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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盛法评丨《新加坡国际商事法院规则》解读之三种审理路径

2024-11-19   李旻,凌好景
《新加坡国际商事法院规则》(下称“SICC规则”)于2021年公布。新规则进一步提升了新加坡国际商事法院的争议解决程序,目标在于实现新加坡国际商事法院(以下简称“SICC”)能够根据国际商事法律迅速和有效地进行司法管理,同时通过公平、公正和实用的程序提供程序上的灵活性。新规则简化了一些定义和规则,使语言现代化,精简了程序步骤,其中一大亮点就是将诉讼程序变为单一启动模式【详见《新加坡国际商事法院规则》解读之诉讼程序的开始】及三种审理路径。诉讼程序启动后,SICC有权决定适用三种审理路径之一进行审理——诉状审理路径、陈述审理路径或文书审理路径。在决定适用的审理路径时,SICC可以考虑双方当事人就此达成的任何协议(O. 4, r. 6)。

本文将结合《SICC规则》,介绍SICC的三种审理路径的一般程序,并对其进行比较。

一、诉状审理路径(Pleadings Track)
诉状审理路径指通过书面诉状来确定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SICC有权决定适用诉状审理路径处理案件。
(一)陈述过程
当SICC下达适用诉状审理路径审理案件的命令后的14天内,原告必须提交并送达一份起诉声明(Statement of Claim)。原告也可以在14天期限届满前,向法院申请以启动诉讼时提交的原告声明(Claimant’s Statement)作为起诉声明,该规定允许原告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简化流程,从而节省时间和司法资源。
在收到上述文件后的14天内,被告应提交并送达一份答辩状(Defence),或在14天内向法院申请以启动诉讼时提交的被告声明作为答辩状。如果被告打算对原告提出反诉,被告必须在提交答辩状的同时一并提交并送达反诉状。被告也可以向SICC申请以被告声明中包含的任何反诉内容以替代反诉状。
原告在收到被告的答辩状后,必须在14天内提交并送达回复,除非原告仅打算否认答辩状中的主张而不增加任何新的实质性内容。
除了上述法律文书外,任何额外的文书或进一步的陈述、抗辩的提交和送达都需要得到SICC的许可,即当事人不可以随意提交额外的陈述。此外,任何进一步的陈述都需要包含新的、实质性的内容,而不能仅仅是对之前陈述的否认或重复。如此规定不仅有助于法庭预先了解所提交内容的性质和重要性,也保障了诉讼的效率和避免不必要的拖延,体现了SICC既注重诉讼效率,同时也重视程序严谨性,确保了诉讼过程中的每一步都是有意义和必要的。
(二)陈述结束 (O. 6, r. 9)
当原告对于被告答辩状的回复送达的14天后,诉讼陈述结束。如果原告没有提交回复,但提交了针对被告反诉的抗辩,则以反诉抗辩送达的14天后作为诉讼陈述结束之日。如果原告既没有提交回复,也没有针对反诉的抗辩,则在被告答辩状送达后的14天作为结束之日。
SICC设置陈述的结束期限,保证了诉讼进程的规范性和可预测性,帮助法庭更有效地管理、把控诉讼过程,并为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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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承认与否认 (O. 6, r. 12)
任何关于一方遭受损害的主张,以及关于损害金额的任何主张,除非被告明确承认,否则视为否认。除此以外,任何在起诉状或反诉中提出的事实主张,如果被送达的一方不打算承认,则必须在答辩状或针对反诉的抗辩中明确否认或声明不承认,即被告不能仅仅做出一般性的否认,而必须针对每一项具体的主张进行回应。通过如此规范化的程序,使得法庭和各方当事人都能明确案件的争议焦点,确保诉讼的明确性和透明性,避免因模糊的否认而导致的误解或争议。
(四)进一步的细节补充 (O. 6, r. 13)
一方面,在SICC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任何一方的申请,命令另一方提供其陈述中任何事项的进一步和更好的细节(Further and better particulars)。为了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SICC鼓励双方当事人的主动沟通,并规定如果申请人事先没有向被申请人提出书面请求以获取要提供的细节,SICC可以拒绝作出提供进一步细节的命令。
另一方面,SICC也可以在诉讼的任何阶段自行决定,命令一方当事人提供进一步的细节,以修改其陈述。
(五)撤销缺席判决 (O. 6, r. 14)
SICC可以根据其认为公正的条款,撤销或变更因未提交答辩状或针对反诉的抗辩而作出的任何缺席判决。因此,即使一方未能按时提交辩护文件,法庭也可以考虑特殊情况,给予补救措施,体现了SICC在程序上的灵活性。

