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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盛法评 | ESG“法眼”观之一:非财务信息披露与ESG透明度监管

2023-05-17   金震华、张燕、赵明、滕青

摘要

2022年底,毕马威发布报告指出,财富500强TOP250中,尚未披露ESG报告的企业均在中国。自2021年ESG信息披露经历了从自愿披露到强制披露,从自我约束到强制约束的发展过程。目前ESG信息披露已被各国立法与监管政策所纳入,作为落实对非财务性事项透明度监管的重要工具,并有从一般监管执法提升到专项执法的趋势。需要警惕当前实践中所存在的认识上误区:一是将ESG作为企业形象宣传的营销工具;二是ESG报告通篇所讲的“故事”没有真实的数据支撑;三是忽视ESG虚假披露所引发系列法律责任;四是忽视ESG新议题所带来的相关风险。这些认识上的误区将直接导致在ESG治理中,引发虚假披露、“漂绿”等风险,对企业自身、投资者、消费者与社会公众,以及ESG市场带来负面影响。

ESG(环境、社会与治理)是联合国全球契约组织(United Nations Global Compact,“UNGC”)在2004年提出的概念,同时也是一个完整的企业治理框架体系,旨在全球范围内推动和落实可持续发展理念。ESG提出后,在各国监管机构、国际多边、双边组织,以及产业界中取得广泛认同和重视。经过18年的发展,ESG的理论框架与实践体系陆续完善,逐步从“软约束”治理机制迈向“硬约束”合规要求。

ESG的核心机制是通过对环境、社会责任与公司治理三个方面信息、数据的披露,向投资者、消费者、监管机构以及社会公众,完整展示企业在合规工作与综合治理方面的实际状况。因此,ESG信息披露自然成为ESG治理中的一项首要工作,相应地ESG报告则是落实ESG信息披露工作的重要载体。

所谓ESG信息披露,是指企业将当前涉及环境、社会责任与治理方面的整合信息和数据,在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等书面文件中如实陈述,向各利益相关主体传递企业在可持续发展上做出的努力。


 一、从CRS到ESG:一个自我约束到强制约束的发展历程

1. CRS及其发展历程

ESG是在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 CSR)的理论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可持续发展理论体系。CRS与ESG含义贴近,是ESG发展的前身。所谓企业社会责任(CRS),是指企业在自愿基础上,把社会和环境的影响整合到企业运营以及与利益相关方的互动过程中,企业在创造利润、向股东和员工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并要求企业超越把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的传统理念。

从CRS理念的形成到ESG的提出,实际经历了一个半世纪的发展历程。一般认为,19世纪中后期企业制度逐渐完善,劳动阶层维护自身权益的要求不断高涨,美国政府接连出台《反托拉斯法》和《消费者保护法》,以抑制市场不良行为,客观上对企业践行社会责任提出了新的要求。20世纪70年代,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进步,西方学者与国际组织提出企业不仅要对赢利负责,而且要对环境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的观点,推动了80年代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在欧美发达国家的兴起。在劳工和人权组织等NGO和消费者的压力下,许多知名品牌公司也都相继建立了自己的生产守则,后演变为“企业生产守则运动”,并且生产守则运动由跨国公司的“自我约束”(self-regulation)的“内部生产守则”逐步转变为“社会约束”(social regulation) 的“外部生产守则”。2000年7月《全球契约》论坛第一次高级别会议召开,参加会议的50多家著名跨国公司的代表承诺,在建立全球化市场的同时,遵循约束改善工人工作环境、提高环保水平。2002年,联合国正式推出《联合国全球契约》(UN Global Compact),协约共有九条原则,恳请公司对待其员工和供货商时均应予以遵守。

2. ESG与CRS的比较

从CRS的发展历程来看,不难发现与ESG相比,尽管CRS同样以可持续发展理念为归依,但在具体内容上存在以下差异:

