、服务对象:(一)主要针对2023届高校毕业生,兼顾2022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二)江苏省内有高校毕业生需求的各类用人单位。

二、活动时间:2022年11月10日—2023年1月31日

三、活动内容:秋季活动着力“两聚一提”,即以满足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实际需求为导向,紧扣秋季关键期,线上聚集各方力量打造“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品牌,多渠道聚集高校毕业生岗位信息,提供常态化、不间断的线上特色服务,线下开展“送政策、送岗位、送服务”进校园系列活动,构建上下联动、资源统筹、对接精准的全方位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主要注重:打造“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线上活动品牌;积极开展线下就业服务系列活动;持续推进青年就业见习民生实事。

3、11月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发布关于印发《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11月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对个人养老金参加流程、资金账户管理、机构与产品管理、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个人养老金是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都可以参加。

办法明确,参加人参加个人养老金,应当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者商业银行渠道,在信息平台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之后,选择一家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开立或者指定本人唯一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办法规定,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额度上限为12000元。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封闭运行,参加人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领取个人养老金。为维护参加人利益,办法强调,销售机构要以“销售适当性”为原则,做好风险提示,不得主动向参加人推介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个人养老金产品。

4、11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通知。

《规定》主要围绕完善育儿假,完善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计划生育奖励,完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一次性补助金、增加计生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完善计生家庭特别扶助、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等五个方面进行修订。

5、11月10日,四川省发改委和财政厅发布《关于继续执行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通知》如下: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促进考试工作顺利开展,经研究,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按《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472号)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规定项目实施,有效期1年。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调整,按照新政策执行。

6、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法发〔2022〕32号)。

《意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就依法严格执行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制度,进一步加强司法保护与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的衔接作出了规定,旨在为净化校园环境、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意见》共10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了司法机关在办理教职员工犯罪案件中适用从业禁止、禁止令规定的具体规则。《意见》规定,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教职员工实施前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判决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或者依照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适用禁止令。二是规定了在教职员工犯罪案件的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送达裁判文书。《意见》规定,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被告人单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裁判文书转送有关主管部门。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等原因,不宜送达裁判文书的,可以送达载明被告人的自然情况、罪名及刑期的相关证明材料。三是明确了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与犯罪教职员工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处理、处分和处罚的关系。《意见》规定,教职员工犯罪,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所在单位、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处分和处罚。符合丧失教师资格或者撤销教师资格情形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收缴其教师资格证书。

7、11月14日,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印发《福建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方案》规定:

(一)统一失业保险政策。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失业保险政策,包括参保范围、缴费基数和费率、基金支出项目、待遇标准、转移接续办法等。

(二)统一基金收支管理。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全省统一集中管理,“收支两条线”全额缴拨,统收统支。各设区市各项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按期全额归集至省级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全省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实行统一管理,实施省级统筹后,各设区市存量结余不上解,暂委托地市存放,由省级统一管理、使用,各设区市优先使用暂存当地结余进行支出,直至结余消化。

(三)统一基金预算管理。基金预算坚持收支平衡,适当留有结余,原则上不编制赤字预算。

(四)统一经办服务管理。理顺经办服务管理体制,健全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服务管理机构,逐步实行省内各级经办机构统一管理。

(五)统一信息系统建设。按照信息系统省级集中要求,启动失业保险省级统筹信息系统建设,做好全省失业保险新旧业务信息系统衔接过渡和历史数据的迁移、入库工作。

(六)明确基金收支责任。各级政府要落实基金扩面征缴、规范支出的主体责任,实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严防基金“跑冒滴漏”现象。

(七)强化基金管理监督。坚持属地监督原则,夯实本级监督责任。强化对基金管理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基金违规违法行为,确保基金安全。

8、11月14日,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发布《关于临时调整近期失业和工伤保险经办缴费时间的通知》。

《通知》如下:

一、2022年11月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向所在区县(自治县)税务部门提交失业和工伤保险临时征收计划的时间,统一截止到11月16日18时。

