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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盛法评 | 招投标项目中投标人的救济-异议、投诉

2023-01-06   李旻、卓伟伟

随着商业活动的日益增多,在寻求合作时,企业更希望能够达到“货比三家”的效果,以求效益的最大化,所以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招标的形式进行比价,尤其是达到一定商业规模的企业。同时,伴随着招标活动的日益增多,投标人或供应商参与投标亦越来越多,就必然会造成激烈的竞争。随之各种为了中标的手段也层出不穷,无论是合法或非法的。就投标人而言,其投入大量精力参与投标,若最终因其他竞争者的非法手段导致没有中标,未免不公。但是同时又考虑到后续投标以及权利救济知识的匮乏,导致企业很少进行诸如异议、投诉等的权利救济,即便采取了权利救济,也无法达到预期效果。本文拟从投标人或供应商参与招标过程中的异议、投诉程序的角度,探讨法律法规赋予投标人合法的权利救济,给投标人或供应商提供更多的救济途径,以维护投标人的正当权益。

一、可以提出异议或投诉的情形

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但针对部分事由要求异议前置。例如,对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结果等有异议,需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对异议答复不服的,才可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异议与投诉的区别在于接收对象不同,异议是向招标人提出,而投诉是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的。

二、招标异议或投诉的主体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提出异议或投诉的主体仅限于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投标人,包括已对该项招标作出响应,提交了投标书,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参加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的投标的个人。其他利害关系人,主要包括有意参加投标竞争,但因招标人的违法行为而不能参加投标竞争,因而丧失可能取得中标利益的潜在投标人。

三、异议或投诉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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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典型案例

2016年11月12日,广州珠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项目:粤科科技金融大厦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招标单位:粤科公司。2016年12月14日至2016年12月16日的该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显示,第一候选人为第三人建成公司,第二候选人为菲达公司,第三候选人为广州市新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16日,菲达公司向第三人粤科公司发出《关于粤科科技金融大厦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中标结果的质疑函》,认为建成公司隐瞒了事实,提供了虚假信用状况及不真实诚信声明以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建成公司中标应无效。2017年2月6日,粤科公司向菲达公司作出《关于粤科科技金融大厦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中标结果质疑调查核实情况的复函》,认为经过调查并结合相关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尊重粤科科技金融大厦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2017年2月13日,菲达公司因对粤科公司作出的答复不满意,向广州市海珠区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提交《投诉书》及相关资料。招标办公室收到菲达公司提交的《投诉书》后,分别向相关当事人发出调查函。经调查,招标办公室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海建局函〔2017〕261号《海珠区住房和建设水务局投诉处理决定书》,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建成公司存在提供材料不真实的情形,否定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论无依据。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驳回投诉。菲达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招标办公室收到菲达公司的投诉后,向粤科公司、建成公司和广东顺德东部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核查,审核相关材料,可以证实顺德造价项目《复审报告》认定建成公司投标文件存在提供材料不真实的问题,但并非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而是资料未及时更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招投标项目是由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最终决定权在于招标人,涉案项目的招标人粤科公司对菲达公司的质疑已复函,尊重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确定建成公司为第一中标人。招标办公室据此认为菲达公司投诉建成公司提供材料不真实的理由不成立是有事实依据的。招标办公室在对菲达公司的投诉事项进行审查后,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招标办公室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菲达公司请求撤销并责令重做的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菲达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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