(1)CRS以企业自愿披露为基础,而ESG已形成以强制披露为主,不披露就解释的基本规则。

(2)CSR侧重于企业管理的发展理念或价值导向,与投资策略关系较弱,而ESG报告则成为投资者判断企业非财务性运营状况的主要信息来源,是从投资者评估的角度出发来反向影响企业管理的;作为一种投资人推动的准则,ESG从一开始就带着希望由此获取盈利并规避风险的基因。

(3)CSR报告在内容上更偏向于定性化,以展示和描述企业在社会责任领域的成绩为主,在实践中走偏为“企业形象宣传报告”;而ESG报告内容更偏向于定量化,尤其在环境方面需要大量的数据支撑,且在披露事项上应同时涵盖正面信息与负面信息。

(4)CRS对企业而言属于软约束,不具有强制性,而ESG属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且涉及虚假披露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将ESG信息披露纳入透明度监管范畴

1. 透明度监管的基本理论框架

资本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重要场所,发挥其功能的关键要素之一就是透明度(transparency),缺乏透明度是资本市场欺诈丑闻频发乃至金融危机爆发的重要诱因。资本市场透明度对资本市场效率和实体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各国政府和学界高度重视的话题。同时,为了提高资本市场信息透明度,世界各国大力推进信息披露监管改革,先后颁布和实施了一系列法案加强信息披露。因此,透明度是资本市场监管与审慎监管的重要方面。

信息透明度原先主要集中在财务会计领域,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将透明度定义为“及时系统地全面披露所有相关的财务信息”(OECD,2002)。有观点认为,透明度是及时、可靠的经济、社会和政治信息,这些信息主要包括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贷款的使用情况、政府提供服务的情况、货币和财政政策以及国际组织业务活动相关情况等,并认为透明意味着信息具备可获取性(access)、相关性(relevance)、高质量性(quality)和可靠性(reliability)特征。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增强银行透明度》研究报告中将透明度定义为,“公开披露可靠、及时的信息,使信息使用者能够准确评估银行的财务状况和业绩、业务活动、风险概况和风险管理实践。”

晚近学者在研究透明度监管时,进一步指出,在信息不对称环境下,不仅存在公有信息,还存在私人信息,当私人信息从持有者传递至非持有者时,透明度水平就会得到提升。他们将信息持有者和非持有者分别定义为信息发送者和信息接收者,认为透明度概念主要针对信息需求方而言,即根据信息接收者的需求对披露的信息进行判断,这也是透明度与信息披露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可见,信息接收者和信息发送者构成透明度概念框架中的主要主体。信息发送者直接影响信息的内容与质量,信息接收者依据信息做出决策,而后对实际经济活动产生影响[1]

就资本市场而言,信息的发送者主要包括上市公司、监管部门、服务部门以及投资者,信息接收者主要包括外部投资者、监管部门等。就资本市场信息内容而言,公司财务信息是传递价值和影响决策的关键因素,除此之外股票价格、行政处罚公告、经济政策等信息及利益相关者的行为也会传达公司价值相关信息,影响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判断,继而影响信息接收者的决策。

2. ESG信息披露与透明度监管

对ESG的监管也同样适用资本市场透明度监管的框架体系。在ESG信息披露中,ESG的信息发送者主要包括上市公司、ESG评级机构、内部投资者等。ESG的信息接收者包括证券监管机构、市场监管机构及其他执法机构、外部投资者、消费者与社会公众;其中,有动机对ESG信息作反应的相关者包括监管机构、外部投资者和消费者,而与环境、社会责任、治理相关的非财务信息正是这些相关者判断该上市公司是否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有效信息。这些有效信息是否具备可获取性、相关性、高质量性和可靠性特征,将直接影响监管机构、外部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决策。例如,气候变化问题在获得公众重视之后,公司的环境表现会影响投资者的决策,气候风险相关信息也会融入市场股票价格中。