二、2022年11月17日18时至11月18日24时,市人力社保局会同重庆市税务局对税务征收系统内失业和工伤保险征收计划进行处理。其中:参保单位未申报征收计划的由市人力社保局予以撤销;已申报未开票、已开票未缴款、已开票部分缴款的征收数据由重庆市税务局进行统一运维处理,恢复到未申报状态,经核对后,由市人力社保局予以撤销。针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计划为同一张缴费凭证但尚未缴费的情况,由区县(自治县)税务部门通知缴费单位,重新申报并开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缴费凭证,并提醒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征收期限不变。

三、2022年11月17日18时起,参保单位暂无法缴纳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相关失业和工伤保险权益不受影响。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11月的失业和工伤保险征收计划限缴期延长为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不征收滞纳金。17日及以后办理建设项目参保登记,总包单位在12月12日前完清缴费的,其完清费用日期可从单位快捷申报之日起计算。

9、11月16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邮政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通知》规定,建立健全档案接收、转递、利用、保管以及档案材料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规范和服务流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由流动人员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接收管理;辞职辞退、被开除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档案由原单位转递至本人户籍所在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保管;死亡流动人员的档案由原档案保管机构继续保管,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等档案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各类群体获得同事同标的档案管理服务。

《通知》明确,强化档案服务效能,持续推进档案服务事项“全程网办、掌上可办”和高频服务“全城通办”,深化档案接收、档案转递、开具证明、政审考察、信息查询等事项“跨省通办”。可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网、“北京人社”微信公众号、“北京人社”APP等途径,为群众提供查询存档信息、出具人事证明、开具调档函、提供政审材料、办理档案接收、申请档案转出、档案材料归档、人才集体户口管理等“不见面”服务。

《通知》明确,要加强档案内容建设。增强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与档案材料形成单位以及流动人员之间的协调联动,通过签订委托存档协议,明确企业和个人的权利义务。建立健全档案材料收集机制,促进流动人员职业发展,引导鼓励企业和个人主动将真实反映遵守规章制度、从事重要工作和取得成效、个人诚实守信等方面的材料归入档案,激发企业选人用人育人责任,增强企业和个人维护档案、用好档案的主人翁意识,以提升档案内容建设促进劳动者就业和职业发展,推动社会信用建设。

10、11月21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劳动力就业管理服务的通知》,自2022年12月1日起开始执行。

《通知》规定:

(一)调整优化农村劳动力就业参保数据平台。以北京市农业户籍人口信息为基础,通过共享在校学生、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等数据资源,确定农村劳动力范围和就业参保工作重点帮扶对象。

(二)开展就业需求摸查。了解掌握未就业参保农村劳动力基本信息、失业原因、技能水平、就业参保意愿等,向有就业参保意愿农村劳动力推荐公共就业服务、促进就业政策,引导农村劳动力就业参保。

(三)精简优化服务规程。一是精简办事材料、拓宽办理渠道,农村劳动力仅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即可通过线下或线上途径办理求职登记或转移就业登记。二是简化办事环节。农村劳动力被用人单位招用且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转移就业登记与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合并办理。三是逐步取消《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核发。将社会保障卡作为农村劳动力办理求职登记、转移就业登记、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各项促进就业政策的主要凭证。

(四)强化就业服务。加强对农村劳动力的动态跟踪管理,提供分级分类的公共就业服务,全程记录提供服务频次、服务效果以及落实政策等情况,推进农村劳动力尽快就业参保。

11、11月21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发布《关于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告》。

《通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重申了缓缴范围。北京市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范围包含了符合《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办法的通告》(京人社发〔2022〕4号)申请条件的所有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

(二)延长缓缴补缴期限。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最后补缴期限延后到2023年底。单位可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参保单位需要申请分期或逐月补缴的,自2023年1月1日起,可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beijing.gov.cn/),在“2022年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模块中选择“申请延长缓缴补缴期限”,参保单位应恪守诚信,在提交申请时,须阅读协议,确认并同意后即申请成功。

