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

扫码分享

EN
首页>汉盛研究>汉盛法评>国际商事仲裁中“严重疏忽”的理解与适用

国际商事仲裁中“严重疏忽”的理解与适用

2026-06-10   李旻
引言


在国际商事仲裁的实践中,大多数的合同争议都不涉及对违约方违约行为意图的审理,由于国际商事合同中基本都会对违约行为及其法律后果进行明确约定,故而守约方只需要证明违约方存在具体的违约行为即可,而通常无需再对其真实意图加以举证,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国际仲裁案件中就无需对当事人的“意图”加以关注。因为在许多国际商事合同中当事人会约定免责条款,例如豁免一些轻微的违约行为或者降低违约后的赔偿损失范围等,但与此同时,往往还会在合同中对一些行为加以排除,例如当事人存在严重疏忽Gross Negligence、蓄意不当行为Wilful Misconduct、鲁莽不良行为Reckless Misconduct时,相关免责条款将不再予以适用。


一、疏忽Gross Negligence的定义

根据《Unfair Contract Terms Act 1977》之section1(1)的规定,所谓疏忽指的是“‘negligence’ means the breach-(a)of any obligation, arising from the express of implied terms of a contract, to take reasonable care or exercise reasonable skill in the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 (b) of any common law duty to take reasonable care or exercise reasonable skill(but not any stricter duty)”,即“疏忽是指违反—(a)因合同明示或暗示条款而产生的在履行合同时采取合理谨慎或运用合理技能的任何义务;(b) 采取合理谨慎或运用合理技能的任何普通法义务(但不是任何更严格的义务)。”可见,在英美法体系下对于疏忽的认定与我国司法实践略有区别,其并非是对行为人当事人思想状态的解读,而是通过对具体行为是否审慎的态度来对行为人的疏忽进行判断,其更像是对“勤勉尽职”的反面论证。

(一)英国法对于疏忽的理解

从英国法角度来看,其并不会刻意对疏忽行为加以区分,即无论疏忽的程度是否严重,英国法官都会普遍认为其并不会对违约责任的判定造成任何影响。例如根据Wilson v. Brett(1843) 152 ER 737先例、Pentecost v. London District Auditor(1951) 2 KB 759上诉庭先例、Armitage v. Nurse(1997) EWCA Civ 1279上诉庭先例以及Tradigrain SA v. Intertek Testing Services(2007) EWCA Civ 154等先例,法院均认为严重疏忽与一般疏忽都是同一回事,该区分在英国法体系下均不会被予以接受。

(二)美国法对于疏忽的理解

美国法的角度来看,其会将疏忽区分为一般疏忽和严重疏忽,如果行为人被审理者定性为严重疏忽,则可能会被要求处以一些惩罚性的赔偿Punitive damages,例如Larson Aaron在其《Negligence and Tort Law》一文中就曾陈述:“Under United States Law, proof of gross negligence involves proving all of the elements of an ordinary negligence action, plus the additional element that the defendant acted in reckless disregard of, or with a lack of substantial concern for, the rights of others”,即“根据美国法的规定,行为人的严重疏忽除了要证明相关行为构成一般疏忽外,还要存在鲁莽或不关心他人利益的因素。”

此外,根据James Pickavance与James Bowling在《Exclusions from Immunity: Gross Negligence and Wilful Misconduct》中的陈述,其认为可以将严重疏忽定义为:“‘Gross negligence’means an error which is a serious error in all the circumstances, and in particular where an action or inaction is undertaken with an objective appreciation of the high degree of risk of action or inaction as the case may be, and which action or inaction the reasonably competent professional in the (contractor's) position would consider to be a blatant disregard of or indifference to the risk, and where the likelihood of the harm occurring is material and/or the consequences of the error aresignificant.”,即“重大过失是指在所有情况下都构成严重的错误,特别是在采取行动或不作为时,客观地认识到行动或不行动的高度风险(视情况而定),在(合同当事人)行业上有合理能力的专业人员会认为这种行动或不行为是公然无视或漠视风险,并且发生损害的可能性很大和/或错误的后果很严重的情况。”

二、严重疏忽的构成

(一)行为人的行为会导致高风险;

(二)行为人采取该行为时知道风险的存在,但不予理会;

(三)无需证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是故意还是无视;

(四)该疏忽行为所带来不利后果的严重性;

(五)发生该不利后果的概率大小;

(六)是否曾发生过类似不利后果;