因此,ESG信息披露符合透明度监管的框架体系,同时,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是提高透明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政策与监管执法,将ESG信息披露作为一项监管工具纳入对资本市场的日常监管工作,并内化为企业必须履行的重要合规事项。

三、有关ESG信息披露立法政策的发展趋势:从自愿到强制

1. 欧盟

一般认为ESG所涉及环境、社会责任与治理的披露事项属于非财务事项,与传统资本市场密切关注的财务性信息披露有所区别。在各国立法政策方面,2014年12月,欧盟委员会颁布《非财务报告指令》(Non-Financial Reporting Directive,NFRD),第一次将ESG三个要素统一纳入政策法律文件,规定大型企业(员工人数超过500人)对外发布非财务信息披露内容时,必须覆盖ESG的相关议题,并明确环境议题须强制性披露的具体内容,对社会责任和治理议题,提供了参考性的披露范围。具体应包括公司商业模式、包括正在运行的尽职调查流程在内的政策描述、前述政策结果、与业务及管理方法相关的主要风险、关键绩效指标。如果公司不执行其中一项或多项与前述ESG有关的政策,则非财务报告中还应就没有执行该政策提供清晰合理的解释。

此后,欧盟委员会还陆续发布了两个NFRD的补充性指南:其一, 2017年6月,欧盟委员会发布推动企业披露环境和社会信息的指南,旨在提高企业在环境和社会事务方面的透明度。该指南反映了国际上的最佳实践和最新发展,包括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巴黎协定、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简称“TCFD”)等,并明确了衡量良好非财务报告的6大关键原则。由于该指南属于非强制性,因此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和商业环境来决定使用国际、欧洲或国家的报告框架。其二,2019年6月,欧盟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报告企业气候相关信息的新指南,该指南是对现有非财务报告指南的补充。新指南以欧盟委员会于2018年6月任命的可持续金融技术专家组就气候相关信息披露提出的建议为基础。

2021年3月,欧洲银行、欧洲证券协会和欧洲证券管理局颁布《可持续金融披露条例》,要求所有欧盟金融市场参与者、顾问及向欧盟投资者推销产品的外来参与者,按照条例的要求收集并报告指定的ESG数据,从实体和金融产品两个维度要求金融市场参与者和财务顾问在投资过程中披露ESG相关细节,确保投资者获取做出正确投资决策所需的可持续发展信息。该条例的三个核心目标包括:(1)改善披露,以便投资者能够了解、比较和监控金融产品和公司的可持续性特征,从而满足其投资选择需求;(2)确保欧盟内部的公平竞争环境;(3)防范“漂绿”现象。在内容上,该条例涵盖了可持续发展风险如何影响投资者回报的信息,以及披露投资如何对气候变化等因素产生的负面影响、可持续性风险合同前披露和定期披露等,并对具有可持续性特征的金融产品提出了额外的披露要求。

立法的颁行是提高ESG认识、改善报告质量的一项重要驱动因素。根据欧盟委员会2020年11月发布的《NFRD研究报告》显示,自2018年以来,共有1956家公司直接适用NFRD(包括1604家上市公司、278家银行和74家保险公司)。如果算上欧盟各成员国通过转化会计指令和NFRD为本国法律后的适用范围的话,适用NFRD的公司高达11500家。此外,还有约9000家其他实体自愿提供非财务报告。[2]

2. 美国

美国最初的ESG信息披露框架是以S-K条例为中心,规范了公司的非财务信息披露,要求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注册的公司在其年度报告(10-K表)中披露影响投资决策的ESG重要信息,包括与气候变化相关的重大资本支出金额和财务上与环境有关的重大行政和法律诉讼。其后,SEC发布了包括与气候变化有关的披露指导意见。美国各州也有州级别的ESG披露制度,如加州的《供应链透明法》,要求所涵盖的零售商和制造商披露其供应链中的劳工信息。美国ESG信息的主要披露框架是由美国可持续发展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SASB标准,但随着遵循ESG原则的投资机构的增加,基于S-K条例公布的企业信息已经无法满足投资者的需求,本着投资者保护原则,SEC也在积极完善ESG披露要求。2020年8月,SEC修订S-K条例第101项,要求上市公司等在业务描述中披露对公司业务重要的人力资本的信息(包括员工人数、受重视的人力资本指标和目标)。