(三)缓缴、补缴期间不影响个人权益。缓缴、补缴期间,参保单位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已依法代扣代缴的,缴费状态认定为正常缴费,社保经办机构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妥善处理与职工落户、购房、购车以及子女入学资格等政策的衔接问题。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或参保单位依法注销的,仍按原政策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后办理。

12、11月24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扩大贯通领域。将贯通领域扩大为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和技工院校教师等职称系列,并建立了《技能人才职业(工种)与专技人才职称系列对应关系表》。二是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对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的申报条件、直报条件、评价要求、评价办法进行了明确。三是高技能人才参加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考试。明确了高技能人才在参加有关职业资格考试时,技工院校毕业证书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的对应关系。四是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明确了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参评条件、考评要求和评价渠道。五是加强评价制度与用人制度衔接。探索企业内部专业技术岗位、经营管理岗位、技能岗位相互衔接,高技能人才可享受与专业技术人才同等待遇,鼓励按实际贡献给予高技能人才绩效奖励。六是有关要求。要求各地各单位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评价标准、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宣传引导,进一步做好两类人才的职业发展贯通。

13、11月28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发布《关于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规定:

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企业与脱贫人口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的工资。二是申请前,企业未通过该脱贫人口享受本市制定的其他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申请时,企业未与该脱贫人口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已按规定为其连续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满36个月且未退缴。三是企业未被列入违法失信名单。

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满半年或一年的可于次月起90日内提出首次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三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以当年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不含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单位最低缴费标准予以补贴。

14、11月29日,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发布《关于公布2022年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7238元/月。

二、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2022年实际缴费指数计算对应的,确定缴费基数上下限水平的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654元/月。

三、2022年度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上限按19962元/月执行。2022年度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上限按19962元/月执行、下限按3992元/月执行。各级税务征收机关和社保经办机构应通知参保单位根据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对2022年度保费进行结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职工在申报养老保险待遇核定业务后,不再办理缴费基数下调业务。

四、社保业务信息系统按人社厅发〔2022〕34号文件调整2022年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前,已结转个人账户的2022年度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在职死亡人员、退休死亡人员,其个人账户利息按记账利率6.12%重新计算。

五、请各地及时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的待遇重算工作,并于2022年12月底前将待遇补发到位;持续推进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重算工作。

二、新闻资讯

1、11月1日,国新办举行《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

日前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公布。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11月1日上午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有关情况。会上回答了“关于《条例》的基本内容都有哪些?”“在支持实体经济、实体店发展方面有哪些举措?”等问题。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总共39条,主要规定了以下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个体工商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基本原则。二是完善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工作机制。三是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方面的具体职责和要求。四是加大对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当前,受疫情频发、消费低迷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很多个体工商户面临着经营成本、经营场地、招工用工、贷款融资等方面的困难,市场预期不稳,发展信心不足,《条例》充分考虑了个体工商户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了切实有效的措施。比如,《条例》针对个体工商户反映的经营场所难找、租金贵等问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为个体工商户增加经营场所供给,同时降低使用成本。又如,针对个别地方在城乡建设规划、城市和交通管理、市容环境治理、产业升级等过程中存在着影响个体工商户正常经营的情况,《条例》要求在制定实施相关政策措施中充分考虑个体工商户的需要和实际困难,加强引导和帮扶,为个体工商户提供稳定可预期的经营环境。这些都是助力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

2、11月1日,河北省2022年最美农民工宣讲报告活动在石家庄市举办。

11月1日,河北省2022年最美农民工宣讲报告活动在石家庄市举办,集中展示了我省农民工工作成果,宣传最美农民工先进事迹。农民工群体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全社会的关心支持下,我省1200多万农民工中涌现出一大批遵纪守法、品德高尚、爱岗敬业、技能精湛、勤奋工作的先进典型,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为深入挖掘宣传优秀农民工典型事迹,充分发挥他们的榜样引领作用,激发广大农民工就业创业热情,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了为期半年的河北省2022年寻找最美农民工活动。经过深入基层、广泛寻找、考察审核、评定公示等环节,赵建国、张凯等50名具有爱岗敬业、品德高尚、工匠精神、创新创业、奉献乡村等“五美精神”的农民工脱颖而出,被评定为2022年河北省最美农民工。

