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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盛法评丨未栓绳恶犬咬伤他人,谁来担责?

2023-10-17   曹朝阳

案情回顾:

四川崇州两大型犬撕咬2岁半女童致其严重受伤,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2023年10月16日,成都崇州公安发布警方通报。经调查,10月16日8时2分,邓某与女儿唐某在小区楼下行走时,遇一黑色犬只和一只白色犬只只对唐某发起攻击,将其咬伤。8时30分,邓某、唐某被送至医院。经诊断,唐某全身多处咬伤,右肾挫裂伤,右侧肋骨骨折。经全力救治,已完成伤口清创手术,生命体征平稳。医疗救治专家组将根据检查情况完善后续医疗救治措施。邓某体表擦伤,已处理。

针对此次四川崇州恶犬伤人事件,应当由谁来承担法律责任?

一、犬只主人

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动物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动物的饲养人对侵害承担无过错责任。本案中,两大型犬均未栓绳,犬只主人未对犬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2岁半女童严重受伤,所以犬只主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主要赔偿费用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

2、根据《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规定,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后,依法承担责任。违反该规定,不及时将被伤害人送诊或不先行垫付医疗费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l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强制收容犬只,注销《养犬登记证》。所以,犬只主人还可能面临罚款和被注销《养犬登记证》的行政处罚。

3、恶犬伤人事件一般系按照民事侵权纠纷来处理,不涉及刑事追责。如果查明犬只主人故意的或者过失的导致自己的犬只去撕咬他人,则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在刑事上,犬只被视为一种潜在的危险源,犬只主人具有控制好危险源的法定义务,如果没有控制好危险源,导致潜在的危险源变成现实的危险,犬只主人将可能成立不作为犯罪。

二、小区物业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物业公司的责任,承担与否主要看物业公司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已经尽到管理义务。本案中,物业公司对小区内无人看管的犬只没有及时采取驱逐等措施,存在明显的过失,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进而导致2岁半女童在小区公共区域内被恶犬咬伤,所以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

对于养犬人士,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此外,提醒广大朋友们,在与动物接触时保持适当的距离和尊重,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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