在美国,2017年纳斯达克交易所发布《ESG报告指南1.0》,为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提供指引,2019年又发布了2.0版本,针对所有在纳斯达克上市的公司和证券发行人提供ESG报告编制的详细指引,包括负责人的消费与生产、气候变化、促进目标实现的伙伴关系等内容。2020年1月,美国金融服务委员会制定《ESG信息披露简化法案》,强制要求符合条件的证券发行者在向股东和监管机构提供的书面材料中,明确描述规定的ESG指标内容。2021年3月,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在《2021年优先审查事项》的文件中,重点项目包括扩大对企业绿色永续投资的关注和审查,加强关注气候和ESG相关的投资风险。2022年3月,SEC公布了以加强和标准化气候相关披露为目的的规则草案。随着ESG基金的规模迅速增长,也出现了如信息披露不足、夸大宣传甚至误导、“漂绿”等问题,对此,SEC于2022年5月公布了关于ESG投资产品等新建议和规则,并发起了征求意见:[3]

(1)要求披露ESG产品的策略和ESG投资建议。披露ESG投资的具体方法为:1)ESG整合:披露ESG因素如何被纳入投资过程;2)以ESG为主要考虑因素的投资,应以表格形式披露如何在投资决策中使用ESG因素及与ESG相关的投票和参与举措;3)影响力投资,须披露与达到投资目标相关的测算方法。

(2)关于影响力、投票和参与的补充信息。以ESG为主要考虑因素的投资,需要披露包括关于目标影响和评估进展的关键指标的信息;如果投票和参与被采纳为关键的ESG投资策略,也应予以披露。

(3)关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信息。如果在ESG投资中考虑到环境因素,应披露被投资公司的温室气体排放信息。该披露旨在满足投资者考虑被投资公司的温室气体举措的需求。如果温室气体排放不是ESG战略中要考虑的因素,就无需披露。如果温室气体排放被视为ESG整合因素之一,应披露其考虑的方法和数据来源等。

3. 我国香港地区

香港地区经历了“一般披露”上升为“强制披露+不遵守就解释”的发展过程。2012年,港交所发布《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作为上市公司的自愿性披露建议,倡导上市公司披露ESG的工作环境质量、环境保护、运营习惯及社区参与的信息;该指引被列入港交所《上市规则》附录中,于2013年1月1日生效。2015年,港交所修订《上市规则》和《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将披露的ESG信息调整为环境、社会两大范畴,并在其下划分出11个层面、共计43个指标的内容。同时,2015年版《指引》将一般披露责任从自愿披露全面提升至“不遵守就解释”,自2016年起的财政年度生效;将环境范畴的关键绩效指标从自愿披露提升至“不遵守就解释”,自2017年起的财政年度生效。2019年,港交所再次修订《指引》,新指引进一步增加了ESG关键绩效指标,扩大了强制披露的范围,并将披露建议全面调整为“不遵守就解释”。这次修订适用于2020年7月1日起的财政年度。这也意味着香港上市公司今年公布的2021年ESG报告,必须反映这些新增披露要求,较往年提升披露信息的范围和质量。2021年11月,联交所发布了供上市公司参考的气候信息披露指引,协助上市公司按照TCFD建议做出报告。同时,香港绿色和可持续金融跨机构督导小组亦已宣布,拟于2025年或之前强制实施符合TCFD建议的气候相关信息披露。联交所将会审视其ESG框架,进一步配合TCFD的建议。[4]