3、11月8日,湖南省人社厅组织召开2022年湖南省职业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培训暨评价质量风险排查和年度评估工作部署视频会议。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回顾前期工作,分析当前面临形势,统一部署全省社会评价质量风险排查和年度评估工作。省人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廖跃贵出席会议并讲话。廖跃贵指出,技能人才是我国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撑中国制造和中国创造的重要力量。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技能人才工作,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了新时代技能人才工作的新使命新要求。大家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中央人才工作会议以及《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要求上来,进一步突出做好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政治属性,不断增强做好新时代技能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推动提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

针对全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风险排查和机构年度评估工作,廖跃贵要求各级人社部门要做到“三个到位”:一是思想认识要到位。要充分认识开展技能人才评价质量风险排查和机构年度评估的重要意义,认清当前技能人才评价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二是工作措施要到位。各地要强化措施,有序开展,按“全覆盖、零容忍、重实效”的要求,对所属社会评价组织进行全环节排查、全方面评估,全面掌握情况,全面梳理风险点,通过形成风险防范化解长效机制,实现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全面提升评价质量和风险预警能力。三是责任落实要到位。要以评促改、边查边改,务求实效。要确保公平公正,客观评估,如有评估“走过场”、不严不细不实、弄虚作假、发现问题隐瞒不报等行为,将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涉及违纪的,将严肃问责。

4、11月8日-9日,江苏省人社厅赴无锡市督导就业和培训工作。

为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稳就业各项决策部署落实落地,根据厅党组统一安排,11月8日-9日,张宏伟副厅长带领厅第二督导组赴无锡市督导就业和培训工作。在锡期间,督导组先后实地走访了智联招聘无锡分公司、无锡微研股份有限公司、胡埭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中心等企业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并召开工作座谈会。

在智联招聘无锡分公司,督导组及人才开发处等有关处室单位一行与企业负责人深入交流座谈,在听取了智联招聘大华东区域总经理贺化龙的情况介绍后,张宏伟副厅长表示当前全省人社系统围绕稳就业重大任务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与智联招聘等市场化招聘平台有广阔的合作空间,希望在现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深化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帮扶、人才招引、零工市场建设、数据交换应用、就业运行监测分析等方面的政企合作,为做好稳就业工作增添更多动力。

5、11月9日,2022中国(浙江)人力资源服务博览会在杭州举办。

浙江省人力社保厅党组书记、厅长吴伟斌专程到会指导。杭州市副市长刘嫔珺,省人力资源服务协会会长袁中伟,省人才发展集团董事长刘一灵等陪同参观。吴伟斌仔细参观了博览会全场,先后驻足观摩了省人才集团、外企德科、博尔捷、宁波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出口基地、川思控股等展位,并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产业园、企业、人才代表亲切交流。他表示,我省人力资源产业近年来取得了快速发展,成绩喜人,效果显著。人力资源服务业作为生产性服务业和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升劳动者素质、改善产业结构、形成经济新增长点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对省人力资源服务协会和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所作的贡献予以高度评价和充分肯定。他强调,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围绕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强化现代化建设人才支撑的战略部署,在加强政策资金引导、引培高端服务业态、推进行业数字化建设、强化服务重点人群、促进行业规范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发力,推动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为我省奋力推进“两个先行”贡献力量。

本次博览会由省人力社保厅指导,省人力资源服务协会、杭州市人力社保局共同承办,以“就业大局下的人力资源服务”为主题,邀请了130余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金融、健康、福利、保险、软件、互联网等各类人力资源服务衍生产品供应商参展。期间,还举办了“人力资源创新和扩大就业”“人才发展与服务创新”“就业大局下的组织进化新探索”等7场主题论坛,行业专家与专业听众分享人力资源服务和人力资本提升的前沿信息,共同交流、探讨、碰撞和脑力激荡。本次人博会同步依托移动互联技术,进行线上品牌宣传、产品展示、服务介绍、在线交易和岗位发布等,线上观展突破34万人次。