(七)对相关疏忽行为是否进行过警告;

(八)不利后果极其危险,但行为人仍无理由作出或不作出相应行为;

综上,我们在代理国际仲裁案件时,针对对方可能存在的“严重疏忽”行为应当由侧重的加以举证证明,尽量避免涉及当事人主观意图的内容,而应当把重点放在对其行为上的论证,即作为一个与该行为人所在行业相同的普通专业人士,其是否会意识到风险的存在,以及通常意义上的处置方式,以此来判断当事人是否存在严重疏忽行为,进而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律师简介 
图片
图片

李旻

汉盛高级合伙人、党委副书记、二级律师


电话/Phone:

+86 136-1179-7022


邮箱/E-maillimin@hanshenglaw.cn


国际隐私专业协会注册信息隐私专家(CIPP/E)

环太平洋律师协会(IPBA)成员

亚洲太平洋法律律师协会(LAWASIA)成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

新加坡国际商事法院SICC注册外国律师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校外兼职导师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

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导师(国际仲裁)

上海电视台新闻综合“律师说”栏目特邀嘉宾

上海市律师代表

上海东方国际商事调解院首批调解员

市律协外事委员会委员

市律协规划与规则委员会委员

市律协互联网与信息技术业务委员会委员

浦东新区青联常委会副秘书长、委员

浦东新区团区委委员、浦东新区律师团委书记

浦东新区律师青联监事长、理事

浦东新区立法工作律师专家库成员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特邀律师调解员

浦东新区社会建设青年人才协会监事

浦东新区法律服务业协会秘书长


教育背景: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法学博士

英国赫特福德大学法学硕士


国际、国内仲裁机构资深仲裁员:


国内:乌鲁木齐、九江、赣江、潍坊、淄博、大同、铜陵、连云港、盐城、安阳、岳阳、承德、唐山、北海、玉林、沧州、普洱、东营、江门、荆门、柳州、阳江、衡水、揭阳、株洲、榆林、双鸭山、漳州、六安、德阳、安康、龙岩、吉安、黄山、临汾、丽水仲裁委员会等三十余家仲裁机构

国际: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仲裁库成员、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仲裁库成员、维也纳国际仲裁中心(VIAC)仲裁库成员、墨西哥仲裁中心(CAM)仲裁库成员、泰国国际仲裁中心(THAC)仲裁员、亚太国际仲裁院(APIAC)仲裁员、科维斯基金会国际争议解决中心(KFCRI)仲裁员


国际调解机构资深调解员:


ADR ODR International

Singapore International Mediation Institute(SIMI)

International Mediation Institute

Civil Mediation Council, UK

Thailand Arbitration Center(THAC)


个人简介:


在长达十逾年的法律工作经验中,李旻律师先后为大型国企集团及民营企业、跨国公司、境外企业、各地政府及行业协会等三十余家单位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包括中国中车、中国银联、中国移动、中国人寿、中国科学院、中国人民银行清算中心、长城集团、光明集团、通用集团、地矿集团、上海机场集团、上海国际汽车集团、齐鲁集团等,客户涉及金融投资、国际贸易、房地产、船舶航运、网络游戏、电商平台、食品餐饮、医疗器械、文化传媒、新能源汽车等领域。

李旻律师还同时具有在英国Curwens律所及新加坡PDLegal LLC律所的工作经验,代理了数百起国内知名诉讼和仲裁案件,并有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上海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等境内外仲裁机构代理涉外商事仲裁案件的丰富经验,熟悉各类证据开示、证人盘问等庭审技巧,尤其擅长各类合同违约/预期违约纠纷、资产管理合同纠纷、交通运输合同纠纷、公司纠纷、股权转让纠纷、房地产开发及收购项目纠纷、外商投资纠纷、国际贸易纠纷等方面的争议解决业务,以其提供的专业、优质法律服务及符合预期的案件结果,获得客户的高度好评。

截至目前,李旻律师累计出版了三本专著,六本合著,在《中国流通经济》、《新金融》等CSSCI和国内多家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文六篇,其执业事迹及时事评论多次被央视网、新闻综合、新华社、等八十余家报刊、媒体进行采访和报道。

李旻律师曾入选上海市首届鼎新法治人才(新锐者),并荣获上海市青年五四奖章个人、上海市优秀志愿者、上海市律师协会首届商事模拟仲裁优秀风采奖、浦东新区十大杰出青年律师、浦东新区十大杰出青年提名奖等荣誉称号。



相关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