 “不遵守就解释”是指上市公司应当遵披露《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所规定的数据,如果上市公司不进行披露的,则应当对此进行解释,在ESG报告中提供经过审慎考虑的理由。根据2019年修订,《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将披露建议全面调整为了“不遵守就解释”,其范围包括环境和社会两个范畴下的12个层面和一般披露以及36项关键绩效指标。虽然上市公司可以为所有对其重要的关键绩效指标设定目标,但该指引只明确要求在“不遵守就解释”的基础上披露废气废弃物的排放量目标、减废目标、能源使用效益目标、用水效益目标(关键绩效指标A1.5、A1.6、A2.3和A2.4)。

4. 我国大陆实践

虽然中国与欧美国家相比ESG实践起步较晚,但中国已步入ESG发展的快车道。研究显示,中国已出现对ESG信息披露的自发支持,领先公司已开始自愿披露关键ESG数据。证据表明,在公司面对多重自愿性框架的今天,强制披露的规定比自愿披露的指导规则更有影响力,也更能提高市场效率。

2021年6月28日,中国证监会网站发布修订后的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格式准则。本次修改总体保持了原有框架结构。值得注意的是,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的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包括排污信息、环境自行监测方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在内的七类环境信息。强制性规定能够规范术语,促使市场对标现有最佳披露实践,并奖励先响应者和在社会、环境方面表现最佳者。为了提高市场接受度,证监会可在能力建设、投资者教育和同行交流方面对ESG信息披露进行支持。

四、晚近ESG信息披露的监管趋势:从一般执法到专项执法

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是对全球最有待解决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的阐述,涵盖了ESG以及经济发展方面的种种问题,对各种可持续发展问题以及处置政策进行回应,其中不少事项均与证券监管机构的使命直接相关。证券监管机构总体上有三大核心且相互关联的目标:保护投资者、确保市场公平有效和透明以及降低系统性风险。

2021年3月,德意志银行旗下管理近万亿欧元的资产管理公司DWS被内部举报存在“漂绿”嫌疑,成为ESG领域“漂绿”话题的导火索。2021年3月4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宣布在执行部(Division of Enforcement)设立专门的气候和ESG工作组,负责ESG的审查和执法工作,调查发行人ESG信息披露方面的潜在违规情况,并审查与金融机构ESG投资策略相关的披露及合规问题。经过SEC气候和ESG工作组的调查,2022年4月28日SEC向矿业巨头淡水河谷(Vale)提起了一项证券欺诈诉讼,指控Vale可持续发展报告、ESG相关文件及定期报告中,有关安全做法的披露存在“重大虚假和误导性(materially false and misleading)”;2022年5月23日,SEC又向金融巨头纽约银行梅隆投资顾问公司(BNYMIA)发起诉讼,指控BNYMIA在宣称其采用ESG投资策略时,存在“错误陈述和遗漏(misstatements and omissions)”;2022年6月,SEC对高盛集团ESG基金展开调查。

关于ESG虚假信息披露的风险,晚近各主要国家已经将ESG信息披露纳入非财务性透明度监管范畴,并开展执法实践。国际证监会组织(简称“IOSCO”)在《关于资产管理中可持续性相关实践、政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的建议》指出,监管和执法工具有助于防止资产管理公司和产品层面的“漂绿”现象,并提高投资者对考虑可持续性相关风险和机会以及可持续性相关产品的资产管理公司的信心。

从2022年上半年SEC的监管执法实践看,美国证券监管机构已将ESG信息披露将作为重点审查领域,并成立专注于气候和ESG问题的执法工作组。从公开的信息不难发现,随着投资者日益关注和依赖气候变化和ESG相关的信息披露以及投资情况,SEC的气候变化和ESG特别工作组将制定举措,积极识别ESG信息披露中的不当行为。该工作组主要有两项重要职责,一是识别发行人ESG信息披露方面的潜在违规情况,二是识别与金融机构ESG投资策略相关的披露及合规问题。对淡水河谷(Vale)案梅隆投资顾问公司(BNYMIA)案的监管执法,印证了这两项工作任务。此外,该工作组还将协调有效利用该部门的资源,包括通过使用先进的数据分析来挖掘和评估各登记人的信息,以确定潜在的违规行为。