6、11月9日,省人社厅党组专题研究部署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工作。

为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委相关安排,11月9日,省人社厅党组书记、厅长张光进主持召开党组(扩大)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工作,讨论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会议要求,厅属各党委、支部和全厅党员干部要深刻认识党的二十大的重大意义,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周密组织实施,创新方式方法,落实工作责任,有计划、分步骤地抓好落实。

会议要求,要坚持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奋力谱写陕西人社事业高质量发展新篇章。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坚持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对标对表党的二十大部署,切实把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到推动陕西人社事业高质量发展各方面、全过程。坚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目标,紧紧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采取更多惠民生、暖民心举措,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要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健全就业促进机制,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织密社会保障安全网;加强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两支队伍”建设,进一步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进一步健全工资决定、合理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围绕全年预期目标和重点任务,把工作往前做、把时间往前赶,确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7、11月14日,上海市青浦区2022年劳动人事争议调处工作推进会召开。

11月14日上午,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组织召开青浦区2022年劳动人事争议调处工作推进会,区人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杨惠芳出席会议,区仲裁院领导班子、庭室负责人,各街镇调解中心分管主任、调解负责人参加会议。

杨惠芳副局长在会上强调,全区调解仲裁机构要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各项考核任务,重点做好两方面工作:第一要众志成城,推进案件快速处置。要攻坚克难抓结案、减少案件存量;要先行调解抓效能、控制案件增量;要培训指导抓预防、防止案件扩量。第二要多方协作,形成合力促和谐。做到关口前移、夯实调解基础;延伸服务触角,推动协商下沉;注重品牌引领,创新服务方式;强化联动意识,凝聚办案合力。通过共同努力,克服疫情对劳动关系的冲击和影响,完成全年目标任务,努力在考核中争先创优。

会议传达了全市劳动争议调处调研调度会议精神及当前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情况。区仲裁院通报了目前青浦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开展情况,对当前工作形势进行了总结分析,就下阶段重点工作和考核指标进行安排部署。各街镇分管主任围绕年度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作了交流发言。

8、11月14日,河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发布河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册。

高校毕业生就业事关民生福祉、经济发展和国家未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创业。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始终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重中之重,抓好政策落实落地,提供不断线就业服务,千方百计帮助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创业梦想。聚焦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需求,结合《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册)和河北省实际,编制了河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册》,帮助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知晓政策、享受政策,更好助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9、11月15日,江西省人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叶志忠赴南昌市红谷滩区调研劳动者权益保障一站式服务工作。

11月15日下午,省人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叶志忠赴南昌市红谷滩区调研劳动者权益保障一站式服务工作,厅调解仲裁管理处负责同志陪同调研。调研期间,叶志忠来到红谷滩区劳动者权益保障一站式服务中心建设现场,详细询问了硬件投入、人员配备、窗口设置、功能区划分、建设进度等情况。在听取相关工作情况汇报后,叶志忠对红谷滩区人社局积极探索新时代全省劳资纠纷多元调处新模式表示充分肯定。他指出,建立劳动者权益保障一站式服务中心,是我省人社系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具体举措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生动实践,是我省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有效探索。要创新一站式服务中心工作机制、运行机制、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人社、法院、司法、工会、信访、工商联等部门联动机制,充分利用高校学者、公益律师、志愿队伍、退休干部等人员特长优势,重点关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要及时总结经验宣传推广,以“作示范、勇争先”的使命担当创立新时代劳动者权益保障一站式服务江西品牌。

10、11月16日,云南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人员业务能力提升培训班在玉溪市举行。

11月16日上午,云南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人员业务能力提升培训班在玉溪市开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宣程出席培训并作开班动员讲话,对党的十八大以来事业单位人事人才服务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并就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行了专题辅导。

