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盛法评|十大国际仲裁机构仲裁规则比较研究之一——“仲裁的提出”
相较于诉讼,仲裁拥有更高的自治性、灵活性以及保密性。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国际仲裁被大多数商事主体普遍认可,其中很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相比外国法院的判决结果,外国的仲裁裁决更具有可执行性,因此国际商事仲裁在国际商事交往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国际民商事争议涉及不同主权国家法律规则的适用,由于各个国家之间存在着历史、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其法律制度也各有特点,而仲裁又具有当事人高度意思自治的显著特征,即仲裁当事人可自由选择仲裁机构及相关规则。因此,如在国际商事合同订立的过程时,就能选择做适合自己的仲裁机构和规则,是代理律师维护当事人利益重要法宝。
为此,我们特意选取了十家国际知名商事仲裁机构,通过对其仲裁规则的比较和分析来为读者展现国际仲裁活动中各环节的重点和难点,包括:
1、大韩商事仲裁院(KCAB)国际仲裁规则(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2、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仲裁规则(于2016年8月1日生效);
3、德国仲裁院(DIS)仲裁规则(自2018年3月1日起生效);
4、毛里求斯国际仲裁中心(MIAC)仲裁规则(自2018年7月27日起生效);
5、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机构仲裁规则(自2018年11月1日起生效);
6、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仲裁规则(自2020年10月1日生效);
7、国际商会(ICC)仲裁规则(于 2021 年 1 月 1 日生效);
8、维也纳国际仲裁中心(VIAC)仲裁规则(自2021年7月1日起生效);
9、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仲裁规则(于2023年1月1日生效);
10、米兰仲裁院(CAM)规则(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为读者阅读之便,我们仅以“仲裁机构地点”加“规则”的方式代指上述规则,以地点代指上述机构,如“香港”代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香港规则”指自2018年11月1日起生效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机构仲裁规则。
本文将首先从“仲裁的提出”出发,对上述仲裁机构的各类规则进行比较。从国际仲裁惯常方式来看,“仲裁的提出”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由申请人直接向仲裁机构和被申请人发出通知以启动仲裁;二是申请人先向仲裁机构发出仲裁申请,再由仲裁机构通知被申请人。
一、由申请人直接通知仲裁机构和被申请人的包括“香港”、“新加坡”、“毛里求斯” 二、申请人首先向仲裁机构发出申请,再由仲裁机构通知被申请人的,主要有“韩国”、“斯德哥尔摩”、“维也纳”、“德国”、“国际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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