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2日,习近平主席在第75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郑重宣示: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随即 “碳达峰”、“碳中和成为2021年十大新词语之一。“碳交易”、“碳汇”等概念也开始频繁出现在经济活动中,与之相关的法律也随之逐步出台。
在最高法发布的《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21)》中也提到,要依法审理碳交易相关案件,加强气候变化、生态系统多样性和生物多样性等领域司法保护。各级法院、机关、企事业单位和自然人共同统筹推进双碳以应对气候变化。双碳,是碳达峰(peak carbon dioxide emissions)与碳中和(carbon neutrality)的简称。“碳达峰“是指在某一个时点,二氧化碳的排放不再增长达到峰值,之后逐步回落,可以理解为平台值或拐点,它标志着碳排放与经济发展实现脱钩,达峰目标包括达峰年份和峰值。“碳中和“是特定时间段内整个社会活动产生的二氧化碳,通过植树造林、海洋吸收、工程封存等途径被吸收抵消,即实现人类活动二氧化碳相对“零排放”。双碳作为国际名词早已不是新鲜话题,不仅涉及环境,还触及政治、经济等诸多领域。更具体一点来说就是“碳排放权”、“碳交易”和“碳市场”。碳排放权具有财产属性和可评估性,因而能作为商品在市场上进行流通,可以与需要碳排放指标的企业进行交易,并为此而设立了专门的碳交易市场。2021年,某化工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某县支行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明确化工公司应履行还款义务。调解书生效后,化工公司未履行,支行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抵押财产,并依法进行拍卖、变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后法院经调查发现该企业属于八大重点减排企业行列,因技术改进及节能减排,尚持有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额。2021年9月,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依法冻结该化工公司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额1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并通知其将碳排放配额挂网至福建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同年10月,执行法院向福建海峡股权交易中心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扣留交易成交款。该公司的5054吨二氧化碳当量碳排放配额交易成功,并用于本案执行。(来自2021年度福建法院十大执行案件以及中国裁判文书网)亮点提示:碳排放配额具有财产属性,与存款、现金、机动车、房产等同样可作为被执行财产。企业可通过碳排放配额结余支付债务、换取所需生产资料等。北京京某顺环保有限公司是一家污水处理厂,也是北京市重点碳排放单位。2023年6月14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处罚决定书,称该污水处理厂截止至2022年11月30日已履约15095吨,尚有4512吨未履约,属于超出配额许可范围进行排放并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碳排放履约,已违反了《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第二条的规定,并依据该决定第四条的规定,责令该厂两个月内履行控制排放责任,并根据超出配额许可范围的碳排放量,按照市场均价(立案前六个月本市碳排放权场内交易成交均价为120.89元/吨)的4.5倍予以处罚即2454550元罚款。风险提示:碳排放配额不合理、公司困难不能成为抗辩理由,公司必须在规定时间且按指标排放,超标排放将会被处罚。2018年A公司与B公司签订碳排放配额转让合同,约定A公司向B转让碳排放配额23万余吨,转让价款378万余元。A公司在广州某交易中心划转配额后,B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清款项。随后B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A公司就B公司尚未支付的案涉转让款申报债权。A公司诉请人民法院判令广州某交易中心赔偿B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的款项218万余元。法院一审认为,在交易双方选择的碳排放配额交易模式下,该交易中心既没有义务保证B公司的交易账户必须持有满足案涉交易的相应资金,也没有义务保证A公司一定可以获得案涉交易款项;交易中心系碳交易平台,在本案中非案涉交易相对方或者保证方,无法定或者约定义务承担交易风险,A公司主张该交易中心应向其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风险提示:碳排放交易中心作为平台并无保证义务,不能代替交易者承担债务,交易前还需审查交易对方的履约能力。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重点排放单位(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以及符合国家有关交易规则的机构和个人,是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主体。部分金融机构也已面向个人用户推出“碳账户”,即通过收集用户日常金融消费数据,来评估用户衣、食、住、行活动中的碳减排行为,形成碳账户余额,积累下来的碳减排量可以兑换商品、代金券还可以作为环保公益活动进行捐赠。这意味着“节能减排可以赚钱”,低碳出行、绿色环保不仅仅是一种理念,还是一种交易手段和变现工具。根据《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交易机构、第三方核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持有、买卖碳排放配额。风险提示:注意交易的限制性主体(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交易机构、第三方核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成为交易主体。碳市场、碳交易系统是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实施“双碳”战略的重要举措,对很多人而言属于新事物,其中蕴含着未知法律风险但更多的也是新形势下的新机遇,具体而言,需防范的风险:1. 勿忽视企业碳排放指标,未能履约的将可能遭受高额行政处罚;2. 碳排放额转让合同/交易协议专业性较强,建议聘请专业律师把关;3. 高排放、重污染、能源依赖型企业(如矿山等)及时储备碳配额,提前做好公司战略转型计划。1. CCUS(碳捕捉、碳运输、碳利用、碳封存)、绿色金融、氢能源车等绿色产业符合双碳目标,可能将会有更多政策或产业扶持机会;2. 重视节能减排和技术改进,积累碳排放额度,也是在变相累积资金;3. 关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信息,及时将富余碳排放额度进行交易不仅可以获得一定回报还可以帮助到其他企业。由于法律法规具有滞后于社会发展的属性,双碳时代来临,也更加迫切需要更全面、完善的法律来规范我们实现双碳这一目标过程中的各类行为。总之,在双碳背景下,你的一举一动都会改变碳足迹,企业的每一个战略也影响着双碳目标的实现情况。从可持续的长远角度来看,绿色、低碳是大势所趋。及时学习了解、掌握双碳相关法律法规,不仅能及时规避风险,更可以指导企业如何转型,利用好政策扶持,让你的企业融资更便利、成本更低廉,增强企业的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