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盛法评丨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是否视为续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协议延长劳动合同期限,属于劳动合同变更还是劳动合同续订,其直接影响到计算固定期限合同订立的次数。《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变更延长劳动合同期限是否认定为续订劳动合同关系到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次数。
一、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性质辨析 关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延长究竟属于续订还是变更,法律法规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对此问题的理解需要结合地方法院以及地方性法规进行辨析。通过对案例检索与法规调研,目前各地区对于该问题的理解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延长劳动合同期限,即构成对劳动合同的续订,应视为再一次订立了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持该观点的主要地区有北京、山东等地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 》(京高法发〔2014〕220号)第42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固定期限合同终止时间的,如变更后的终止时间晚于原合同终止时间,使整个合同履行期限增加,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劳动合同。对初次订立固定期限合同时间变更的,按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对两次及多次订立固定期限合同时间变更的,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如变更后的终止时间比原合同终止时间提前,使整个合同履行期限减少,则仅视为对原合同终止时间的变更。”在(2022)鲁0214民初14110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原、被告所签《保安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于2021年9月2日终止,但原告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被告实际提供劳动至2021年9月9日,根据《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之规定,原、被告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另一种观点认为“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超过六个月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持此观点的主要有江苏、深圳、郑州等地区。《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按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的,视为双方连续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超过六个月的,视为双方连续订立劳动合同。”在(2019)苏03民终217号案件中,“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双方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由于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延长期限已经超过六个月,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视为双方连续订立劳动合同,第二次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为一年。合同期限届满后,只要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自己提出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如《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协商续订劳动合同;经协商未能就续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可以终止劳动关系。但是依法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超过六个月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又如《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延长劳动合同期限,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超过六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六个月届满之日起与劳动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超过六个月未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下一个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延续的情形除外。” 二、合规建议 综上所述,鉴于变更延长劳动合同期限是否认定为续订劳动合同的理解涉及到劳动关系的存续与劳动合同签订次数的认定,进而影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建议用人单位在日常企业管理过程中对此多加关注。 首先应当建立劳动合同签订的规范管理流程,对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到期时间、签订次数等情况有所掌握。 其次,应当结合当地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与司法裁判观点,谨慎对待劳动合同期限延长问题。 最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对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进行变更的,均应当通过书面材料予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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