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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汉盛研究>汉盛法评 | 劳动法律热点资讯【2023年9月】

汉盛法评 | 劳动法律热点资讯【2023年9月】

2023-10-11   宋普文律师团队

看点索引:

一、新法新规

  • 9月4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才工作局发布关于印发《北京市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3.0版)》的通知。

  • 9月6日,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 9月8日,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开展“源来好创业”青年创业资源对接服务季活动的通知》。

  • 9月18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9月21日,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发布《关于2023年工伤保险相关待遇计发工作的通知》。

  • 9月26日,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十四部门发布《关于实施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的通知》。

二、新闻资讯

  • 9月4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和司法部有关负责人介绍《社会保险经办条例》有关情况。

  • 9月6日至7日,广东省人社厅调研组赴上海市考察学习。

  • 9月8日上午,第二届全国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大会内地首站宣传推介会在上海举办。

  • 9月13日,厦门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服务中心正式成立。

  • 9月16日,李强对做好技能人才工作作出重要批示。

  • 9月21日,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党组书记、厅长杜敏琪赴广州调研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情况。

  • 9月22日,四川省省属重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管理轮值交流2023年度第二次活动成功举行。

  • 9月26日,由山西省人社厅主办的2023山西·太原人力资源服务创新发展推进会在太原召开。

三、典型案例

  • 李某与潍坊某公司劳动争议案——劳动关系确立自实际用工之日起

  • 李某与山东某劳务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不等同于构成劳动关系

  • 王某与潍坊某医院绩效考核奖金案——劳动者离职后,在职期间的绩效考核奖金仍有权主张

  • 张某与潍坊甲公司、潍坊乙公司经济补偿案——关联公司轮流用工应合并计算工作年限

一、新法新规 

1、9月4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才工作局发布关于印发《北京市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3.0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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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北京正在大力推进国际科创中心建设、“两区”建设、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对国际化专业人员的需求十分迫切,提出了建立健全过往资历认可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具有境外职业资格的专业人才在自贸试验区从事专业服务。主要依据是《北京市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发展办法》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发布《北京市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3.0版)》,对持《目录》内境外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提供支持措施和便利化服务,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引才用才机制,助力打造世界一流营商环境,吸引国际化专业人员来京创新创业。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创新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跟踪《目录》内境外职业资格的发证情况、会员水平、从业能力等,并进行评估,对不符合要求的境外职业资格建立退出机制。同时,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适时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升级完善,探索更多应用场景,为国际人才来京提供便利服务。


2、9月6日,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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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社工作的重要论述、指示、批示和视察湖南的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立足全省人社事业发展实际,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全面推进法治人社体系建设,为全省人社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将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法治人社建设事业的根本保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坚持问题导向,从实际出发,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高法治建设水平;坚持改革创新,积极探索具有湖南特色的法治人社建设路径;坚持统筹推进,强化全省法治人社建设的系统推进、协同发展。

(三)主要目标。加强全省法治人社建设的实践与探索,努力实现法治人社建设的全面突破。到2025年,全省人社行政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人社治理体系日益健全,人社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进一步完善,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法治思维与依法行政能力显著提高,行政决策程序科学合法,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显著提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3、9月8日,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开展“源来好创业”青年创业资源对接服务季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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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如下:

(一)集中发布创业资源信息。聚焦服务对象在场地、资金、经营管理、市场拓展、人才支持等方面的实际需求,汇集创业资源信息,广泛运用各种媒介,集中向社会推介。重点编制发布“三清单两名录”,即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返乡创业园等空余场地资源清单,富民创业担保贷款、“苏岗贷”及当地特色创业贷款等融资贷款清单,创业培训机构和创业培训课程计划等培训信息清单,当地创业导师及其专长领域信息等创业导师名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及招聘活动计划等招聘机构名录。

(二)积极提供便捷创业服务。深入摸底服务对象需求,依托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基层人社服务平台,广泛组织访基地、入园区、进校区、走社区活动,开展创业资源需求和供给信息摸底,形成实名信息台账,做到服务对象清、创业需求清、资源供给清。针对高校毕业生、农民、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特点,加强实名制登记管理,梳理个性化需求,建立“一人一档”,动态更新创业资源清单名录,促进双向互选,提高对接效率。加快建设标准化“家门口”就业服务站,打造15分钟创业就业服务圈,推进创业服务端口前置、重心下沉,打通创业就业服务“最后一米”。

