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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盛法评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定举证责任的承担主体---英国法视野下的疏忽侵权责任

2024-07-02
虽然侵权类案件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占比不高,但并不意味着其无法依据国际商事仲裁的方式来进行处理。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在海上船舶碰撞或者国际货物运输中,当事人均有可能基于船东或案外人的侵权而互相涉诉,因此有必要以英国法的视野来深入学习和理解侵权案件的处理规则,并更好的将其运用与仲裁时间中去。通常来说,英国的侵权法将行为人的一般侵权分为了故意侵权责任intentional、疏忽侵权责任negligence和严格侵权责任strict三大类,其中故意侵权责任指的是非法拘禁、故意伤害、侵犯或侵占财产等主观故意较为明显的侵权;严格侵权责任顾名思义,是针对于和公共利益有关的严重侵权行为,例如食品安全、公民健康、社会治安等,因此也当然会给予较为严格的产品责任;疏忽侵权责任则是较为常见的一种侵权类别,其也同时包含了如下四个法定要件。


一、侵权人应负有小心谨慎的注意义务 duty of care

Donoghue v.Stevenson(1932) AC 562贵族院先例Anns v. Merton London Borough Council(1978) AC 728先例Caparo Industries Plc v. Dickman(1990) 2 AC 605贵族院先例等案件中,法官均认为在存在疏忽责任的侵权案件中,侵权人应对被侵权人的伤害行为有所合理预见,即首先判断被指控的侵权人和被侵权人之间是否存在足够的联系以及是否存在表面上的注意义务,在得到肯定答案后,则需要进一步明确是否存在限制或否定其注意义务的情形。因此,若不存在该特殊情形,则疏忽责任构成的第一要件应当予以认定。针对疏忽责任的侵权案件,道路交通事故显然是比较典型的一类,即从法律上来看,驾驶员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应当然具备小心谨慎的责任义务。此外,雇主和员工;仲裁当事人和律师以及专家证人之间也都会基于合同关系而存在类似的保密义务,一旦违反就可能造成侵权的损害后果。

二、侵权人违反了小心谨慎的注意义务

要证明侵权人违反了小心谨慎的注意义务,被侵权人通常需要分情形来进行讨论,如果涉及的是专业方面的判断,例如医疗或者船舶碰撞等领域,则需要根据专家证人的意见来进行分析,而如果涉及一些法定的注意义务,则需要被侵权人提供充足的事实证据来予以证明。

三、被侵权人违反注意义务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被侵权人有义务举证证明侵权人违反注意义务后对其遭受了损害,由于在现实生活中,大量损害行为的发生其并非完全是基于一方疏忽行为所导致,甚至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的发生会间隔较长的时间,因此被侵权人的举证责任一般都会比较困难,需要申请专家证人出具相关意见,同时仲裁庭也会考虑现实情况来对举证责任进行转换和调整。

四、被侵权人遭受损失

根据Krakj v, McGrath(1986) 1 All ER 54先例,英国法下的侵权损害后果与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有着显著不同,英国法下的侵权损害后果既能包括了侵权行为对被侵权人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例如医疗费用等,又可以能够包括公司收入损失等间接损失,甚至还可以涵盖未来据此可能进一步遭受的预期损失、精神损失、名誉损失等。虽然遭受损失的标准还是以赔偿为主而非惩罚,但就侵权人而言,其仍多半会对被侵权人提出损失的计算依据有所质疑,进而试图减少赔偿数额。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McLoughlin v. O’Brian(1983) 1 AC 410先例Dulieu v. White(1901) 2 KB 669先例、Alcock v. Chief Constable of South Yorkshire Police(1992) 1 AC 310贵族院先例等判决结果,为了避免扩大索赔范围进而造成商业上潜在的欺诈风险,这些司法判例都认为只有直接受害人可以要求索赔,而与其关系亲密的配偶、父母、子女等,只有当其身处现场时,才可能会基于对其心理造成的影响而给与精神损害抚慰的赔偿。除此之外的受害人法院通常并不会支持其提出的精神损害类似的主张和诉求。

基于被侵权人提出的索赔请求,侵权人一般也会以被侵权人同时存在过错为由进行抗辩,在其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形下,仲裁庭通常也会调整损失承担的比例和数额,甚至可能出现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情形。例如在James v. IMI Kynoch(1985)ICR 155先例中,虽然法院认为雇主存在提供安全生产环境的法定义务,职工在客观上也存在因公负伤的情形,但基于职工个人存在明显过错,最终驳回了员工的全部诉讼请求。此外,在其他的一些案件中还存在被侵权人存在重大过失或采取非法行径致损进而被判扣除一部分赔偿数额的情形,例如侵权人在参加一些体育赛事时曾主动告知相关危险性,则在后续发生伤害事故后,可以作为其抗辩理由以降低或减少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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