宣程提出,党的二十大报告第一次把教育、科技和人才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一起部署,体现了党对教育、科技、人才相互作用规律,以及它们与高质量发展之间相互作用的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科学的把握,阐释了新时代实施科教兴国、强化现代化人才支撑的重大战略意义,明确了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的出发点。事业单位是各类科技创新人才的主要聚集地,同时也是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主阵地,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二十大的各项要求上来。

11、11月22日,江苏省人社厅、省社保学会联手建行江苏分行、建信养老金公司召开企业年金工作座谈会。

11月22日,江苏省人社厅、省社保学会联手建行江苏分行、建信养老金公司召开企业年金工作座谈会,解读党的二十大关于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新部署新要求,介绍我省企业年金的发展情况及相关政策,分享相关单位建立企业年金的经验和体会,解答大家对企业年金有关问题的疑惑,助推我省企业年金进一步发展。

现场,以教育、卫生领域事业单位为主的参会单位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不少单位人事负责人认为,因编制限制以及发展需要,长期且今后仍将使用大量无编制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不少已成为单位骨干甚至中层干部,缩小编内编外专业技术人员的退休差距势在必行。目前,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参加的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已建立起完善职业年金制度,而编制外人员参加的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无法参加职业年金。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可为编制外人员购买企业年金,实现编内编外人员同享补充养老保险,增强岗位对人才的吸引力和人才的归属感。

12、11月23日,浙江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厅长吴伟斌在杭州轻工技师学院宣讲党的二十大精神:为奋力推进“两个先行”提供强有力的技能支撑。

吴伟斌来到杭州轻工技师学院宣讲党的二十大精神,与师生代表一起深入交流学习体会,强调要全面学习、全面把握、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加快培养一支适应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高素质技能人才队伍,为奋力推进“两个先行”提供强有力的技能支撑。

吴伟斌强调,党的二十大报告鲜明提出教育、科技、人才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为新时代教育、科技、人才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技能人才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人才强省、创新强省首位战略不可或缺的宝贵资源。推进制造强省建设,不仅要有先进的技术、高端的装备,更要有一大批与之相适应的技能人才作为支撑。技能人才在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和推进“扩中”“提低”行动中具有重要战略作用,只有不断提高劳动者的技能和素质,才能不断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增加劳动者工资性收入,不断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

13、11月23日,广东省潮州市发布“韩江人才计划” 重点人才按能力业绩灵活认定。

11月23日,潮州召开市委人才工作会议,出台有关加快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的总纲性文件、党管人才领导体制机制文件以及高青人才引进、优质服务保障等8个“韩江人才计划”专项制度,构建“1+1+8”全新人才制度体系。

针对“谁是人才”的前提之问,潮州打破以往简单依据专业和学历的认定模式,制定重点人才目录,按照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将人才划分为顶尖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骨干人才、青年人才等5个层次8种类型,不论是两院院士等顶尖人才、有重要岗位经历的高端人才还是优秀大学毕业生,都能在其中“对号入座”,获得有力支持。针对“何以引才”的关键之问,潮州此次大幅度提升人才引进待遇,综合考虑生活水平和购买力,为第一至第三层次人才分别提供每年不低于150万元、120万元、70万元的薪酬,给予优秀本科、硕士、博士及相当水平人才每年最低2万元、最高30万元的生活补助,并对高层次人才科研经费、场地设施、设备仪器等科研配套“一事一议”予以支持。

针对“如何留才”的长远之问,潮州大力整合人才服务资源,构建“优才卡”人才服务体系,精心设计专享、共享“两类清单”,创新设置安居、乐业、康养、畅游、文娱等5类18项高品质服务项目。在广受人才关注的住房、教育、医疗等方面,潮州推出系列“服务政策包”,人才最高可享200平方米周转房、300万元购房补贴以及公积金贷款5倍提额;人才子女可在全市或所在县区任选公办学校,配偶就业在全市范围内统筹安置或享受每月2000元待业补助;重点医院设立人才医疗保健服务专区,配备健康顾问、专属医疗团队,给予导医导诊。