二、陈述审理路径(Statements Track)
(一)证人陈述的送达(O. 7, r. 3, r. 4, r. 5)
在SICC作出案件适用陈述审理路径的决定之日起14天内,原告应提交并送达一份或多份证人陈述,其中应包含提出诉请所必要的证据。在收到上述证人陈述的21天内,被告应提交并送达一份或多份证人陈述,其中应包含抗辩所需的所有证据。如果被告需要提起反诉,则有关反诉的证据也应被包含在被告提交的证人陈述中;在原告收到被告的陈述后的14天内,需要对反诉进行抗辩的原告应额外再提交证人陈述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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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陈述审理路径中的听证程序(O. 7, r. 6)
在陈述审理路径中,SICC处理存在争议的事实问题时有更为灵活、广泛的权利,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通过听证、要求当事人提供口头证据、进行交叉审问的方式审理事实问题,以最有效地解决争议。

三、文书审理路径(Memorials Track)
文书审理路径是最为完整、正式的审理路径。尽管都需要提交书面的“诉状”、“答辩状”等材料,但文书审理路径与诉状审理路径不同。例如在CFJ and another v. CFL and another and other matters案中,法庭选择适用文书审理路径审理该案件,并在判决书中指出“虽然提交的文件带有通常用于描述诉状的标题,但它们不是诉状审理路径中的“诉状”,因此不适用诉状审理路径。相比之下,文书审理路径中所提交的“诉状”等材料更为全面,包括对事实和法律的陈述,相关证据材料、证人证言、专家报告。
(一)SICC的自由裁量权(O. 8, r. 1)
SICC决定案件适用文书审理路径后,有权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如下事项:
(1)原告的书面陈述和被告的书面答辩,及相应回复、抗辩的提交时限;
(2)准备和提供任何证据,包括专家证据;
(3)排除适用《SICC》规则的部分规定;
(4)具体的审理程序、方式,包括决定是否仅基于文书作出判决,是否举行听证会,是否需要提交证人陈述、口头证据或要求双方进行辩论等。
(二)原告陈述和被告答辩的要求(O. 8, r. 2)
1. 有关原告陈述的相关要求
除非SICC另有命令或指示,原告的书面陈述必须详细列出有关诉请的事实陈述、法律依据或论点;以及所主张的救济或所有可量化赔偿的金额,同时应附上相关证人陈述、专家报告和其他证据。
如果原告未在SICC指定的时间内提交和送达书面陈述,SICC有权命令终止程序或提出其他适当的指示。
2. 有关被告答辩的相关要求
除非法庭另有命令或指示,被告的书面答辩必须详细列出有关答辩、任何反诉的事实陈述、法律依据或论点;以及所主张的救济或所有可量化赔偿的金额附上,同时附上相关证人陈述、专家报告和其他证据。
如果被告未在SICC指定的时间内提交和送达书面答辩,法庭可以决定事项或给予其他适当的指示。
综上,三种审理路径根据其特点均有各自的适用场景。诉状审理路径一般要求各方当事人完整陈述各自的主张或抗辩,相比其他两种审理路径,《SICC规则》对于相关程序的规定也更为详细、完整。陈述审理程序主要侧重于法律问题和事实的明确性,适用于双方没有较大争议的案件;因为没有复杂的证据披露和完整的证据审理过程,审理起来较容易。文书审理程序则是最完整和正式的书面审理程序,要求各方当事人提交详细的书面陈述及证据,《SICC规则》则在文书审理程序中赋予了法官更广泛的裁量权,包括当事人提交各类文书的时限,是否增加或减少审理程序等事项,法官都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尽管《SICC规则》对于三种审理路径的程序设置、审理方式的复杂度、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等各有不同的规定,但是其程序设计都是围绕高效裁判、程序灵活性原则、适应国际贸易需求及现实的总体原则展开的。
参考资料:

1. Singapor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urt-Originating Summonses Nos 7 and 8 of 2020 and Originating Summons No 9 of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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