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经营电信及互联网产业之准入路径选项
前 言
境内互联网产业是伴随着中国入世一路狂奔的。经过近20年的蓬勃发展,境内互联网产业给国人带来的生活便利与商业效率已令世人惊叹。入世以来,面对着境内日益火爆的互联网+的红利诱惑,外商无法拒绝。除一部分通过在境内企业的境外红筹架构中参与投资外,诸多境外投资者也在努力尝试直接在境内投资经营互联网业务。鉴于境内互联网产业绝大部分均属基于公共电信设施及服务而与其它行业或商业相融合所衍生的增值电信业务应用场景,绝大部分场合下互联网业务均兼具“电信”以外的其它行业属性(如网络游戏兼有互联网信息服务与网络文化及网络出版);对这类融合创新产业,增值电信业务许可基本是互联网产业市场准入的第一道门槛。故准确理解外商投资电信和互联网产业的准入路径,是境外投资者面临的首要任务。为简便起见,如无特指,以下“互联网产业”或“电信业务”均以“增值电信业务”为关注。
囿于境内对外资经营电信业务的开放属试点渐进、规范散乱,且多维演变,实践中理解与操作产生诸多困惑。本文旨在依据我们多年来的实践经历,对现行外资经营电信业务的准入框架与路径作一梳理。
总体而言,境内增值电信业务领域对外开放始于入世,后经不断演进,截止目前,概有三条准入路径 + 一个特殊补充通道。
WTO框架下的准入路径适用于外国投资者——“逐步开放”
一、涉及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的WTO承诺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WTO成员国,并同时承诺逐步对外资开放电信业务领域。同日,国务院即以333号令公布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02年1月1日正式实施),境内电信业务市场随即拉开了对外资开放的大幕,通过下图可一窥中国电信市场对外开放的进程:
二、WTO框架下的准入规范及路径
1. 《电信条例》
2.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3.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4. 试点放开外资经营离岸呼叫中心业务的通知
5. WTO 框架下,电信开放简表如下①:
①对所有开放项目,均需符合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管理办法第十条之实质条件。WTO框架下,增值电信业务一般在外资股比不超过50%的条件下对外资开放。
CEPA框架下的准入路径“定向特惠”—仅适用于港澳投资者
根据一贯的外商投资政策思路,对于《外商投资电信业务管理规定》,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应参照适用。但除此外,还有专门适用于港澳投资者的订制版的CEPA体系。
一、CEPA及其附件/补充协议
二、局部试点进一步开放
根据该通告,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可以独资企业形式提供下列增值电信业务:
三、广东试点推广至全国
〔2016〕222号文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WFOE形式经营下列增值电信业务:
同时,港澳服务提供者亦可以 EJV形式经营下列增值电信业务,且外资股权比例不超过50%:
显然,相较于WTO开放项目及限制条件,CEPA项下更有突破,WOFE可经营的业务类型达到六种之多。
FTZ试点规范路径“试点突破”-适用于全部境外投资者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对外开放增值电信业务的意见(2014)年》
1. 开放项目
①其中D\E\F新增试点开放,股比不受限制;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外资股比不超过50%。
2. 适用限制和条件
二、上海自贸区2015年进一步开放
三、上海自贸区开放政策扩展至全国自贸区
四、北京服务业扩大开放试点示范区
特殊有限豁免
从商资函[2009] 71号文的内容来说,其仅适用于境外直接上市的境内企业,未明确包括境内上市公司。不过,监管部门在操作中的适用范围已经扩大到境内所有公司(包括上市与非上市)。A股游戏类行业上市公司昆仑万维(300418 SZ)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交易事项即为现实验证。
该豁免政策适用于上述三条基本准入路径。相当于是对上述各路径均打了一个“补丁”。
小 结
三、截止到目前,电信业务对外开放汇总简表如下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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