(三)大力汇聚多方创业资源。组织本地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返乡创业园等载体深入挖掘可利用的场地资源,广泛开展场地资源对接,组织“开放周”“体验日”等观摩体验活动,引导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与创业载体直接对接、快速入驻。鼓励创业载体间共享发布自有设施设备资源、入驻项目产品服务信息,为有需求的创业实体提供产业链上下游供需对接机会。加强多部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联合举办创业大赛、项目展示等活动。深化政府购买就业公共服务改革,将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农民、失业人员就业创业有关服务事项纳入本地项目清单,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备条件的个人等服务主体广泛参与,聚齐多方资源,为创业者提供多元化、专业化创业服务。

(四)密集举办投融资对接活动。遴选有资金需求的创业创新优秀创业项目、劳务品牌项目、专精特新项目等成长型创业项目,根据不同项目特点,分类制定具体对接方案,积极向金融和投资机构推介,争取投融资支持。积极邀请金融机构、创业投资机构、天使投资人等共同参与,组织创业项目路演、融资推介双选会、“政企银担”交流等系列活动,在金融信息、战略规划、财税管理、投融资渠道和决策等关键领域提供线上线下一体化咨询服务,扩大投融资对接服务渠道,助力创业企业行稳致远。


4、9月18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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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有四方面创新:一是统筹下放管理权限。将评价机构管理权限下放至县级(含)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的评价由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管理,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的评价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高级技师(一级)评价由原来的省级管理下放至市级。二是加强人员队伍建设。评价机构应配备熟悉技能人才评价政策、业务的专职工作人员、考评人员、评价专家和内部质量督导人员,提升评价活动质效。三是创新规范评价方式。社会评价机构依据备案时提供的职业(技能)标准和评价规范,采取考试考核方式开展评价活动。院校评价机构采取考试考核、过程化评价、竞赛选拔等方式,面向具有本校学籍的在校生开展评价活动。用人单位自主采取直接认定、考试考核、过程化评价、竞赛选拔等方式开展评价活动。四是突出日常监管和监督处理。坚持质量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对评价机构及其评价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采取日常监管和专项督察、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属地评价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建立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档案,使评价机构管理更加有章可循。


5、9月21日,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发布《关于2023年工伤保险相关待遇计发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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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6号)以及省统计局提供的有关数据,现就2023年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四项待遇(以下简称“四项待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23年起,四项待遇的计发基数由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平均工资逐步向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过渡。

二、2023年四项待遇的计发基数为101516元(即:月平均工资计发基数为8460元)。

三、本文件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6、9月26日,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十四部门发布《关于实施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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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如下:

(一)优化创业生态环境。提升市场准入准营和退出便利化水平。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持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促进市场主体准入、退出便利化,着力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全面推行“一照多址”改革,强化电子营业执照推广应用,推进市场主体设立、变更、注销全程网上办理,推广实施市场监管行政审批远程评审工作规程和告知承诺规范。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强对创业主体全生命周期政策扶持。落实一次性创业、创业场地租金、创业带动就业、创业基地运营、创业孵化、创业项目等各类补贴政策,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三)突出重点创业群体。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开展创业训练营、创业实训等活动,提供项目指导、风险评估、商业实战模拟等“沉浸式”体验,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创意设计成果落地转化,引导其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数字经济、现代服务业等领域创业。


二、新闻资讯 

1、9月4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和司法部有关负责人介绍《社会保险经办条例》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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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养老保险方面,要落实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户籍限制,组织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在工伤保险方面,巩固建设工程领域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成果,积极推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加快职业人群工伤保险制度全覆盖的步伐。这期间重点推一个试点,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这个试点从去年7月1日启动实施,第一批试点在7家平台企业开展。截至7月底,平台企业在7个省市已有615万人覆盖进来。还将在实践中不断总结,不断探索完善,建立健全职业伤害保障管理服务规范和运行机制。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通过信息比对、自助认证等方式核验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通过“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要求压减不必要的证明材料,取消没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依据的证明材料。

推进全国社会保险服务事项标准统一、整体联动、业务协同,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推出更多“一件事”集成服务,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全网式、全流程、无差别的方便快捷服务。对于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加强无障碍服务,通过授权代办、上门服务等方式提供便利服务。借助银行、基层服务平台的力量,延伸服务网点,拓展服务渠道,在城镇打造城区步行15分钟、在乡村打造辐射5公里服务圈的“就近办”社会保险经办服务。


