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进行专业分包是否应再次招标
若施工总承包已进行招投标程序,总承包人是否应再次招标选择专业工程分包人的讨论应仅限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与《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第3条来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的范围还存在进一步缩小的可能性。对于施工总承包已进行招投标程序,总承包人是否应再次招标选择专业工程分包人,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即便施工总承包已进行招投标程序,当专业工程分包满足依法必须招标的条件时,也应进行招标。
这主要是对《招标投标法》第3条进行了扩大解释,其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考虑到专业工程分包已包含了完成专业工程的所有工作包括提供专业技术、管理、材料的采购等等[1],专业工程分包亦应适用《招标投标法》第3条的规定,当专业工程分包满足依法必须招标的条件时,也应进行招标。
第二种观点认为,若施工总承包已进行招投标程序,总承包人分包专业工程原则上无须再次招投标方式确定分包人,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施工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除外。本文亦持此种观点。
1. 法无禁止即自由。原则上,是否招标应该由企业自主选择;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包范围内的,应当以招投标方式确定分包人
2. 无论以何种方式分包,总包单位须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部分再次进行招投标既无必要亦浪费社会资源
施工总承包已经包含了分包部分,在施工总承包已设置招标投标制度的情况下,工程质量和经济效益等相关法益已得到保障。总包单位选择分包单位属于自主经营事项,一些总包单位已积累了自己的优质分包商和合作对象,这也是总包单位竞标的优势所在,没必要通过必须招标选择不确定的合作对象。强制总包单位以招投标方式选择分包人需消耗一定时间,可能会影响工期,不利于发挥总包模式的优势。
而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实质规避了总承包所设置的招投标程序,若对其进行专业分包且其符合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条件,那么无论是施工总承包还是工程总承包,都应当依法进行招标,这实际是对第一次招投标程序的补充。
3. 专业分包无须再进行招投标更符合《招标投标法》的立法趋势及司法实践
《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第21条载明:“……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是否允许中标人依法对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进行分包,以及允许分包的范围。分包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分包的规定……。”若本条能够正式施行,意味着对于类似情形,法律既不强制要求总包单位必须进行再次招标,也不否定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约定或总包单位自愿以招投标方式确定分包人。
注释:[1]陈小娟:《浅议劳务分包与工程分包的区分及处理》,中国法院网成都法院,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5/06/id/1648214.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5月1日。湖北高院在(2018)鄂民终226号民事判决中亦适用了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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