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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盛法评 | 夫妻共同债务的区别与认定

2023-01-06   王丽

《民法典》第1064条的有关规定,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夫妻共同合意,或虽以一人名义对外所负,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当借款涉及“用于投资、生产经营”的情况,由于出借款项的用途、时间、配偶一方是否明知、默认等现实情况较为复杂,结合举证责任的分配,常常成为诉讼中的难点和焦点。

本文结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及《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一书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识别和认定,分享笔者的理解和总结,以期对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诉讼案件,进行类型化的梳理。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

1、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178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518 条 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2、对外为共同债务,性质上属于连带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在夫妻共同债务中,由于夫、妻均为债务人,在债务的本息、罚息等全部债务范围内,均承担相同的责任,故属于连带债务。

在主张夫妻共同债务时,即使夫妻关系已经解除,仍应主张夫、妻共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而非两债务人各自对半承担还款责任。否则,无异于将两债务人的连带责任,认定为各自份额均等的按份责任。

特别在夫妻已经通过《离婚协议》分割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往往由一人获得夫妻财产中优质的部分,如按照按份债务进行执行清偿,结果将有不同。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类型

《民法典》、《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一书,将夫妻共同债务的类型,大致分为三种类型。

1、合意的夫妻共同债务

因属于夫妻合意的债务,本质上是意定之债。故不论该债务产生的原因、用途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生产,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事先同意和事后追认。

2、以一人名义所负债务,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常见的共同生活,包括:

为维持家庭生活产生的消费性支出,如购置家庭财产、赡养抚养家庭成员,未成年人侵权导致的债务。

为积累家庭财富进行的开支,如为购置财产、取得遗产、受赠所负债务。

3、一人名义所负,但用于共同生产、经营

这里的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应当包括:

共同投资、决定生产、经营事项,主观上有合意;

经双方同意,由一人经营,但收入用于共同生活。另一方同意的方式,往往是明知、授权、参与、协助,等实质上同意、默许的方式。

一人使用夫妻共同财产生产、经营或以个人筹资,但收益用于共同生活,即另一方从中受益。

4、一方个人筹资,用于生产经营、投资,实际产生亏损,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上海法院类案办案指南,炒股、炒期货等属于理财的一种方式,无论最终盈利还是亏损,其目的一般在于增加共同的家庭财富,且该理财款项与家庭财产往往交织在一起,故原则上应考虑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5、另一方从中受益,是指从借款中直接、具体受益,还是从长期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概括的受益?

如若从借款中直接受益,支付路径和受益事实明确,当然属于典型的“受益”,但现实生活中,个人经济活动非常频繁和复杂,我认为不应刻板的理解受益的方式。多种途径的借款、资金来源和生产、经营活动交织在一起,只要最终配偶一方,从借款或受借款帮助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受益,均应属于“从中受益”。

三、典型的一人名义进行生产、经营,被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类型的案件中,明显被关注的因素有:

1. 借款组成形式、支付路径与生产、经营活动的密切程度

2. 家庭财富的规模、来源,与生产、经营的关系

3. 夫妻双方的收入来源、金额大小

如全职太太为配偶一方,由于其无固定的经济来源,家庭生活明显由负责生产、经营的一方提供资金支持,则往往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4. 配偶一方,是否参与了借款、债务金额确认、归还本息等过程;

5. 借款与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在分居或夫妻关系不睦期间。

四、典型案例:

(2022)沪02民终6306号 叶碎丽与陆式永民间借贷纠纷

1、法院认定事实:

一、本案中,叶碎丽并未就黄道荣借款后的用途提供证据佐证,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在借款发生时,其与黄道荣的共同生活来源并非来自于黄道荣的经营活动;

二、审理中,经法庭释明后,叶碎丽本人未到庭答复法庭质询,虽然庭审中叶碎丽通过代理人提交了黄道荣本人署期为2021年7月的书面情况用以佐证,但在叶碎丽能与黄道荣联系并取得黄本人书写的具有针对性答复的书面情况,但却不能配合法庭通知黄道荣本人到庭陈述涉诉事实,故而,叶碎丽应当就其上述举证不力承担后果。

2、法律分析:

本案中,原告主张借款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二审法院认为,叶碎丽作为配偶一方,为其配偶黄道荣经营公司的股东,对借款事实知情,其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提供相应证据。

实质上,在债权人初步证明借款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结合配偶一方是公司股东的事实,法院将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被告配偶一方。债权人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初步举证责任的完成情况,对是否转移举证责任至配偶一方,有重要影响。

(2020)沪0115民初50539号 茅晨亮与陆伟明、杨佩兰民间借贷纠纷

1、法院认定事实:

审理中,关于两被告的收入情况,被告陆伟明称2012年向原告借款的时候,被告是经营上海东名工贸有限公司的,当时公司处于亏损状态,一直持续到2019年,此期间主要靠被告陆伟明举债来维持公司经营、房贷和家庭开支,被告陆伟明没有其他收入;被告杨佩兰称其2007年退休,退休时每月退休金1,000多元,每年涨一点,到现在每月退休金4,000多元,2012年时被告杨佩兰没有其他工作,主要帮忙带孩子。

2、法律分析:

本案中,借款人茅晨亮要求债务人陆伟明书写借条时,明确借款的使用范围包括了“为偿还房贷、上海东名工贸有限公司经营以及家庭开支等”,已经初步完成了借款用于家庭生活和生产经营的举证责任。

同时,本案中,配偶杨佩兰没有大额经济来源,主要靠退休金维持生活,二人形成的巨额房产,显然来源于另一方借款人陆伟明的生产、经营。综合上述事实,法院最终认定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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