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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盛法评|公司融资、上市前的合规治理之六——公司的重大股权投资

2022-09-02   李旻、车玉洁

公司的重大股权投资是公司在融资、上市前的一项极其重要的核查项目,律师从核查过程中能够发现公司的重大投资决策程序是否完善,股权投资的流程和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同时,还能根据股权投资情况对该被投公司是否存在其他重大法律风险进行研判,以此来确认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是否符合对外融资和上市资格。

一、重大股权投资的理解

实践中,承办律师一般是选取目标公司前三年的股权投资作为尽职调查的范围进行全面且客观的核查,而所谓“重大股权投资”指的是在尽调过程中,承办律师基于目标公司对外投资金额、规模、对象及所属行业特性等因素,进而综合对其重要性予以判断,并在筛选之后作出重点关注的行为。从法律意义上来说,目前立法者及监管者并没有对“重要股权投资”进行定义。与此同时,也没有对承办律师披露的程度有所要求,其需要结合承办律师的核查经验及目标公司的行业特性等因素来予以判断。例如地产类公司和互联网公司的股权投资认定标准就大不相同,由于地产类公司是“重资产”概念为主的公司。一般而言,其投资金额势必是基于其整个公司资产规模和价值作为主要评定标准来予以确认的。然而,对于互联网公司这类“轻资产”概念的公司,其往往是基于市场对公司的估值来确认投资价格,显然相较于地产类公司而言,其投资价格的浮动空间较大。因此,不能仅限于投资金额等单一要素来评判是否属于“重大股权投资”这一范围。

二、尽调核查的标准和方式

(一)工商登记档案

在核查公司重大股权投资事宜时,承办律师一般会选择先行调取目标公司工商登记档案,对其进行的股权投资概况进行初步了解。在核查工商登记相关材料时,可以顺带对目标公司股权投资的企业历史沿革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审计报告

承办律师应当重视目标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委托第三方出具的审计报告,并将其作为判断公司重大股权投资合法性的重要参考依据。一般在审计报告中都会列举目标公司的对外投资情况,并同时陈述股权转让的对价是否公允及其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通过审计报告,可以帮助承办律师迅速锁定之前尚未掌握的关联方,对于评判股权的合法性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三)善用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的个人访谈

虽然对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进行个人访谈是一项常见且基础的工作,但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一些办案律师显然对该工作仍缺乏一定的经验和技巧,也无法理解该项工作的真正价值。首先,访谈工作建议在承办律师核查公司基础材料后进行,这有助于针对律师已发现的问题进行提问,以此了解形成该问题的原因,为日后的解决机制打下基础。其次,访谈工作应该以帮助目标公司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作为出发点,而并不是站在公司对立面意图发掘问题作为其目标。要让目标公司了解到配合进行个人访谈,将有助于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而并非制造问题。最后,访谈工作也是与客观材料进行相互验证和兜底的一项过程,通过对公司高管进行访谈,可能会展现出客观材料未体现的内容,为验证客观材料的真实性及加强其证明力度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三、重大股权投资的决策程序

对于内控制度较为完善的拟融资或上市公司而言,其一般会在公司《章程》或在其内部制定相关对外投资决策制度中明确公司在进行对外投资时的相应流程,以保护各股东的合法权益。例如公司的决策主体、公司对外投资的披露流程等,这些都需要承办律师在合法性审查中进行核查,以确保决策程序的合法及合规。

综上,律师对于目标公司重大股权投资相关的尽调意见,其实则并不是对目标公司对外投资的完整及全面的反馈,而是根据律师的办案经验,推导投资项目重要性,进而根据法律必要性原则对该些项目进行概括性阐述的行为。因此,对于报告中并未完全披露的一般性股权投资事宜,建议也通过列举或工作底稿的形式予以体现,并根据客户的现实要求和需要,在《法律尽职报告》中有所侧重和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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