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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盛法评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间接证据-前景式证据prospecting evidence

2025-02-06   李旻
如《国际商事仲裁中证据的分类》一文中的介绍,前景式证据指的是争议发生前形成的证据,即通过当事人在事件发生前的思想状态和行为习惯来证明事件发生时可能存在的思想状态和行为。由于前景式证据一般与争议的发生通常具有一定潜在的关联性和联系性,因此也可以将其视为争议事件产生的诱因或者用来证明当事人的主观动机。例如一辆超速行驶的小货车在撞人地点的前一公里处就已经测出存在严重超速,该证据也就从侧面印证其在撞人的那一刻,也极度存在超速的可能性。

一、对个人习惯的证明

Joy v. Phillips, Mills & Co Ltd(1916) 1 KB 849先例中,被告就利用了前景式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观点,本案中的被告提供了一系列证据来证明马夫在马厩中死亡的真实原因是其向来存在逗马娱乐的个人习惯,从而激怒马匹所致,这类证据就是典型的前景式证据,虽然实务中要证明个人习惯非常困难,但在一些案件中仍有举证和尝试的必要,因为在有些情况下,可能会对仲裁庭的心证带来非常重要的影响。

二、对个人能力的证明

此外,前景式证据还包括了对个人能力的考究,例如偷税的行为人一定对税务的知识有一些基础性的了解,金融欺诈的主体也通常具有一定的金融学背景,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倘若能对相关当事人的背景和个人能力进行举证,则一定会对最终待证的事实有所帮助,这也是前景式证据存在的另一大意义所在。

三、对个人行为的目的证明

前景式证据还会被用在证明当事人行为目的的方面,例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有欺诈的故意,提供该类证据的目的是让仲裁庭能够获悉合同签订时的背景,特别是在双方提供的证据旗鼓相当,难分黑白的情况下,为其作出裁判提供重要帮助。

例如,在The “Michael”(1979) 1 Lloyd’s Rep 55先例中,原告船东和被告保险公司都在前景式证据上花了大量的准备时间用以证明自己的观点。本案中的船只在恶劣天气中沉没,但又由于沉船地点地形复杂而导致无法进行打捞以查明事故发生时的真实状况。保险公司以船东委托他人恶意凿船为由决定拒赔,其律师更是在第一时间找到了一名船员,该船员正巧又是另一起涉嫌凿船案件的嫌疑人。因此,保险公司认为其有理由怀疑船东正是这一切的始作俑者。顺着这条线索,保险公司还进一步提供了船东的银行信息以证明其资金并不宽裕,甚至公司还有两次债务重整的黑历史。相反,船东则举证证明了其存在除船舶运输外的其他多个经营良好的产业,且其整个家族的资金并不紧张等情形来予以驳斥。Kerr大法官在其审理后认为,虽然船东凿船会在客观上得到巨额保费,但相对而言,其家族的整体财务状况与遭受识破的风险相比,因其凿船而取得的利益显然微不足道,加之船东的职业经理人刚刚开始打算在航运市场开辟一番事业,因此他势必会非常重视自己的声誉,在此基础上冒风险进行凿船的概率显然不高。可见,本案中在无法查明事实的情形下,看似两方都各自有所道理,但法院最终仍主要基于前景式证据来帮助其最终断案,而本案中的保险公司若想胜诉,可能还需要提供更多的证据来证明船东为了获得利益很大概率会采取凿船的方式来骗保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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