14、11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召开全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推进会。

11月24日,人社部召开全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推进会,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论述,总结交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分析形势任务,研究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重点工作。部党组成员、副部长李忠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人社系统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决策部署,实现制度从无到有,推进从有到好,为推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施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创造了有利条件。

会议强调,要全面准确把握党的二十大确定的新时代社会保障工作新任务新要求,找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历史方位,以扎实推动共同富裕为基本导向,准确把握系统集成、协同高效新阶段新特点,持续扩大参保覆盖范围,提高筹资和保障水平,巩固拓展社保扶贫成果,强化基金安全管理,提升经办管理服务能力,推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再上新台阶。

15、11月24日,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业党委召开成立大会。

11月24日,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业党委召开成立大会。会议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关于两新组织党建和行业部门党组“抓行业就要抓党建”的要求,安排部署市县两级成立人社行业党委相关工作,扎实推进全省人社行业党建工作,以更高质量党建引领行业更高质量发展。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委两新工委书记、省委党建办主任易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党组书记、厅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业党委书记胡斌出席会议并讲话。

易林同志强调,省人社行业党委要深学细悟党的二十大精神,引导广大从业人员从学习大会精神中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争做“两个确立”的坚决拥护者、“两个维护”的坚定践行者,始终做到听党话、跟党走,确保行业健康发展正确方向。要织密织严党的组织体系,坚持上下贯通健全行业党委,聚焦动态清零推进“两个覆盖”,紧扣关键环节建强党员队伍,有效扩大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不断夯实党的执政基础。胡斌同志指出,按照中央、省委的部署安排,成立人社行业党委,是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党建工作质量的重要举措,是推动人社事业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各级人社部门要不断提高政治站位,把准重点难点,全面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地落实。

16、11月28日,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视频约谈会,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陕西省西安市政府相关负责同志进行约谈。

会议指出,被约谈地区根治欠薪工作存在一些问题,建筑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还不到位,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及实名管理等制度“重覆盖、轻运行”问题集中,建筑市场秩序不规范等欠薪隐患较多,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仍有发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会议强调,被约谈地区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对根治欠薪工作的领导,强化使命担当,发扬斗争精神,对照约谈指出的问题,剖析根源、举一反三、动真碰硬,拿出务实管用的硬举措、实办法,限时整改到位,确保付出辛劳的农民工及时足额拿到应得的劳动报酬,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被约谈地区政府相关负责同志表示,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正视问题,汲取教训,立行立改,全面整改,切实推动本地区根治欠薪工作取得实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相关司局负责同志参加约谈。

17、11月28日起,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开展在京企业用工动态监测例行调查工作。

11月28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以下通知:为及时准确了解我市企业运营状况、用工规模等情况,即日起将邀请在京企业参加企业用工动态监测例行调查工作。本次调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开展,委托北京民生智库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施实,调查对象为在京经营企业,主要了解企业经营和用工情况。从即日起,各区人力社保部门及北京民生智库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将对被调查企业进行电话或微信访问,邀请企业参与监测项目,并通过“监测企业信息收集”微信小程序对企业进行基本信息采集,所有信息将严格保密,仅用于宏观就业形势研判。希望各企业了解本次调查事项,在接到邀请电话时予以支持,协助开展本次调查工作,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精准数据支撑,感谢配合。

三、典型案例

 1、梁某诉某汽车公司劳动争议案——用人单位不得以虚假劳务派遣规避主体责任

(一)基本案情

梁某于2010年11月6日入职某汽车公司,汽车公司以某咨询公司的名义与梁某逐年签订劳动合同,梁某工资亦由汽车公司发放。汽车公司与咨询公司于2015年8月1日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其中对劳动报酬的数额及支付方式等重要事项均未作约定。咨询公司没有劳务派遣资质,未对梁某进行任何管理。梁某因汽车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支付经济补偿等。(二)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咨询公司从未对梁某进行过管理,双方无成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汽车公司通过虚假劳务派遣规避主体责任的行为,应为无效。虽然梁某与汽车公司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梁某按汽车公司的规章制度接受汽车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的工作是汽车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工资报酬亦由汽车公司支付,双方具备实质劳动关系特征。因此,应认定汽车公司与梁某之间成立劳动关系,由汽车公司承担用人单位主体责任。

