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会计鉴定:我为什么把它当成涉财刑案的“主战场”,而不是附件
在涉财、职务、涉税等案件中,很多律师会把精力天然放在口供稳定性、行为性质、主观故意与共犯结构上;这些当然重要。但我越来越确信:在大量案件里,真正决定“可辩空间”的,不是你能不能讲清楚“有没有”,而是你能不能控制住“是多少、怎么来的、可不可以复核”。而这三个问题,往往被一份司法会计(司法审计)鉴定意见提前定型。从形式上讲,鉴定意见只是法定证据种类之一;从诉讼运行的实际效果看,它常常承担了“金额生成器”的功能:侦查阶段据此完成涉案金额、损失数额、非法所得或税款损失的口径化,进而触发立案门槛、数额档次与量刑幅度。
也就是说,鉴定意见不仅在“证明”事实,在很多案件里它几乎在“生产”事实框架:你后续的争点、退赃退赔的谈判底线、甚至案件的结构叙事,都可能被它牵引。所以我写这篇文章,不是想把大家拉去学会计准则。我只想讲一个更接地气的结论:司法会计鉴定在涉财刑案里,经常不是“证据之一”,而是“证明结构的支架”。你不去拆这个支架,其他辩点很容易变成装饰。
一、先把底层逻辑讲清:鉴定最强的不是“算”,而是“定义”
很多人把司法会计鉴定理解成“算账”,这理解太浅。真正影响案件的,往往不是那几行加减乘除,而是鉴定在计算之前做出的定义与选择:到底把什么叫“涉案金额”?是流水?是收入?是利润?是所得?到底把什么叫“损失”?是账面差额?是资金缺口?还是需要证明因果链条与可归责性?到底把什么叫“非法所得”?是资金流入的总额?还是要扣除对价、成本、分成、退货折让?到底把“涉税金额”怎么口径化?含税/不含税?汇率怎么取?期间怎么切?这些“定义”一旦做完,后面的计算只是把结果“落地”。也正因为如此,我审鉴定时第一步从来不是看结论,而是问一句看似简单但非常要命的话:这份鉴定究竟在回答什么问题,它用的口径是什么?你能用一句话把它复述出来——对象是谁、期间多长、范围有哪些、口径怎么取——你才算真正进入了鉴定的内核。复述不出来,说明你现在看到的只是“格式正确的权威感”。
二、我在办案里最怕的两件事:范围漂移+ 口径叙事化
鉴定里最常见、也最难第一眼识别的坑,不是算错,而是“算什么”和“怎么算”在悄悄变化。我把它归成两类:范围漂移与口径叙事化。
第一,范围漂移:从“证据能证明的范围”滑到“看起来合理的范围”。委托事项经常很宽泛:核算损失、审计涉案金额、确定非法所得……这种写法天然给了鉴定很大的裁量空间。材料又往往不完整:缺原始凭证、缺合同履行节点、缺对账链条、缺业务闭环。于是鉴定为了交付一个“能用的结论”,很容易出现外推:用推定、抽样、比例分摊、经验规则去填补缺口。文书措辞通常很谨慎,比如“据现有资料”“综合测算”“按通常做法”,但你要看效果——它可能直接把案件推到了更高的数额档次。
第二,口径叙事化:用技术语言去配合一个已成形的办案叙事。侦查阶段很多案件叙事已经相对稳定:谁是主责、资金怎么走、行为性质怎么定。鉴定一旦嵌进这个叙事,就容易出现选择性口径:在多个可选口径里,选最能支撑叙事的一套;对不利于叙事的业务事实,通过“解释”弱化甚至忽略。这两类问题最危险的地方在于:它们不显眼。你看见的是一份“专业、规范、表格齐全”的意见。很多人就默认它是真的、稳的、不可动的。其实不是。你只要把它拉回证据规则,往往很快就能看见:关键节点不可复核、关键前提未经证明、关键范围缺乏边界。
三、别把它当作个人失误:这种问题反复出现,是机制决定的
我不太愿意用“鉴定人水平不行”去解释,因为解释不了为什么同类问题会稳定出现。更现实的原因在于:委托问题不够精确,问题越抽象,鉴定越容易用自己的理解去“重述问题”,而重述本身就可能改变证明对象;材料供给先天不闭环,涉财案件资料分散、多系统、多主体,多数时候只能边办边补;交付压力与标准化路径,项目化交付决定了模板化、路径依赖;法会边界天然冲突,会计擅长“记录与计量”,刑法需要“违法性与归责”,但鉴定常被推到回答法律问题的位置;庭审对鉴定的实质约束不足,鉴定人不到庭、或到庭后问不出技术要害,意见就容易“程序性通过”。理解这一点很重要:你就不会把质证的目标定在“挑错”,而会把目标定在“拆结构”。这才是辩护能赢到实处的地方。
四、我自己审鉴定的套路很简单:程序—方法—结论三层递进
我不追求花哨模型,只坚持一个朴素逻辑:鉴定是一条证明链。你要么让它可被检验,要么让它的证明力被合理折减。
