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证据排除规则
证据排除规则exclusion rules是国际商事仲裁中一种较为重要的证据规则,其体现了仲裁庭对于双方当事人提交证据质量的重视程度。因此,Darling大法官在R v. Bond (1906) 2 KB 389先例中也曾说道:“Our law…undoubtedly excludes evidence of many matters which anyone in his own daily affairs of moment would regard as important in coming to a decision”,即虽然对于证据的关联性和重要性判断已经成为了当今国际仲裁中判断证据适用分量的重要因素,但仍有一些证据即便通过了关联性的测试,仍会因为一些潜在的缺陷而需要被仲裁庭予以排除,这同时也是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由来。
一、传闻证据hearsay
虽然传闻证据在实践中对于证明案件事实有着一定的帮助,《英国民事诉讼法》甚至对于其在庭审中的可采纳性也予以了明确肯定,但是在国际商事仲裁中,该类证据的适用价值仍存在一定的争议和限制。由于国际商事仲裁多为高标的且较为复杂的商事纠纷,进而导致需要待证的事实内容非常广泛,从案件事实的法律关系到合同履行的细节差异都会影响一个案件最终的裁判结果,因此倘若当事人提供传闻证据作为证据来证明其观点,仲裁庭很有可能会以其证明事项相比于双方当事人的仲裁成本不成比例,亦或是该传闻证据的证明力度过低而不具有可靠性等理由而将这些证据拒之门外。
二、事实证人的意见opinion
事实证人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证明事项是根据其亲自经历的事件来发表与案件事实相关的内容,因此其所作为证据所发表的任何意见都不应当被仲裁庭予以采纳,该类意见均是事实证人站在其自身立场作出的推论inference,而非客观事实,是没有客观依据和令人信服之处的。但需要注意的是,专家证人所发表的意见其本质与事实证人所陈述的内容有所不同,专家证人的意见是基于其自身经验所得出的专业意见,该类证据是可以被仲裁庭予以采纳的。
三、品格证据character evidence
品格证据指代的是对于证人或当事人品格是否良好而提供的类似证据,由于该类证据的证明目的是为了间接表明当事人的陈述并不可信,亦或是证明其具有较高社会地位和美誉度,但从根本上来看,该类证据还是与案件的事实无关,因此,当事人提交的该类证据也多半会被仲裁庭予以排除。
四、相似事实证据similar fact evidence
所谓相似事实证据,顾名思义指的是当事人提供的与案件事实相类似但并非在本案中形成的证据,其证明目的多以证明当事人的某些行为存在一定的合理性,或对当事人将要行使的行为进行预判,来证明其主观目的和心态。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便在不同案件的事实背景下,同一个当事人也可能作出截然不同的两个行为,因此,除非在一些极为特殊的情况下,在其他相类似的案件中适用的证据,并不当然能够在另一起案件中得以适用。
五、非法取得的证据illegally obtained evidence
同国内《民事诉讼法》一致,由于非法取得的证据属于程序违法的一种类别,因此,该类证据也当然无法得到仲裁庭的任何和适用。
综上所述,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目的是为了避免当事人在国际商事仲裁中花费大量成本用于非核心领域的内容,进而导致当事人无故徒增维权成本,同时也为了避免当事人基于一些并不客观和可靠的证据从而被仲裁庭产生偏见,确保案件处理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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