关于在证券监管机构中成立专门的ESG执法部门,具有以下积极意义:首先,成立专门的ESG执法部门是一项创新与激进的措施,其最初的工作重点将是查明发行人在现行规则下披露气候风险方面的任何重大漏洞或误报。其次,标志着证券监管机构已经将审查重点从传统财务信息转向了ESG信息披露,需分析与投资顾问和基金的ESG战略有关的披露和合规问题。再次,气候和ESG工作组隶属于SEC的执行部,具有执法性质。复次,ESG执法部门具有相当的专业性,其将评估和追踪与环境、社会、企业治理相关问题有关的举报、投诉和处置,并为全部门处理环境治理相关问题的团队提供专业知识和见解。最后,ESG执法部门需要与其他部门积极合作,气候和ESG工作组与SEC的其他部门和办公室密切合作,包括公司财务部、投资管理部和考试部。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针对ESG治理的监管,除了证券监管机构以外,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执法亦不能缺位,尤其是对ESG虚假披露造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虚假广告,以及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损害方面,更应当主动、积极地启动相关执法调查程序。

五、我国ESG信息披露合规实践亟需扭转的认识误区

1. ESG不是企业形象宣传的“广告”,而是落实监管政策与合规管理的工具

ESG尽管与CSR具有天然的联系,但不是CSR的自然延伸,而是对CSR的革命。ESG与CSR的逻辑都有“利他”的成分,但ESG中的“他”的涵盖面更为广泛,不仅仅有消费者、客户,而是包括环境、社会、治理三方面的一个完整体系。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当前在国内外市场中,普遍存在的误区是:将ESG信息披露视为企业形象宣传与市场营销的工具,而不是履行监管机构所要求对非财务信息如实披露相应数据或事项的合规义务。在内容上,ESG报告依然停留在CSR自愿披露与定性披露阶段,所描绘的内容侧重于企业在环境、社会责任方面所做的贡献,而对于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破坏、违法等负面信息只字不提。因此,这些所谓的ESG报告充其量只是一些“虚伪的高谈阔论”,或者说是“道德宣言”,距离监管透明度所要求的披露规范相差甚远。

从2021年3月,德意志银行旗下管理近万亿欧元的资产管理公司DWS被内部举报涉嫌“漂绿”并被监管机构立案调查的事件,不难发现公司雇佣首席可持续发展官的目的不是改善或者规划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而是将此职位当作“洗绿剂”用于对外营销。2021年,欧盟委员会筛选了344个宣称其产品环保的网站,后经核实,其中42%都包含虚假或欺骗性信息。

从资本市场角度来看,ESG虽然是新兴的投资概念,但市场已然开始青睐那些拥抱ESG的企业。相关数据事实也证明,在ESG方面表现优异的企业能够长期获得更好的经营绩效,与投资者的收益呈现正相关关系。从消费者角度去看,千禧一代愿意在有企业社会责任承诺的品牌商花更多的钱。由此,企业陷入的严重误区是在没有按照ESG的指标体系与法定要求做好合规、治理工作前,盲目去贴ESG或绿色标签,以此作为市场营销手段或对外宣传广告。

