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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盛法评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解析与处理策略

2024-12-19   曾丽,何欢
引言:

在现代城市生活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是常见的法律问题之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们对居住环境要求的提高,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之间的矛盾和纠纷日益增多。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和法律解读,深入探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成因、解决方式及法律依据,以期为公众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成因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成因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服务质量不达标:物业服务企业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如卫生状况差、设施维护不及时、安全管理不到位等。
2、费用收取争议:物业服务费的收取标准、用途和透明度问题常常引发纠纷。业主认为物业服务企业乱收费或未能合理使用公共收益,而物业服务企业则可能认为业主拖欠费用。
3、公共设施管理不善: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和更新问题也是纠纷的热点。业主可能认为物业服务企业在公共设施的管理上存在疏忽,导致设施损坏或安全隐患。
4、合同变更和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程序不规范,导致双方对合同内容、履行期限和解除条件等产生争议。
5、高空抛物和坠物责任:高空抛物和坠物事件引发的纠纷,涉及到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以及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的侵权责任。
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包括协商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途径。
1、协商和解
协商和解是解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首选方式。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就争议的问题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寻求彼此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这种方式成本较低,效率较高,有利于维护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
2、调解
如果协商无果,双方可以寻求第三人的帮助进行调解。调解可以分为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
(1)民间调解:由争议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一个机构、组织或个人,由第三方依据双方的意见和授权提出解决意见,经双方同意并执行。
(2)行政调解:借助政府主管部门的力量进行调解处理。
(3)司法调解:在诉讼过程中,由法院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3、仲裁
如果调解仍未能解决问题,双方可以根据物业管理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给具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仲裁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遵守。
仲裁解决物业管理纠纷必须有当事人认定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在订立合同时就约定一个条款,说明一旦有争议就提交仲裁;另一种方式是双方当事人出现纠纷后临时达成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
4、诉讼
当协商、调解和仲裁都无法解决纠纷时,业主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物业服务纠纷,法院将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
物业管理民事纠纷的诉讼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当事人一方(原告)提交起诉状至法院;
(2)法院审查立案后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提交答辩状;
(4)开庭审理,包括调查、辩论和调解;
(5)制作调解书或一审判决书;
(6)双方均不上诉,则判决书生效;如一方不服提起上诉,即进入二审程序;
(7)二审审理,制作二审调解书或下达二审判决书,此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
(8)申请执行。
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  
以下是一些典型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例,通过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处理原则。

  • 案例一: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构成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的,应缴纳物业费

    案号:(2022)粤20民终849号

    案情简介:

    中山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为某商业楼提供物业服务,但该商业楼并不在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管理范围内,且商业楼的所有权人也并非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对方。然而,物业公司已向该商业楼履行了基本的养护、管理、清洁、安全保障等义务,且商业楼的所有权人也长期未提出异议。因此,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商业楼的所有权人应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

    解析:

    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的,业主仍应按照物业服务的实际履行情况缴纳物业费。


  • 案例二:业主为了自有车辆充电需要在其车位上加装充电桩,物业服务企业应予配合办理相关安装手续

    案号:(2022)粤0402民初1029号

    案情简介:

    陈某某为自有车辆充电需要,在其车位上加装充电桩。然而,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配合办理相关安装手续。陈某某遂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业主为了自有车辆充电需要,在其车位上加装充电桩,是为了更好利用车位,同时符合绿色环保理念,物业公司应予配合办理相关安装手续。

    解析:

    业主为了自有车辆充电需要在其车位上加装充电桩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予以配合。这是业主专有权利行使的合理延伸,也是为了更好地利用专有部分。


  • 案例三: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未经备案不影响其诉讼主体资格

    案号:(2022)闽民再304号

    案情简介:

    福建省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与福州市台江区某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因物业服务合同产生纠纷。业委会的选举结果未经备案,但物业公司认为这影响了业委会的诉讼主体资格。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未经备案不影响其诉讼主体资格。业主委员会成立及成员的选任是业主自治权行使的结果,是对外代表全体业主、维护全体业主整体利益的手段、形式、载体。备案为程序性要求,未备案对于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并不产生影响。

    解析:

    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未经备案,不影响其诉讼主体资格。备案仅为程序性要求,不影响业主委员会对外代表全体业主行使权利。


  • 案例四:物业费标准约定不明时,可遵循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确定

    案号:(2019)沪0105民初12737号

    案情简介:

    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与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因物业服务合同产生纠纷。双方对物业费标准存在争议,且合同中未明确约定。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在物业费标准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可遵循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确定物业费。

    解析:

    在物业服务合同中,若物业费标准约定不明,法院可依据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综合考虑物业服务企业的实际付出和业主的受益情况,确定合理的物业费标准。


  • 案例五:居民委员会依法代行职责签订的物业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案号:(2022)粤07民终3418号

    案情简介:

    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可在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开平某物业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与某小区业主陈某权、吴某桃因物业服务合同产生纠纷。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未能依法履职,居民委员会代行职责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居民委员会依法代行职责签订的物业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

    解析:

    在业主委员会无法履职的情况下,居民委员会可依法代行职责,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


  • 案例六:建设单位订立前期物业合同后,物业费的计算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认定 

    案号:(2022)最高法民再223号

    案情简介:

    某银行青岛分行(以下简称“银行”)与某物业公司因物业服务合同产生纠纷。双方对物业费的计算标准存在争议。银行认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物业费标准过高,不符合实际情况。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建设单位订立前期物业合同后,物业费的计算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认定。在承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的基础上,考虑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系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与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相比,在合同签订主体、价格协商的竞争性、公开性、社会公众认知、业主接受度、合同终止等方面仍有不同。因此,物业费计算应以前期物业合同物业费标准计算的数额为基数,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认定。

    解析:

    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费的计算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认定。法院在认定物业费标准时,会综合考虑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特殊性以及实际情况,确保物业费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 案例七:解聘物业服务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业主共同决定

    案号:(2021)吉2404民初1036号

    案情简介:

    珲春市某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与珲春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因物业服务合同产生纠纷。业委会认为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决定解聘物业公司。然而,物业公司在未收到正式解聘通知的情况下,继续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解聘物业服务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业主共同决定。业委会在解聘物业公司时,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表决和通知,因此解聘决定无效。

    解析:

    在解聘物业服务人时,业委会应当遵循法定程序,由业主共同决定。未经法定程序解聘物业服务人的,解聘决定无效。这有助于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的稳定和公平。


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民法典》和《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
《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第九百四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
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九百五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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