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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盛租赁保理法律专递(第十期)

2020-05-26   陈龙飞律师团队

本期看点

1. 南京中院:出租人未经催告收回租赁物的,构成根本违约,要求承租人支付剩余全部租金及相关拖车、律师费用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2. 上海金监局:《上海市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明确评级的参考要素、影响评级的事由及评级的后果。

本周案例—保理

悦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王众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9)苏01民终4064号

裁判日期:2019-7-22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17日,悦达租赁与王众秋签订了《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王众秋以售后回租形式,向悦达租赁租赁汽车一辆。租金支付日为每月18日,同时约定承租人未能按约支付租金或其他应付款项,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提前支付租赁车辆的全部剩余租金;若承租人因逾期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应向出租人支付逾期未支付部分应付款项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同日,王众秋签订《车辆抵押合同》,将上述租赁车辆抵押给悦达租赁,抵押担保的范围为《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中所约定的所有债权、利息及费用,并于2017年5月17日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

项目正式起租后,王众秋支付了三期租金。后因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案涉车辆被悦达租赁于2017年9月21日拖走并实际控制。

悦达租赁提起诉讼,要求王众秋支付全部剩余租金,确认其对王众秋抵押车辆以折价、变卖或拍卖该车辆的所得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王众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仅为迟延支付租金,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但该行为不足以致使该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其行为属于一般违约,应按约定承担相应的滞纳金即可。悦达租赁在王众秋迟延支付租金,构成一般违约的情况下,未能举证证明进行了有效催缴、也未向王众秋有效通知的情况下,将案涉车辆拖走并实际控制,致使该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其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根本违约的法律责任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悦达租赁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承租人王众秋虽然存在迟延支付租金的情形,但悦达租赁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对王众秋进行了催告,其在此情形下径行将案涉车辆收回并实际控制,致使王众秋无法占有、使用租赁物。悦达租赁本案中表示要求继续履行融资租赁合同,但其收回租赁物的行为已致王众秋的合同目的落空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悦达租赁已构成根本违约,并无不当。悦达租赁要求王众秋支付剩余全部租金及相关费用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解读】

本案中承租人未按约支付租金,属于合同规定的违约行为,但由于程度较轻,承租人可在承担违约责任(比如滞纳金)后继续履行合同。然而出租人未经催告收回租赁物,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租赁物,合同已无法履行,其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法院的判决于法有据。

实践中,融资租赁公司为保障自身权益,常常会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在承租人出现违约事由出租人就可直接采取加速到期,或解除合同,取回租赁物等措施。但从法律和司法实践层面来看该约定存在不被法院认可的风险。在法律层面,“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外,《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7条规定,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司法实践层面,除本案外,赣州中院在(2018)赣07民终872号判决书中也认为,出租人在未催告并给予合理期限的情况下收回租赁物的行为不合法。

由此可见,对于逾期后便有权解除合同的合同约定,司法政策环境正在悄然改变,对于轻微违约的,融资租赁公司的相关诉讼请求有可能得不到法院支持。此时,区分轻微违约和根本违约就显得非常重要,“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给出了很好的参考标准,值得各大融资租赁公司在资产管理时借鉴,一是符合合同约定解除条件的,二是出租人再次催告后承租人合理期限内未支付的,则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包括事实合同解除行为比如本案中收回租赁物)。对于加速到期,虽然司法解释层面未对其适用条件进行明确规定,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一)》第九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逾期支付一期租金或者承租人存在逾期支付保证金、租前息等非租金给付义务违约行为时,出租人有权宣布租金提前到期的,出租人据此主张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不予支持”,该规定对加速到期适用条件进行限制,值得我们重视,结合最新最高院和各地高院出台的疫情期间金融借款纠纷中提前到期主张的相关限制性规定,各大融资租赁公司亦有必要在资产管理过程中嵌入书面催告环节并保留相关凭证,以便于后续诉讼时无论是主张解除合同或是主张加速到期,或是直接自力救济取回租赁物的,均能合法有据。

监管动态

4月22日,上海市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上海市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内容摘要】

第六条 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监管评级要素包含法人治理、业务运行、内控管理、配合监管、合规经营、风险暴露等六项。

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监管评级要素的标准权重分配如下:法人治理情况(10%)、业务运行情况(15%)、内控管理情况(10%)、配合监管情况(15%)、合规经营情况(30%)、风险暴露情况(20%)。

第二十条 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评级分类结果不得为A类:

(一)上一年度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因公司违规经营受到相关部门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

(二)上一年度连续2次、或者累计3次以上(含)未通过指定的监管信息系统及时报送数据信息的。

(三)上一年度市、区两级行业主管部门收到涉及公司的个人客户投诉、举报较多,其中3次以上(含)可认定公司负有责任的。

(四)融资租赁公司上年末净资产小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商业保理公司上年末净资产小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