(三)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通过虚假劳务派遣规避主体责任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依据双方的实质法律关系进行审查认定,判令实际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

2、某纺织公司诉侯某劳动合同纠纷案——用人单位不能因员工疫情停工期间的兼职自救行为解除劳动关系

(一)基本案情

某纺织公司因疫情影响安排员工侯某在2020年1月至6月期间放假并自2020年4月起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工资。2020年5月开始,侯某在案外人公司兼职并缴纳社会保险。纺织公司发现上述情况后于2020年5月26日向侯某发出通知,要求其马上改正否则后果自负。2020年7月1日,侯某回到纺织公司上班,但纺织公司以其已经与侯某解除劳动关系为由拒绝安排工作。侯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纺织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裁判结果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纺织公司以疫情影响为由安排侯某放假近半年时间,对侯某的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的原因不能正常履行,侯某在放假期间临时到案外人公司兼职,系侯某在特殊时期的自救行为,不会对侯某完成纺织公司的工作任务产生任何影响。侯某于放假期满后回纺织公司上班,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纺织公司以其已经与侯某解除劳动关系为由拒绝安排工作依据不足,应向侯某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典型意义

疫情期间用人单位出现经营困难的同时也对劳动者产生了严重影响,应允许劳动者在合理范围内采取自我救济。本案对疫情期间劳资纠纷的处理有示范意义。

3、张某诉某钢管公司劳动争议案——用人单位应合理行使用工管理权

(一)基本案情

  张某是某钢管公司员工。2020年11月15日(周日),张某以岳母去世为由致电钢管公司请假回家奔丧,公司要求张某提交书面申请。张某于当天晚上离开广州并于2020年11月21日(周六)下午返回。2020年11月23日,公司以张某旷工三天为由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张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因回老家参加岳母丧事而请假,符合中华民族传统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且其已通过电话方式向钢管公司履行了请假手续,公司电话中并未明确表示不准张某请假,而仅是表示需要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张某火车票显示的路途时间为4天,返回广州时已为周六下午,周日并非工作时间。张某周一上班时,公司直接作出开除决定,未给予张某补办书面请假手续的机会,缺乏合理性。故判令公司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劳动者没有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系客观原因所致,不存在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故意。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权既要遵照相关规定,也要符合社会常情常理。本案的审理有利于引导用人单位合理行使用工管理权。

4、康某诉某家具厂劳动争议案——依法制裁“职业碰瓷”行为

(一)基本案情

2018年9月3日,康某入职某家具厂。2018年12月6日,康某以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请求家具厂支付赔偿金等近14万元。家具厂主张康某入职该工厂只有3天时间,实为“职业碰瓷”。经司法鉴定,康某持有的《计件工资确认书》中落款处“确认人:林某某(系家具厂负责人)”的形成时间,先于《计件工资确认书》中康某工作成果等内容。自2013年以来,康某在江西赣州、福建莆田、深圳、广州、东莞、惠州、中山、江门等地参与了近30件案件的诉讼。其中仅2018年,康某在中山地区劳动仲裁机构以及法院提起的诉讼达10件,涉及9个用人单位。

(二)裁判结果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康某存在篡改重要证据并在诉讼中进行虚假陈述的行为。而且,康某亦确实存在频繁、短暂地与不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再以各种其他理由解除劳动关系后通过诉讼谋取利益的情形。对于康某所提交的证据以及据此主张的诉讼请求均不予采纳,对经家具厂确认的工资数额予以确认。同时,中山中院以妨碍民事诉讼为由决定对康某进行罚款5万元。

(三)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经依法审查,认定康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对其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进行了处罚,对于引导劳动者诚信诉讼具有警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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