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随着政策端的引导,新型储能行业迎来大爆发,已过去的2023年是中国新型储能行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一年,也是新型储能行业迅速成长的一年。根据《2024年中国新型储能产业发展白皮书》,2023年中国储能累计装机功率约为83.7GW。其中:新型储能累计装机功率约为32.2GW, 同比增长196.5%,占储能装机总量的38.4%。2023年中国储能新增装机量约26.6GW。其中:新型储能新增装机量约21.3GW,是2022年新型储能新增装机量的3.6倍,约占2023年储能新增装机的80.3%。随着政策的不断完善以及装机容量的不断增加,新型储能项目并购逐渐活跃。新型储能按照应用场景分为独立储能和配建储能,与配建储能相比独立储能电站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满足独立计量、控制等相关技术条件,可被电网直接调度的储能设施。实践中,投资者通常采用受让项目公司股权的方式并购独立储能项目。本文将结合笔者所参与的独立储能项目并购法律尽职调查的经验,就投资者通过股权收购方式并购独立储能项目法律尽职调查需关注的要点进行分析。
(一)目标股权权属情况
1、核查项目公司股东信息,如股东名字/名称、出资金额、出资比例、人数等,确保转让方为项目公司工商登记的股东。同时,应核查目标股权是否存在代持、是否存在权属争议。
2、核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因此,如转让方出资存在瑕疵,受让方存在与转让方就瑕疵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1、核查目标股权优先购买情况,在项目公司存在两名以上股东且该次收购仅系收购项目公司部分股权的情况下,应核查公司章程或合资协议是否对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存在限制性规定,并确定其他股东是否已放弃优先购买权。2、核查目标股权是否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在独立储能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公司股东通常将项目公司股权进行质押以获取融资,同时目标股权亦可能因项目公司股东的债务纠纷而被冻结,因此收购方在交割前需确认目标股权无质押、冻结,或者质押、冻结已被解除,否则目标股权将无法进行变更登记。3、核查目标股权转让是否需履行特殊交易程序,如目标股权为国有股权,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需履行特殊的交易程序,因此在收购此类目标股权时应核查是否已经履行特殊交易程序,避免因未履行法定程序引致目标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或无法履行的风险。股权收购时,项目公司资产价值是决定收购价格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尽调时需核查项目公司资产权属情况,确认相关资产是否存在抵押、质押和查封等情形,是否为项目公司依法独立享有,以及是否购买了财产保险。与此同时,尽调时亦应核查项目公司负债金额,核查相关借款、融资租赁等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并重点核查项目公司与其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借款和资金往来情况,以规避借款合同纠纷。核查项目公司对外签订的项目建设工程合同(含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设备采购合同(含电芯、储能变流器(PCS)、电池管理系统(BMS)、能量管理系统(EMS)等)、项目运维合同、土地租赁合同等重大合同签署及履行情况,是否存在违约情形,以及对外担保的情况。尽调时应要求项目公司提供目前所适用的所有税种、税率的说明及完税证明,核查项目公司是否足额依法纳税,是否存在欠税或逃税的情况,是否受过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等。届时,还应同步核查项目公司所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及有关批准文件或项目公司享有的减税或免税的证明,如高科技创新企业能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项目公司所在行业能享受的出口退税等。核查项目公司劳动合同以及劳务派遣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核查项目公司是否存在违法用工、拖欠员工资、未及时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保、公积金及存在劳动纠纷等情形。尽调时应关注项目公司已发生但尚未了结以及潜在的诉讼和仲裁情况,核查项目公司资产(含储能设备、电费收益和补贴等)、银行账户等被查封、冻结情形,进而判断相关诉讼及仲裁案件对项目公司的经营或使资产贬损情况。独立储能项目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与其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一样需依法履行项目备案、环评等手续之外,还可能涉及需依法履行其他特殊合规手续。以下就独立储能项目立项、建设及并网过程中需核查的合规手续分析如下:《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国能发科技规〔2021〕47号,以下简称《管理规范》)第八条规定:“地方能源主管部门依据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及配套制度对本地区新型储能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并将项目备案情况抄送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因此,尽调时需核查目标项目是否已经备案,并同步核查目标项目实际情况是否与备案文件信息相符,包括项目法人、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等是否发生重大变更,如发生重大变更,是否向备案机关履行告知义务并修改相应信息。目前,独立储能项目未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但实践中独立储能项目通常涉及输变电工程的新建或者改扩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规定, 500千伏及以上的(涉及环境敏感区的330千伏及以上的)需编制环评报告书;100千伏以下的输变电工程无需办理环评手续;其余需编制环评报告表。当下,独立储能项目变电站电压等级通常为330千伏以下,故一般情况下目标项目需编制环评报告表并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据此,尽调时应核查目标项目是否需编制环评报告表,如需编制但未编制或者虽已经编制但未获得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批复,或未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报告表而擅自开工建设的,目标公司可能面临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恢复原状的风险。《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规定,除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及其他被豁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否则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另外,《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7〕1975号)规定,除抽水蓄能以外的其他储能项目不属于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范围。据此,尽调时应核查目标项目是否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节能审查并获通过,避免被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整改,处以罚款甚至责令关闭的风险。《关于储能电站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事项的函》(建办科函〔2021〕403号)规定,电化学储能电站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情形的,应当依法申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但至今《暂行规定》及《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解答(一)的通知》(建办法〔2020〕50号)等均未对新型储能项目是否属于上述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明确规定。目前,只有部分地区对新型储能电站需要实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如北京、杭州、金华和温州等,其余地区尚未出台相关政策。因此,尽调时应了解目标项目地关于新型储能项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的政策,并向当地主管部门确认,避免目标项目因应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而未办理引致目标项目无法正常建设或运营的风险。《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22〕3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在电化学储能电站项目建设过程中,要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要坚持底线思维,加强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合理确定电化学储能电站选址、布局和安全设施建设。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和使用。”另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规定,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因此,尽调时应核查目标项目是否已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并获批准,已经投入生产使用的目标项目是否经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且验收合格。以规避因目标项目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而引致目标公司被责令限期改正及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的风险。《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尽调时需核查标的项目是否经验收合格,相关竣工验收资料是否完整。尽调时就目标项目还应核查是否已经取得电网企业的接入系统意见、并网验收意见以及是否已与电网企业签署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协议。就目标项目用地,尽调时应核查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要求项目公司提供土地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土地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情形以及查封时间和原因。同时,尽调时还应关注目标项目是否已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避免项目被认定为违章建筑的风险。目前,独立储能项目处于发展初期,相关的政策及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各地区和各部门对于独立储能项目的监管要求还未形成统一意见,进而许多项目业主忽略项目法律风险防控,致使法律风险问题突出。因此,收购时收购方应尽量聘请专业律师对目标项目进行全面的法律尽职调查,了解目标项目所存在的法律风险,以便及时采取合理的风险规避措施并作出更加准确的商业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