(五)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余额占总资产比重低于60%,商业保理公司的商业保理资产余额占总资产比重低于60%的。

(六)存在其他较为严重违规经营行为或风险事项的。

第二十一条 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评级分类结果不得为A类及B类:

(一)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等涉嫌非法集资的,或者直接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理财的。

(二)通过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资产管理机构,以及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直接或间接向社会公众融资的。

(三)专门从事或者受托开展与主营业务无关的催收业务、讨债业务的。

(四)无实缴资本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向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大额划转资金的。

(六)不良租赁资产率(或不良保理资产率)超过10%的。

(七)发生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赔偿责任,且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该损失的。

(八)发生群体性事件或者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九)超过公司净资产30%的主要资产被查封、冻结、扣押,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的。

(十)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因违规经营受到相关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拘留等重大行政处罚的。

(十一)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因公司违法经营被司法机关刑事立案调查或受到刑事处罚的。

(十二)公司控股股东依法解散、申请破产,或者被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

(十三)提供虚假财务、业务信息,影响对其经营合规性、风险性判断的。

(十四)拒绝、阻碍现场调查、检查,或者3次以上(含)未落实相关监管要求的。

(十五)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风险事项的。

第二十二条 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评级分类结果应当为D类:

(一)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展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业务,或者自行停止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业务连续6个月以上的。

(二)不报送经营数据信息,或者基本不落实各项监管要求的。

(三)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风险事项,根据相关监管制度或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监管要求应当评为D类的。

第二十四条 对评级分类结果为A类的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各区行业主管部门可以适当减少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的频度;对其评级得分低于标准权重分值70%的单项评级要素可以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应当通过监管约谈等手段要求公司采取改善风险状况的具体措施。

对评级分类结果为B类、C类的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各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大非现场监管及全面现场检查的频度、深度,督促其加强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及时整改违规经营问题、缓释相关风险。

对评级分类结果为D类的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各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大清理处置力度,督促、引导相关公司及时整改违规经营问题、缓释相关重大风险,或通过主动注销、转型(变更名称及经营范围)等途径退出行业;必要时可商请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依法采取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理处罚措施。

第二十五条 对评级分类结果为A类的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提出的重大事项变更、开展创新业务、发行上市及其他申请事项,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及各区行业主管部门优先予以支持,并可适当简化办理流程及办理材料要求。

对评级分类结果为C类、D类的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提出的有关申请事项,可暂不予以支持。

【律师解读】

监管部门对金融组织实施监管评级和分类监管,其原因在于这种方式能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有效性,从而规范公司行为,促进行业良性发展。对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公司而言,尽管监管要求实施监管评级制度,但在此之前尚无具体的评级标准,指引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一空白。尽管指引仅适用于上海,但对全国范围内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公司都有一定的参考和借鉴意义。

指引主要体现有以下内容:

(一)明确评级的参考要素。指引明确了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监管评级要素包含法人治理、业务运行、内控管理、配合监管、合规经营、风险暴露六项要素。其中,合规经营情况的参考比重最高,达30%。其次是风险暴露情况,占20%。企业可在监管部门落实指引之前先行自我评估,在兼顾六项参考要素的同时着重关注自身的合规经营情况和风险暴露情况,就合规经营可自查业务模式是否合规,租赁物或应收账款是否真实存在,融资渠道是否合规等,就风险暴露可自查公司内部是否有完整的事前事中事后风控制度以及各项经营指标是否合规,根据监管规定落实相关制度制定和执行要求,同时调整不符合监管要求的经营方式;

(二)明确影响评级的事由。指引第二十条至二十二条明确了影响公司评级的事由。第二十一条明确公司只有合规经营、融资,并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核查,才可能评为A或B类。第二十条明确除了第二十一条的要求外,被投诉情况,公司的净资产和主营业务资产余额占总资产比重等也是公司能否得到A级的评判标准。第二十二条明确公司若有不报送信息或连续六个月未经营等情况的,应当被评为D级;

(三)明确评级的后果。指引第二十四、二十五条明确不同评级的公司将享受不同的政策,监管部门将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获A类评级的公司在监管层面享受更为宽松的监管力度和监管手段,并且在行政事务办理、政府扶持、奖励层面受到优待。而C、D类的公司一方面将受到监管层面的重点关注,另一方面在重点事项变更、发行上市等事项上极有可能得不到政府的支持,这将对公司的运营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评级越高的公司得到的监管核查力度越低,且越能得到政府层面的支持。因此为了使自身得到良性发展,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公司需尽量争取到A类评级,避免被评为C、D类。

此外,我们建议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公司在自查的同时也需及时关注监管动态,学习监管材料,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各项活动,一旦监管规定有新动态,就需及时调整业务模式或融资模式,尽量避免被认定存在不合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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