2、9月6日至7日,广东省人社厅调研组赴上海市考察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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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6日至7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党组书记、厅长杜敏琪率调研组到上海市,深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社服务窗口、新业态党群服务中心、平台企业、创业实训基地、就业服务站点等,考察学习上海市在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新业态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以及促进就业创业等方面的经验做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细化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竞标争先”推动全省人社事业高质量发展。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杨佳瑛及相关负责同志亲切会见或陪同调研。

调研组实地考察了上海外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任仕达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人才大厦,详细了解公司运营情况,参观上海市人社局行政审批事项受理大厅,听取高层次人才服务工作情况介绍。杜敏琪表示,人力资源服务业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就业优先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抓手,是构建人力资源协同发展产业体系的重要力量。上海市把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摆在重要位置,作为重要考核指标,主动服务、积极赋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成长壮大,为我们作出了示范。他强调,广东省人社部门要进一步强化人力资源服务业赋能百业的意识,加强服务联系沟通互动,强化各方面全方位政策和要素支撑,助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扩大影响、加速成长,大力培育龙头企业,引领带动全省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广州、深圳、东莞、佛山等市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需求,积极引入行业领先的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落户,为建设粤港澳大湾区高水平人才高地提供源源不断的人力资源支撑。他表示,热忱欢迎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来粤考察投资,在湾区共融发展中实现共赢。


3、9月8日上午,第二届全国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大会内地首站宣传推介会在上海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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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8日上午,第二届全国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大会内地首站宣传推介会在上海举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流动管理司副司长孙晓丽,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费予清到会致辞;第二届全国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大会执委会主任、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书记、厅长杜敏琪出席会议并讲话;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周成主持会议。

杜敏琪强调,习近平总书记赋予了广东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走在前列的新使命,广东牢记总书记嘱托,全力建设粤港澳大湾区高水平人才高地,适逢第二届全国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大会于11月在深圳召开,广东人力资源服务业将迎来新一轮高质量发展的黄金机遇。在粤港澳大湾区这片开放程度高、经济活力强的热土上,现代化产业体系将日趋完善,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将加快实现,资本资源要素将加速集聚,企业创新创造活力将充分迸发,各类人才将竞相涌现。杜敏琪表示,向国内外优秀企业和广大人才发出诚挚邀请,期待海内外有识之士来到南粤大地,双向奔赴、彼此成就,共同见证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发展壮大,在粤港澳大湾区共融发展中实现共赢!

孙晓丽指出,在广东深圳举办第二届全国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大会,将为立足更高起点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新机遇,汇聚新力量。欢迎广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领域专家学者和业界同仁积极参与、关心、支持大会,共同将大会办出特色、办出水平、办成精品。

费予清表示,本次宣传推介会,为粤港澳大湾区与上海的企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搭建了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必将有力促进沪粤两地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深入合作与共同发展。

会上,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本地营商环境和人力资源服务业情况推介;广东南粤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仕邦控股有限公司等重点人力资源服务业机构代表作交流分享。50家来自上海和粤港澳大湾区的人力资源服务业机构代表、广东省域副中心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4、9月13日厦门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权益保障中心”)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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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保障中心由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总工会、市司法局协同,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等24个民生服务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建设,是福建省首家多元化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专门机构,是厦门市在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提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公共服务水平、助力城市治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新的尝试、新的突破。

权益保障中心从以下四个方面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

(1)建立跨部门多元化调解服务机制。引入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会调解工作站、政府部门服务站点、平台企业服务站点等进驻,提供案件受理、纠纷调解、法律援助等一站式权益保障服务,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投诉有门、求助有道。

(2)畅通线上线下办理。提供社会保险、就业创业、学历提升、求职招聘、技能提升和心理咨询等一站式公共服务,帮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升技能、安居乐业。

(3)加快推广“益鹭保”。由财政补贴一半保费,减轻灵活就业人员负担,并提高理赔权益至最高40万元,投保灵活、保障全面、理赔便捷,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免除后顾之忧。

(4)加快信息系统建设。通过信息归集,数据整理,开展行业统计监测,规范平台用工行为,同时在网上将爱心驿站、爱心餐、免费矿泉水等定位落图,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就近方便服务。


