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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盛法评|知识产权刑民交叉保护系列研究之二“先刑后民”程序规则的反思

2023-03-20   曾涛、马冲

先刑后民是目前办理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中经常遇到的程序规则。由于刑民的证据认定标准不同,刑法意义上所认定的事实,需要排除盖然性优势证据,这些事实虽然不能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标准,但从民事证据标准而言可以支持民事权利的主张。因此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案涉及的民事部分,一般法官只根据刑事判决书所认定的证据标准和相关事实迳行裁判,不当忽略或者排除了民事法意义上的侵权事实,由此可能导致知识产权权利人权利的不当限缩。例如在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中,刑事判决认定的被诉侵权产品销售金额往往远低于民事侵权中权利人实际损失的数额。同时大量适用先刑后民程序规则的案件,刑事被告在支付罚金后几乎丧失了后续对于被害人的民事偿付能力。因此对于先刑后民程序规则的研究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一、 先刑后民程序规则的历史沿革

回溯刑民交叉案件的历史,经由刑事优先的阶段逐渐发展至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并强调保障民事审判正当权利的阶段,目前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

“先刑后民”是历史惯性:重刑轻民,先刑后民。

1985年《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85通知)确立了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刑事先行规则。

1998年最高院单独发布了《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98解释)对85通知确定的刑事先行规则进行了较大调整,明确对刑民程序孰先孰后要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民刑并举”是当前趋势:民刑分立,民刑并行。

当前,应当把握最高人民法院《九民纪要》、《商业秘密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的精神,探索推动“民刑并举”模式。应当依据具体情况适用合适的规则。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即“《九民纪要》”)明确了民刑交叉案件的“绝对分案处理标准”及“绝对不中止民事审理标准”。第130条规定“如果民商事案件不是必须以相关的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则民商事案件应当继续审理”,该条规定强调“应当”。

202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规定:“当事人以涉及同一被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刑事案件尚未审结为由,请求中止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听取当事人意见后认为必须以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应予支持。”

2020年最高院发布《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其第一条规定“同一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关,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民刑交叉案件的审理思路已经发生了明显变化,在没有先决关系的情况下,民事案件应当与刑事案件并行审理。

对于应当适用先刑后民的法定情形,主要涉及中止事由和全案移送事由。其一,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中止事由,包含“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当然也包含了刑事案件。这其中,大致涉及两类问题,一类是另案审理的事实与本案相关,而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另一类是另案对违法性的判断对本案的处理有影响,比如涉赌等情形下的借款合同违约之诉。其二,全案移送,是在民事诉讼程序启动或者进程中,发现待审理或者正在审理的民事纠纷所涉事实已涉嫌构成犯罪的,法院主动或者应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要求将案件移送,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启动或合并至刑事程序。该种情形下,实体要求达到涉嫌犯罪的标准。据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发现涉嫌犯罪且该刑事案件确认的事实将直接影响民事案件审理的情形为诉讼中止并移送犯罪线索,涉嫌犯罪且不构成民事责任承担则全案移送。移送,又涉及两类情形,一类由有权审理民事纠纷案件的法院发起主动移送;另一类是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要求并将案件合并到刑事诉讼之中。当然,若刑事案件与民事诉讼之间,仅属部分牵连而非上述必要情形时,则法院无移送必要。

对于以上先刑后民情形,将会导致以下几种结果:中止事由情况下,诉讼中止对原告实现权利主张会产生消极影响,在刑事侦查阶段剥夺了被害人一方的民事起诉权。刑事案件如出现有罪事项,则后续民事可继续推进。刑事案件查明的事实与判决结果,可以在民事案件中作为基础。刑事案件如确定属无罪事项,当事人可以针对原民事纠纷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此时主要会涉及时间的拖延。若前期刑事部分耗时长久,则这一弊端更加明显。

二、 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程序规则的考量因素

从历史来看,我国特定时期出现先刑后民的做法,是匹配当时及时打击犯罪的需要,也是我国公权主导、忽视私权的传统观念的体现。目前,一方面,刑事与民事案件的范畴、种类、数量都已发生重大变化;一方面,对公权和私权的同等重视,渐渐成为趋势。因此,和“先刑后民”相应,“刑民并举”和“先民后刑”也成为值得考虑适用的程序规则。

