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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盛法评丨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解读

2024-10-11   黄少力
前言:

2024年10月10日,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民营经济促进法将是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草案涵盖总则、公平竞争、投资融资促进、科技创新、规范经营、服务保障、权益保护、法律责任、附则共计9个章节77个条款,堪称全方位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开创性和纲领性文件,不久的将来正式颁布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将对我国民营经济带来非同寻常的长远影响。鉴于笔者长期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在草案发布当日便研读了草案全文并对重点条款进行梳理与总结,便于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更好地了解最新立法动态,获悉民营企业未来可以享受的更多权利、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更好地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

第一章 总则(1-9条)

草案总则共9条,主要内容包括秉承“四个坚持”和“两个毫不动摇”,将民营企业定调为“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力量”。明确了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四大原则。此外还有如下重要条款:

  • 国家坚持依法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协调机制。
  • 国家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引导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做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典范。
  • 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参与评选表彰,引导形成尊重劳动、尊重创造、尊重企业家的社会环境,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氛围。
  • 国家建立健全民营经济统计制度,对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发布有关信息。

第二章 公平竞争(10-15条)

公平竞争这一章节突出的是“平等对待”和“公平竞争”原则,重点条款包括:

  • 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 各级政府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出台政策措施应当经过公平竞争审查,并定期评估、清理废除含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 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接受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政策措施的举报。
  • 国家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数据、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
  •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在制定、实施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排污指标、公共数据开放、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时,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
  • 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不得有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融资促进(16-26条)

本章亦是突出“平等对待”原则,要切实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重点条款包括:

  •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民营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符合国家战略方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享受国家支持政策。
  •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多种方式盘活存量资产,提高再投资能力;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项目推介对接、前期工作和报建审批事项办理、要素获取和政府投资支持等方面,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高效便利的投资服务。
  • 发挥货币信贷政策工具的激励约束作用,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金融服务按照市场化原则实施差异化监管,督促引导金融机构合理设置不良贷款容忍度、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
  • 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受符合贷款业务需要的抵押质押物,并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贷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动产和权利质押登记、估值、交易流通、信息共享等提供支持和便利。
  • 金融机构为资信良好的民营经济组织融资提供便利条件,增强信贷供给、贷款周期与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需求、资金使用周期的适配性。
  • 金融机构在授信、信贷管理、风控管理、服务收费等方面应当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
  • 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平等获得直接融资。
  • 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为民营经济组织向金融机构获得融资提供便利;支持征信机构为民营经济组织融资提供征信服务。


第四章 科技创新(27-33条)

科技创新章节主要包括加强基础性、前沿性研究,开发关键核心技术、共性基础技术和前沿交叉技术;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数字化共性技术研发和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支持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共性技术平台开放共享,为民营经济组织技术创新平等提供服务,鼓励各类企业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与民营经济组织创新合作机制,开展技术交流和成果转移转化,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国家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标准制定工作;通过知识产权质押、创业投资等方式推动科技成果应用推广;鼓励民营经济组织积极培养使用创新型技能人才,在关键岗位、关键工序培养使用高技能人才,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原始创新的保护等条款。

第五章 规范经营(34-43条)

规范经营章节主要针对目前很多民营经济并未建立现代公司制度,公司存在较多治理问题而设置,主要规定了要发挥党组织在促进民营经济组织健康发展中的政治引领作用;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鼓励有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促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强廉洁风险防控,推动民营经济组织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区分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收支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个人收支,依法实现民营经济组织财产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个人财产分离;加强技能培训、扩大吸纳就业、完善工资分配制度等,促进员工共享发展成果等条款。

第六章 服务保障(44-55条)

本章彰显了“平等对待”和“同等保护”原则,强化了政府对民营企业的服务职能以及防止行政干预企业正常经营活动,首次提出健全信用修复制度。重点条款包括:

  •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民营经济的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标准、条件和申请程序等,高效便利办理涉企事项。
  •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创业的政策,提供公共服务,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转型为企业。
  • 培养符合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需求的专业人才和产业工人;完善人才激励和服务保障政策措施,畅通民营经济组织职称评审渠道。
  • 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避免或者减少对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
  • 司法行政部门建立涉企行政执法诉求沟通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
  • 健全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制度,应当依法及时解除惩戒措施,移除或者终止失信信息公示,并在相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协同修复。


第七章 权益保护(56-68条)

权益保护章节亦突出了“平等对待”和“同等保护”原则,是对近几年社会舆论对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多有苛责的正面回应,民营企业以及企业家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所有合法权益均收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尤其对网络“键盘侠”的行为予以批判和禁止,还规定了侵权赔偿责任。此外本章还重点提出规范异地执法行为,禁止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扣冻,国家及各级政府、国企、事业单位等不得违约、违反承诺、延迟付款或附件付款条件等条款,具体条款如下:

  •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经营自主权等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名誉权、荣誉权和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的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等传播渠道,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恶意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
  •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受到恶意侵害致使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投资融资等活动遭受实际损失的,侵权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物。
  • 办理案件应当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禁止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
  • 规范异地行政执法行为。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及时向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不应以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拖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
  •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应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 大型企业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应当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账款,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的条件。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账款支付保障工作,预防和清理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依法向民营经济组织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与民营经济组织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人员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第八章 法律责任(69-75条)

本章主要例举了公权力机关、国企、事业单位等主体的7种受处分/处罚情形和民营企业的2种受处罚情形。前者7种受处分情形如下:

  • 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未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
  • 在公共资源交易中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
  • 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异地执法;
  • 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征收、征用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 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拒绝或者拖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向民营经济组织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
  • 其他大型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
  •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


第九章 附则(76-77条)

本章主要是对民营经济组织下了定义:民营经济组织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由中国公民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前述组织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
综上,本文总结了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共计9章77条的重点条款,可以明显感受到我国立法层面上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高度重视。截至2024年6月底,全国范围内登记注册的民营企业数量达5500余万户,个体工商户达1.25亿户,民营经营主体数量超过1.8亿户,民营经济已成为中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而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及时出台符合时代潮流,契合经济需求,满足人民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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