2. ESG报告需要的不是“讲故事”与华丽的词藻,而是真实的数据支撑,及以扎实的法律合规工作作为各项议题与指标的基础

从2021年德意志银行旗下资管公司案、2022年5月纽约银行梅隆投资顾问公司案,以及6月发生的高盛案都涉及ESG报告的“漂绿”问题。如上所述,这些对ESG报告造假或虚假披露的根本原因,还是在于公司决策层与管理层把ESG报告当作迎合市场与投资者的营销工具。因此,多数ESG报告是用华丽词藻的语言讲述企业社会责任的“故事”,而监管机构、投资者、消费者、社会公众所需要了解的是企业在减排、环保方面的真实数据,以及如何回应立法所要求的新议题,如何在上下游供应链体系中践行绿色低碳与社会责任,如何做好ESG各项指标所对应的法律合规工作,如何在公司治理中回应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等实质性内容,对前述事项,这些讲“故事”的报告或闪烁其词,或避而不谈。

从透明度监管要求看,ESG信息披露已经超越了CSR报告的定性描述要求,其更强调的是相关ESG合规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可验证性,而在此背后需要依靠企业建设一整套完备的ESG合规管理体系,并切实运行与落实各项监管要求。换言之,如果一个企业连最基本的ESG合规管理体系都没有搭建,就聘请外部咨询机构帮助起草所谓的ESG报告,这份报告除了“讲故事”外,不可能对透明度监管所要求的事项与数据作出有效回应。

3. ESG虚假披露引发的不仅是道德谴责,还有更严厉的法律制裁

CSR报告更多的是企业自愿履行社会责任,以及对可持续发展的承诺,如果企业没有兑现自己的承诺或有夸大叙述的,所引发的更多是在商业与社会道德层面的谴责。而作为落实资本市场透明度监管的一项核心工具,ESG信息披露已经被各国监管机构当作除传统财务数据以外,可以系统性解决资本市场非财务性合规问题的有力抓手。而“漂绿”、虚假披露、ESG造假等事件的发生,必将引发一系列的法律后果与责任。

2022年4月SEC对淡水河谷案的安全信息披露造假执法,不仅涉及罚款、追缴利润,还有各项民事诉讼。SEC在5月在纽约银行梅隆投资顾问公司案中,就ESG投资的误导性和虚假陈述进行执法,责令停止和撤销所有的不实披露,并处以150万美元的罚金。而在2021年德意志银行旗下资管公司“漂绿”事件曝光后,除了证券监管机构外,德国的市场监管机构、刑事执法机关等均介入调查,这意味着ESG虚假披露所引发的法律风险,涵盖了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4. 绿色与碳中和不是ESG的全部,亟需关注新议题未及时合规应对带来的整体性风险

碳中和、新能源等单一标签,都不能代表ESG全貌。如果只关注某一方面,难免形成偏颇和误解,这些误解可能无形中会阻碍ESG的健康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有新的法律法规出台或修正,因而会有新的议题会被纳入ESG的指标评价体系。这就需要企业在ESG合规体系建设中与时俱进,及时对新兴议题做出合规回应,采取及时、有效的应对措施。

例如,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晚近各个均将个人数据保护提升到数字社会与法治发展前所未有的高度,为此ESG各主要指标体系均将“隐私与数据保护”作为社会责任项下的二级或三级议题纳入考察。2022年7月2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对滴滴全球股份有限公司处人民币80.26亿元罚款,对滴滴全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CEO程维、总裁柳青各处人民币100万元罚款,这个事件对ESG加强对相关新议题的合规应对,具有很现实的警示作用。

参考文献:

[1]胡海峰 王灿灿:“资本市场透明度研究新进展”,载《经济学动态》,2022年第6期,第132页-133页。

[2]东方证券:“东方证券ESG 专题研究系列之二:境外ESG 监管新发展”,2022年7月17日,第8页。

[3]东方证券:“东方证券ESG 专题研究系列之二:境外ESG 监管新发展”,2022年7月17日,第12-13页。

[4]关于晚近香港ESG信息披露监管实践另可参考马美芹、梁高翔、史家齐:“全球ESG 基金信息披露监管实践综述”,载《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ESG研究专栏》,2022年第1期,2022年4月6日发布,第7页-第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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