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盛法评 | 国际商事仲裁中对“专家证人”的提问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允许当事人及代理律师对“专家证人”进行提问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其更好的了解专家报告中所述相关内容。由于许多专家证人的专家报告非常冗长,且在阅读过程中会伴有诸多疑问。因此,通过向专家证人进行提问的方式能使专家证人进一步澄清其想要表达的确切内容。需要注意的是,向专家证人的提问应有别于交叉盘问阶段的提问,对专家证人的盘问是为了澄清专家意见中的内容,而交叉盘问的目的是为了丑化专家证人,因此两者之间的功能和作用实际上存在本质的不同。
一、提问的法定规则
关于对专家证人的提问规则,在CPR Rule 35.6条“Written Questions to Experts”中有着明确的规定,虽然CPRs为民事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但其确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发挥着非常深远的作用和影响,成为了许多代理律师在向专家证人提问时所遵循的实操规范。
(一)提问权的法律渊源
A party may put to--(a) an expert instructed by another party; or (b) a single joint expert appointed under rule 35.7, written questions about his report.
当——(a)一方已根据本条向另一方指定的专家提出书面问题;(b)该专家没有回答该问题,则法院可向指定该专家的一方作出以下一项或两项命令—(i)该方不得依赖该专家的证据;或(ii)该方不得向任何其他方追讨该专家所产生的费用及开支。”
二、司法判例
(一)Mustard v. Flower(2019) EWHC 2623(QB)先例
(二)Wilson v. Al-Khader (2015) EWHC 4240(QB)先例中
综上所述,由于实践中双方专家证人可以在庭前的任意程序中进行共同会面Joint meeting,进而达成共同声明Joint statement或备忘录Memorandum,甚至是在交叉盘问阶段还有能力对其专家报告中的内容进行主动澄清。因此从制度上而言,代理律师在实践中对对方委任专家证人的提问应局限在一个很小的范围之内,方能得到法院或仲裁庭的认可和尊重,否则相关专家证人也完全有理由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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