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商事仲裁的实践中,当事人和代理律师有可能在仲裁阶段对一些事实作出过自认,但倘若想要撤回这些自认行为则需要符合较高的标准和要求。一方面,因为撤回行为可能会造成对方的额外损失。另一方面,当撤回自认可能造成对方当事人难以挽回的损失时,甚至还可能引发新的一起诉讼。因此,仲裁庭一般会对这种反复无常的行为极为反感,承办律师在代理案件时需要严肃对待。此外,虽然各地仲裁规则都没有对允许撤回自认行为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但英国《民事诉讼规则》CPRs则规定撤回诉讼中的自认必须优先取得法院的批准和同意The permission of the court is requires to amend or withdraw an admission,我们在承办国际商事仲裁案件的过程中也发现,实践中不乏有以此作为法理依据进行裁判的案例,本文将以CPRs的视角来对仲裁中自认的撤回进行研究和分析,通过对部分典型案例的解读,以期为专业人事的仲裁代理活动提供有效帮助。对于该撤回自认的行为,法院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形,具有相应的自由裁量权。根据CPR PD14章节7.2条的规定,实践中并应重点考虑以下八大因素:1、申请撤回的理由是否基于诚实信用以及是否存在新证据;在Woodland v. Stopford(2011) EWCA Civ 266上诉庭先例、American Reliable Insurance Company v. Willis Ltd(2008) EWHC 2677(Comm)等先例中,法官均认为CPR PD14章节7.2条规定的八大因素并无任何的权重比,审理者应当根据案情的情形进行综合考量。因此,要想顺利撤回自认,并不一定需要提供新的证据加以支持。此外在实务中,越接近庭审活动的撤回被法院批准的可能性越小,即使该撤回的原因存在一定的合理理由也会基于各方因素而被拒绝。需要注意的是,随着案例的不断出现,许多法院逐渐认识到关于撤回自认的批准问题还应当考虑比例性的问题,即同意撤回后对案件以及当事人带来的潜在影响和成本。可见,当事人在仲裁阶段作出的自认行为应当予以严肃对待,对于撤回自认的行为更应该及时高效,以免对案件造成不利影响。二、Braybrook v. Basildon & Thurrock University NHS Trust先例本案中原告的丈夫患有脑膜炎,在被告医院治疗6个月后导致死亡,在诉讼的一开始被告医院承认其存在一定责任并就赔偿事项与原告进行沟通。但根据随后医疗机构的专家报告显示,原告的丈夫除了脑膜炎外还存在其他身体问题,在此情形下被告医院则申请撤回此前的自认行为。最终,法院则在综合考量八大因素的情况下,同意了被告撤回自认的行为。三、Cooperative Group Ltd v. Carillion JM Ltd(2014) EWHC 837(TCC)先例原告是超市的所有者,其委任被告加固地面,被告则委任Pennine作为分包商进行施工。由于工程出现问题,原告随后起诉了被告,被告在与原告的诉讼中也承认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同时,被告也向Pennine提出了诉讼追偿,但最终被告和Pennine达成了和解,Pennine也承诺其将承担被告据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并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参与到了原被告之间的诉讼。在诉讼中,Pennine认为其不存在任何过错,施工也没有质量问题,因此要求撤回被告此前的庭审中的自认。法院综合考量了案件情况后,认为本案撤回的提出离庭审非常接近,且撤回自认将花费原告大量时间和金钱,更为重要的是Pennine的撤回并非基于善意good faith,因此最终驳回了Pennine的申请。四、Moore v. Worcestershire Acute Hospitals NHS Trust(2015) EWHC 1070(QB)先例原告在七岁时由于身体不适就医,但医院被没有给与正确治疗导致其从咽喉感染扩散到了左臂进而造成了身体损害。医院方面一开始承认其专家报告存在问题,但在早期的案件管理阶段就申请提出撤回。法院认为被告撤销的时间处于诉讼早期,且其所持理由确实是因为其对专家报告的误解所致,此外其也没有任何主观恶意,至于撤回行为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并不致于达到无可挽回的地步,最终在法院权衡之下作出了同意被告撤回请求的决定。五、Cavell v. Transport for London(2015) EWHC 2283(QB)先例原告骑车摔倒导致受伤,认为是路政养护不当造成,因此向被告发函要求赔偿。被告收函后委托律所处理,该律所一开始否认养护不当并提供了道路定期检验的证明,原告表示不予认可又补充提供了道路养护瑕疵路段的照片。经过一番沟通,被告承认了其养护存在不当并支付了原告的医疗费用。但在随后的诉讼过程中又申请撤回承认,其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事故发生时的道路问题,此外即便有证据证明则很难区分是养护不当的责任还是建设施工的责任。另外,如果存在自认行为则会对后续向建设施工单位要求承担责任造成一定阻碍。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的自认行为经过了律师的帮助,显然是一个经过深思熟虑后的决定,在没有新证据证明被告撤回承认符合事实情况的基础上,不应该同意其撤回自认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