5、9月16日,李强对做好技能人才工作作出重要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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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职业技能大赛9月16日在天津开幕。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对做好技能人才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批示指出:技能人才是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就业优先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宝贵资源。举办全国职业技能大赛,为广大技能人才搭建展示技能、切磋技艺的平台,有利于促进形成技能就业、技能成才、技能报国的时代新风。各地区、各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要求,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扎实做好技能人才工作,加快发展技工教育,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完善中国特色职业技能竞赛体系,拓宽发展通道,提升待遇水平,在全社会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努力造就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技能劳动者队伍,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力量。


6、9月21日,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党组书记、厅长杜敏琪赴广州调研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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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1日下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党组书记、厅长杜敏琪率调研组到广州市深入考察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情况。调研组实地考察了广州市南方人力资源评价中心有限公司、广东倍智人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细了解我省参加全国人力资源服务创新创业大赛项目备战情况,并就机构运营、发展规划以及参赛项目提升等问题进行深入座谈交流。

杜敏琪指出,人力资源服务业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就业优先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抓手,是构建人力资源协同发展产业体系的重要力量。广东人力资源服务业基础好、平台多、潜力大,呈现出创新、协同、规范发展的良好态势,人力资源服务业赋能百业的作用愈加显现。

杜敏琪强调,当前,广东正全力建设粤港澳大湾区高水平人才高地,恰逢第二届全国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大会于今年11月在深圳举办,广东人力资源服务业将迎来新一轮高质量发展的黄金机遇。代表广东参加全国人力资源服务创新创业大赛的这批优秀项目,具有较好的创新能力和社会价值,要有针对性地不断加以打磨和市场培育,努力使这批优秀项目成为人力资源服务创新项目的重要储备、示范引领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新引擎”、未来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发展的“排头兵”,为广东从人力资源大省发展转变成为人力资源强省提供有力支撑。


7、9月22日,四川省省属重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管理轮值交流2023年度第二次活动成功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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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2日,四川省省属重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管理轮值交流活动在四川新华出版发行集团有限公司成功举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黄晓东出席会议并致辞。本次活动以“赋能提质稳增长,深化改革启新局”为主题,采用“线上+线下”的形式进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宣传部、财政厅、省国资委和30余家省属国有企业相关同志参加活动。

会议指出,开展省属国有企业“深化改革 薪火相传”轮值交流,是落实中央、省委改革要求,实行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全周期全过程全链条治理,推进部门协同机制化、企业交流平台化、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创新举措。要始终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开展理论研究、实务交流和案例分享,分析问题、研究问题站位要高、切口要小、举措要实,总结提炼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要始终坚持激励导向,进一步健全工资决定和合理增长机制,抓实制度机制建设、薪酬考核兑现、工资总额清算和信息备案公开工作,进一步增强国有企业创造力和竞争力。要理顺职责关系,厘清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的职责边界,确保人社部门、出资主管部门和国有企业在工资分配管理工作中各履其职、各尽其责。

活动中,发布了“革薪”轮值交流活动品牌,相关专家通过实际案例进行了主题分享。与会人员就“怎样优化用工和薪酬结构”“国企数字化建设如何赋能业务发展”“规范用工,降低用工风险成本怎么做”等课题进行了讨论交流。


8、9月26日,由山西省人社厅主办的2023山西·太原人力资源服务创新发展推进会在太原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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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推进会以“激发新动能 转型促发展”为主题,搭建交流平台,促进高质量发展。现场设置2023第二届山西太原人力资源服务创新发展讲堂、山西太原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观摩、山西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联盟签约仪式和全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座谈会等四项活动。

在创新发展讲堂上,知名专家学者、行业企业代表,深入解读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的现状和趋势,探索数字技术与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深度融合,共话发展新机遇,共促人力资源服务业新发展;在签约仪式上,来自太原、忻州、晋城、临汾、运城等8家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签订联盟协议,将在产业园人力资源场景应用、区域人才互动合作、产业协同发展等方面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在座谈会上,各市人社部门、行业协会、服务机构代表分别交流本区域近年来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情况,并就如何推动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建言献策。


三、典型案例 

1、李某与潍坊某公司劳动争议案——劳动关系确立自实际用工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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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李某于2018年6月1日入职潍坊某公司,2018年10月18日,潍坊某公司与李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19年6月13日,李某以潍坊某公司未及时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仲裁委员会裁决后,李某不服,向法院起诉。