第一层,程序层:我盯的不是“有没有章”,而是“有没有可质证的过程”。我会先看几件事:委托事项有没有把对象、范围、期间锁死?还是留给鉴定去自由发挥?资料来源能不能追溯?有没有目录、有无编号引用?对关键缺口怎么处理?是说明“缺什么因此无法核算”,还是直接用推定补上?有没有工作底稿、计算表、筛选规则?(没有这些,你谈什么复核?)程序问题不必然导致排除,但它决定了法官对“这份意见能信到什么程度”的直觉。你让程序痕迹缺失暴露出来,意见的权威感就会下降。
第二层,方法层:我只问一句话——能不能复算。很多辩护人在方法层容易犯一个错:想用大道理压对方。没用。对方不跟你讲大道理,他跟你讲“我们就是这么算的”。所以我会逼到细节:数据怎么取得?筛选规则是什么?排除规则是什么?样本范围怎么确定?异常怎么处理?期间归属怎么切?含税/不含税怎么取?汇率怎么取?折算规则是什么?重复归集怎么排除?内部转账怎么排除?对价与成本为什么不扣?你把问题压到“请出示计算表并按规则复算关键节点”,很多看起来很硬的结论会立刻变软。因为它的硬来自格式,不来自可重复性。
第三层,结论层:我重点拆“隐藏的法律前提”。这里是最关键的地方,也是最容易被忽略的地方。很多金额结论看似技术,其实暗含法律评价:把全部收款算作非法所得,隐含前提是“全部无对价/交易无效/全部违法收益”;把账面差额算作损失,隐含前提是“差额必然导致可归责的财产减少”;把涉税金额直接推成税款损失,隐含前提是“税收利益已实际受损且不存在抵扣链条”。
我的做法是:把这些前提明确写出来,然后问:前提的证据在哪?前提是否已经证明?前提是否存在合理争议?前提不稳,结论就不稳。你不把前提拎出来,法官就会默认前提成立。
五、鉴定审查想做成“技能”,就别空谈,抓住四类高频争点
如果你每次都从头想,你会觉得鉴定审查很累;如果你把高频争点固化为清单,它就会变成可训练动作。实务中我最常用的四类抓手是:
第一,层级混同:流水≠收入≠利润≠所得≠损失。每当鉴定用一个口径把不同层级“一锅端”,你就要警惕证明链被缩短。你要逼对方说明:你现在算的到底是哪一层,为什么能直接跳到刑法意义的“所得/损失”。
第二,范围扩张:期间、主体、交易类型被悄悄放大。委托写的是A期间,鉴定算到B期间;侦查认定的是某类交易,鉴定把其它类也揉进去;关联公司、个人账户被一并纳入但缺乏证明边界——这些都会抬高数额。
第三,口径不明:含税/不含税、汇率、折算规则。很多所谓“争不动”的金额,本质上是口径讲不清。你把口径写清并复算关键节点,就能把争点从抽象变具体。
第四,重复归集与不扣对价/成本。内部转账、资金归集、重复入账、退货折让、分成结构、必要成本……这些不处理,金额就会膨胀。你不需要把所有细节都算一遍,你只需要抓住能改变档次的那几笔。
六、刑辩律师提升司法审计能力:我建议你走一条更“办案化”的路
别再走“学会计全套”的弯路。对刑辩来说,最有效的提升是围绕办案节奏建立固定动作:阅卷先画口径地图,会见还原业务闭环,调查补齐关键证据链,庭审压到可复核性与前提证明。
阅卷阶段,先做口径地图。把对象、期间、范围、口径、数据来源整理成一页纸;把关键结论依赖的证据缺口标红。你会迅速看到:这份意见到底硬不硬,硬在哪。
会见阶段,用业务闭环校对鉴定口径。别让当事人只讲“我没做”。你让他讲交易怎么完成:下单—交付—验收—开票—回款—对账。业务闭环越清晰,鉴定口径越容易被拆穿。
调查阶段,只补关键假设的证据。不追求“大而全”,优先补能动摇关键假设的证据:对账单、系统导出、邮件沟通、验收交付节点、第三方平台数据。补证的目标是把“推定链条”变成“证据链条”。
庭审阶段,用复核问题压制权威感。不要停留在“我不认可”。直接问:筛选规则是什么?计算表在哪里?剔除逻辑是什么?关键节点能否当庭复算?法律前提依据何在?你让它可复核,它就必须暴露;你让它不可复核,法官就该降低证明力。
结语:你要么掌握鉴定,要么被鉴定决定
很多律师喜欢在“主观故意”“行为性质”上用力,这是传统舒适区。但在涉财案件里,真正压缩你空间的经常是数额档次;而数额档次最常被一份鉴定意见提前设定。我对司法会计鉴定的态度很简单:尊重专业,但不迷信权威;接受技术,但坚持证据规则。前提要证明,口径要说清,路径要复核,越界要纠正。你能稳定做到这四件事,你的辩护就不会被数字牵着走。——这不是“加分项”。这是涉财刑案里,刑辩律师应当具备的底层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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