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笔者代理了两起分别由上海市某区法院(以下称“某区法院”)、浙江省某市法院(以下称“某市法院”)受理的关于法定代表人登记信息涤除的公司变更登记纠纷案。两起案件,法院均支持了我方的诉请。本文通过该两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并结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4年12月30日发布的《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称“《实施办法》”)中有关向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涤除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分公司负责人等信息的具体规定,探讨法定代表人辞任后,在公司未作出有效决议的情况下涤除登记的执行路径以及《实施办法》对该类涤除法定代表人案件执行程序的影响。原告张某(化名)为挂名之需曾同时担任包括上海某区某公司、浙江省某市某公司在内的多家母子公司或关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担任有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2023年4月,张某以书面通知方式同时辞去其所有任职公司所担任的一切职务,但公司始终未予以办理变更登记,由此导致张某在已经离职的情况下仍因多起执行案件中作为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被限制高消费,给其工作、生活带来了不利影响。张某委托笔者分别于2024年4月向某区法院、2024年7月向某市法院先后提起涤除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变更登记纠纷之诉。某市法院、某区法院针对此类案件的裁判思路整体一致,即主要从原告辞任的意思表示、原告是否参与被告公司的经营管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是否存在实质性联系、原告是否穷尽救济途径等方面进行审查。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张某系基于与所任职公司的委派关系,成为被告法定代表人、董事及总经理,其并非被告股东。原告已向被告明确表示辞去在被告及旗下公司担任的一切职务,并于2023年5月其任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委托关系已经解除,因此原告实际上与被告之间已失去实质利益关联,已不具备对内管理公司、对外代表公司的事实基础。在此情况下,如强制要求原告继续登记为被告法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会使原告承受持续的潜在法律风险,也不便于被告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亦不利于保护被告公司相关债权人的利益。某市法院和某区法院分别于2024年10月25日、2024年12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均支持了我方要求涤除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登记事项的诉讼请求,被告未上诉。目前两案判决均已生效。虽然两起案件法院均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但判决主文存在明显区别,由此将导致两起案件执行中涤除登记事项方式的不同:某市法院: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至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涤除原告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的登记事项。某区法院: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至上海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登记事项,原告应予配合;如届时未予办理,则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至上海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涤除原告作为被告法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的登记事项。某市法院一步到位的方式直接“办理涤除原告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的登记事项。”,即直接涤除。而某区法院明确将涤除分为两步,即先由公司依法通过内部程序,及时办理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如未能通过变更登记涤除的,再办理涤除登记,即先给与各方变更的空间,如无法变更则再予以涤除。该判决相比建德法院的判决更有逻辑性和可操作性,同时肯定了涤除登记的可行性,可以避免执行过程中登记机关以未确定涤除后新的法定代表人名单无法变更为由终结执行,进而实现判决和执行的有效衔接。在笔者收到某区法院判决的三天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实施办法》,为判决执行中法定代表人的涤除登记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依据,并为涤除的法律效果的实现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方法。1、新《公司法》施行前法定代表人涤除难问题普遍存在。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之规定,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涤除登记”并不包含在登记事项内。如公司无法形成有效内部决议对法定代表人进行变更,将导致无法变更或涤除登记。故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虽然原法定代表人获得法院作出的支持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的判决,但如公司未在判决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内选出新的法定代表人,强制执行阶段中法院要求登记机关协助执行时,登记机关会以“未确定涤除后新的法定代表人名单,致执行内容不具体,相关主管部门无法变更”或“因市场监督管理局目前无法办理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涤除法定代表人的手续,故本案目前存在执行不能。申请执行人可在条件成就时再向法院申请执行”等理由拒绝执行。由此导致此类纠纷中法定代表人最终难以实现法律意义上的辞任,时时刻刻面临被限高等法律风险。2、新《公司法》施行后法定代表人涤除难问题有了解决可能。新《公司法》第十条增加法定代表人辞任的规定,要求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为法定代表人单方辞任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公司人员信息登记层面却缺乏相应配套的法律依据,法定代表人最终仍然难以实现法律上辞任。为配合新《公司法》的实施,部分地区开始出台相关政策措施,解决该类案件法院判决与执行的衔接问题:《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化经营主体登记管理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第14条规定:“完善协助执行涤除机制。因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向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执行公示涤除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等自然人登记(备案)信息的,登记机关依法予以配合,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一标四维”登记促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要求:“因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法定变更义务,人民法院向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涤除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等登记信息的,登记机关依法予以配合。将公司被涤除的人员信息替换为‘依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涤除 ’,并将协助涤除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社会公示。”3、《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颁布正式确立了涤除登记制度2024年12月30日,为规范公司登记管理,维护交易安全,优化营商环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实施办法》,2025年2月10日生效施行。其中,根据《实施办法》第23条之规定,因公司未按期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登记备案事项相关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向公司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涤除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分公司负责人等信息的,公司登记机关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涤除信息。该条规定了登记机关的协助执行义务,在公司未按期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登记备案事项相关法定义务的情况下,登记机关应当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涤除信息,为涤除登记提供了法律依据,并为办理涤除登记问题提供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从而保证生效判决的有效执行。新《公司法》第十条增加法定代表人辞任的规定,解决了以往司法实践中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委托关系解除的立法缺失问题,为法定代表人单方辞任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如果公司登记层面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那么即使原法定代表人获得胜诉判决,执行中也仍然面对难以实现辞任的困境。随着《实施办法》颁布及实施,将破解实践中法定代表人难以顺利卸任的难题,使原法定代表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更有力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