【裁判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的劳动合同虽于2018年10月签订,但根据李某的银行卡交易明细等证据,可以证明李某于2018年6月即已经入职潍坊某公司,双方应自实际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2018年7月至2018年9月期间,潍坊某公司未与李某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支付李某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

【专家点评】

实践中,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屡见不鲜。劳动关系的确立并不以是否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标准,而是以是否实际用工为前提,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没有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不能否认双方已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


2、李某与山东某劳务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不等同于构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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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山东某劳务公司将潍坊某钢结构安装工程劳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张某。2018年3月10日,李某经人介绍进入到该工程工地上劳动,工资发放为现金发放,部分工资通过张某及张某儿子微信或银行转账支付。2018年9月15日,李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被送医住院治疗。李某为申请工伤,以确认其与山东某劳务公司自2018年3月10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为由,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后,李某不服,向法院起诉。

【裁判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的认定应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即劳动关系的特征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用人单位定期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山东某劳务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张某,李某受张某雇佣和管理,工资由张某及张某的儿子发放,李某既不受公司的管理,公司亦未向其提供报酬,因此,李某与山东某劳务公司之间并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二者不存在劳动关系。

【专家点评】

建筑施工企业、实际施工人以及劳动者三者之间存在两种法律关系,即建筑施工企业(发包方)与实际施工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方)之间的建设工程承包关系,实际施工人与劳动者之间的雇佣关系。通常情况下,认定劳动者工伤应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但由于建筑领域的客观情形,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主要是出于对劳动者生存权益的保障,属于法律拟制的替代责任,不同于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伤保险责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据此,虽然建筑施工企业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但如果承包方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该建筑施工企业仍然对劳动者负有用工主体责任,即负有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和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法定义务。


3、王某与潍坊某医院绩效考核奖金案——劳动者离职后,在职期间的绩效考核奖金仍有权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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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王某于2018年7月入职潍坊某医院,从事护理岗位,2021年4月王某提出书面离职申请,离职原因为配偶工作调动不想两地分居。王某离职后,医院以王某离职为由未向其发放2019年绩效奖金19500元。王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医院支付王某2019年绩效奖金19500元。仲裁委员会裁决后,潍坊某医院不服,向法院起诉。

【裁判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绩效考核奖金是工资的组成部分,劳动者付出了劳动,符合发放奖金的条件,用人单位应予发放。本案中,医院发放的系2019年度绩效考核奖,该年度王某在医院提供正常劳动,经考核亦符合发放奖金的条件,虽然发放奖金时王某已经离职,但作为考核年度内已提供劳动的人员,医院应向王某发放绩效考核奖,确认应发数额为19500元。

专家点评】

绩效考核奖能够充分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切实增强服务意识、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员工在职期间提供正常劳动,为用人单位的发展贡献力量,符合发放条件,在职期间的绩效考核奖金为其合法的应得收入,不应以发放绩效考核奖金时是否在职作为发放条件。


4、张某与潍坊甲公司、潍坊乙公司经济补偿案——关联公司轮流用工应合并计算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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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1年4月,张某入职潍坊甲公司。2014年1月31日,张某与潍坊甲公司签订《协议》,载明:张某自愿与潍坊甲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014年2月1日,张某与潍坊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入职潍坊乙公司。张某2001年到2016年的社会保险费用均由潍坊甲公司缴纳,此后均由潍坊乙公司缴纳。潍坊甲公司和潍坊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皆为杨某,董事均为周某,股东构成中均有某投资公司,而该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杨某,周某也是其董事。2020年6月1日,张某以潍坊乙公司未及时发工资为由向潍坊乙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潍坊乙公司于2020年6月3日收到该通知书。后张某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张某不服,向法院起诉。

【裁判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本案两公司的股东投资、高管任职、人员交流,社会保险存在代缴等情况综合来看,本案中两公司为关联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因此,张某从潍坊甲公司辞职,到潍坊乙公司任职,应认定为“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张某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因此,计算经济补偿的年限应从2001年4月至2020年6月3日。

【专家点评】

实践中,出于各种原因,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安排在不同关联公司之间轮流或混合任职的情况非常常见。这种情况属于法律规定的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应由新用人单位按合并后的工作年限为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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