分析刑事程序与民事程序的特点,刑事诉讼指向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重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法益;民事诉讼聚焦公正、快速、经济地解决民事纠纷,补偿民事侵害的主体权益。正如陈兴良教授所言,民法是形式思维,重在法律关系分析;刑法是实质判断,通常情况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都具有法益侵害性。对刑民交叉案件,两者因其目的不同,而分别从两个法律体系的不同角度对同一行为进行分别评价。

分析刑事判决与民事判决的既判力,刑民程序因其程序特点和证明标准不同,无论何者为先,都无法保障在先判决当然对后续程序产生拘束力。因而,无论是先刑后民或者先民后刑,都只是形式上合理而实质上非理性。对刑事判决与民事判决的考察,需要完整全面。若刑事判决其所认定的部分事实是后续民事审判的必要基础,则先刑后民的审理程序具备合理性。但对其他的民事案件事实部分,仍然采用独立的民事判断标准。对于民事审理结果成为刑事审理前提的情形,主要是刑事犯罪或者责任的确定需要基于民事权利之有无,此时,解决民事权利争议的诉讼程序必须早于刑事诉讼。例如,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审理,一般会涉及被侵犯的财产性权利的归属问题,对于权属复杂不清的案子,即需民事诉讼确权为先。此外,这种情况下,知识产权诉讼因其举证特点,有关证据规则倾向保护原告,其所认定的民事意义上的案件事实,在适用于刑事诉讼时还应经过刑事诉讼相关程序的确认。

刑民交叉案件程序规则的选取,还应注重价值考量。程序法的应用主要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诉讼价值,强调效率,应重点考虑其处理模式是否符合审判一般性规律。实体法的法益,则是刑民交叉问题的核心,即应当如何解决价值冲突以使其得到充分保护。实体法层面最重要的价值,无疑是如何充分保护当事人个体包括物质、精神以及时效因素在内的合法权益。对此,一些知名学者和法律工作者也进行过大量讨论。例如,胡云腾法官认为,处理刑民交叉案件,应当达成一些共识:“应当以哪种程序更容易实现司法公正为根本共识;应当以有利于查清事实真相为基础共识;应当以有利于诉讼资源和当事人诉讼成本为效率共识;应当以鼓励经济交易和维护交易安全为价值共识;应当以积极运用公权力救济和私权利救济为手段共识;应当以多种手段化解矛盾为机制共识;应当以统一立法、司法解释和裁判标准为规则共识”。

因此,先刑后民,先民后刑,刑民并进,并不是非此即彼、非黑即白的单选题。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需要明确价值取向标准,以最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为重,兼顾效率。

三、 先刑后民程序规则的理论研讨

从知识产权客体来看:一方面,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知识的劳动所产生的,具有财产权属性,是私权;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在国家层面也是知识创新、社会进步、国家发展与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动力,故其主要权利类型(如商标权、专利权等)均以国家行政机关有效确认为前提,具备与生俱来的公权基因。在我国,以“智力成果论”为理论基础强调“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智力成果论”主张知识产权是创造者人格的外化,更是个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结合之产物。知识产权人权益、维护社会竞争秩序并促进社会进步,都是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客体。

从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特点来看,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同一事实会引发刑民法律关系的竞合。其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界限仅在于情节和结果的严重程度差异,在违法行为这一层面的构成与认定上并无差异。此种事实上的同一与违法认定规则的重合,使其刑民分野的标准、犯罪与侵权的界限,远比传统犯罪模糊不清。其罪与非罪,标准往往是涉案金额或侵权数量等,并据此来判断其社会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对于同一侵权行为导致的法律后果,其合理判断,往往需要经过刑事和民事诉讼程序的分别评价,这种实体法的竞合引发程序法的交叠。

从知识产权逻辑递进关系来看,如上所述,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中,同一事实引发不同的法律评价,且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之间,存在逻辑上的递进关系。知识产权犯罪必须以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作为前提性条件,在侵权后果达成一定程度之后,因具备社会危害性而触犯刑法。周光权教授认为,知识产权法认定为违法行为的才有可能构成犯罪。因此,要由民事侵权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需要经历“是否构成权利--权利权属是否清晰--侵权是否成立”的递进过程。特别是在商业秘密等情形中,秘密点的确立并非不证自明,尤其需要在是否构成权利的法律认定等方面满足“认定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罪必先认定构成民事侵权”之逻辑。否则,逻辑上的混乱,会降低司法效率,浪费司法资源。

从知识产权救济效率来看,在本质上,知识产权是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知识产权案件对救济效率有所要求。因其无形性和容易复制的特点,如果不及时制止侵权结果,危害结果会迅速扩大。侵权行为的持续性和认定较为模糊,专利和商业秘密等技术方案被侵犯之后,若不能得到及时的干预,将快速导致严重后果。

从知识产权救济效果来看,涉及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两者彼此独立,既不能因承担刑责而免赔,也不能因补偿权利人经济损失而免受刑事处罚。民事程序可以通过公证、临时禁令、证据保全等方式尽快固定证据,对执行有一定的帮助。而先刑后民,则无法实现有效的财产保全。在历时长久的侦查和审查起诉之后,法院在审判阶段才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这个时间差,已经足够犯罪嫌疑人近亲属转藏财产。

四、 处理知识产权刑民交叉程序问题的解决方案

刑民交叉问题,是以同一事实为分案标准。历史上,经历了变化过程。有学者认为,鉴于法律事实是对事实本身的法律评价,而且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不可能构成“同一”的法律关系。故“同一事实”的表述更加准确。把握“同一事实”,应当从行为主体、相对人以及行为本身三个方面进行严格把握。若不存在同一事实,则刑事程序和民事程序并无实质牵连关系,两个程序应当分别审理。

知产领域案件,因为情况复杂,问题更加种类多样,需要合理分类。从司法程序处理规则角度,我们建议考虑如下规则:

刑民分开:适用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可以分开审理的案件,不同事实涉不同法律关系。

刑民并行:适用牵连型刑民交叉案件,同一事实涉及不同法律关系。例如,主要涉及商标权一般侵权案件。主要侵权行为同一事实明确的情况下,由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和程序特点不同,两者互相独立。民事诉讼中证据标准差别不同,还可以通过合理推定、通常做法、交易习惯等综合判断侵权行为发生概率。故刑事判决无罪不能当然得出民事侵权不成立。而民事判决认定侵权时,刑事诉讼并不能省略案件事实查明与刑事推理的过程,因为民事案件的侵权数额认定因其宽松的标准会较为宽泛,而侵权数额往往对于罪与非罪具有关键作用。因此,在先程序和在后程序因其各自标准需要充分辩论、另行审理,若是人为限定两者的先后顺序,只能导致诉讼程序拖延,并且,并不能减省案件审理环节。当然,两者并行并不影响权利人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借助法院向检察机关、侦查机关调取有利于确定案件基础事实的刑侦证据,如侵权行为、销售侵权产品数量等。

民事优先:适用于竞合型刑民交叉案件,刑民难以两立,如果民事法律关系合法则否定犯罪。例如,在定牌加工案件方面,最高院在民事判决中,经历了“不构成侵权、构成侵权、不构成侵权”的认定,这其中固然有个案考量之不同因素的影响,但整体上反映了对此类问题的认知尚未成熟。例如,侵犯著作权罪首要审查著作权涉及对象是否具备独创性,如果民事侵权不具备,则犯罪也不应成立。例如,侵犯商业秘密罪首要判断技术方案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是否具备商业价值性、秘密性、采取保密措施等,是否构成权利是审理犯罪的前提。否则,就会出现一些冲突。例如,在个别案件中,在先的刑事判决已经认定犯罪嫌疑人侵犯商业秘密罪,而在后民事侵权案却因涉案信息不具非公知性而认定不构成商业秘密,造成了冲突。

先刑后民:适用于竞合型刑民交叉案件,刑民难以两立,如果构成犯罪则否定民事法律关系。例如,买真退假。

当前,在知识产权案件实务中,出现了一些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这种程序的适用,实质上对案件审理者充分理解并熟练运用刑事、民事两种裁判思路提出了较高要求。鉴于各地的司法实际情况,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实务中面临着不少需要改良的地方。最高院引导推广的三审合一制度,无疑是发展知识产权刑附民制度、修正传统刑附民制度弊端、实现知识产权专门化刑民交叉审理模式的有利探索。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这一特殊刑民交叉案件,未来有望借助该制度获得更为公正和效率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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