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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盛法评丨竞业限制协议核心要点及裁判规则

2024-07-22   古丽,梁维维
一、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竞业限制制度,是指用人单位通过承担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方式来对员工离职后的就业权进行适当的限制,即员工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约定的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二、核心要点及裁判规则

1.适用主体
竞业限制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法律对于“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定义及范围未作明确规定。对此,上海一中院发布的《竞业限制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中认为:对“高级技术人员”认定,法院可以参考劳动者的职称、在用人单位担任的职务以及工作内容进行综合判定。对“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的认定,法院可以参考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审理规则进行审查,根据个案具体情况,结合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公司性质、经营业务、是否具有商业秘密、劳动者接触商业秘密的可能性及程度等相关因素综合确定。

2.义务内容
竞业限制主要体现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保密事项的保密义务。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人员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3.义务来源
竞业限制义务是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约定义务,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都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协商约定。

4.竞业限制期限
竞业限制的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由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5. 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需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补偿标准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2)若未约定或未明确约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若前述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6. 解除或终止
(1)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2)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但需注意,在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7. 违约责任
(1)违约金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会在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中约定违约金,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司法实践中,劳动者认为违约金过高而请求人民法院调整违约金数额的情形较为普遍。针对法院是否可以对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进行调整这一问题:一般认为,人民法院可参考竞业限制协议签订的时间、劳动者原职务、收入情况、过错程度、未履约期限、补偿金是否支付以及支付的数额、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并作出裁判。

(2)经济补偿金返还问题
实践中存在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返还其已支付的补偿金的纠纷。对此,一般分两种情形处理:
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时需全额返还用人单位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法院一般认为上述约定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若无其他导致无效的情形,该约定有效;根据“原则上有约定从约定”的原则,法院一般支持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返还其已经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但劳动者返还数额应限于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期间所获得的补偿金。
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在竞业限制协议中明确约定经济补偿金返还相关的内容,对于员工是否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不应当返还,因违约金已经涵盖了劳动者违约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返还,因补偿金系补偿劳动者因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而承担的就业权限制,而违约劳动者没有收到实际就业限制,违约者不应从其违约行为中获益。

(3)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之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若仍在与用人单位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三、律师建议

(一)用人单位

1. 建议用人单位建立单位内部的竞业限制管理部门及规则,对相关事宜进行统筹规划,定时动态跟进公司竞业限制协议签订、履行、解除、终止等情况。
(1)建议用人单位对内部商业秘密进行分类管理并及时进行更新,完善公司内部商业秘密管理制度。
(2)建议用人单位事前充分评估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必要性。若确需签订的,根据劳动者的岗位与职责、所处的行业、所接触到的信息来进行分类管理,签订有针对性的协议。
(3)对于新入职人员,建议用人单位在其入职前明确告知其离职后将需要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并及时签订有效的竞业限制协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对于即将离职的员工,建议用人单位及时评估该员工离职后履行竞业限制的必要性,如认为不需要的,应及时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以免支付不必要的补偿金。

2. 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建议用人单位根据个案情况、结合各类因素,综合确定是否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返还相关的内容,以免日后造成不必要的纠纷、遭受损失。

3. 建议用人单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竞业限制协议支付补偿金,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竞业限制协议履行其他义务并留存凭证。

(二)劳动者

1. 建议员工在签订各类协议时仔细审查协议的内容,有疑问及时要求用人单位解释,有异议及时提出并保留相关的证据。

2. 若与用人单位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确需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建议员工在离职后诚信履约,以免承担违约责任。

3. 若用人单位因其原因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建议劳动者以书面《解除通知》的方式通知用人单位,及时行使解除权,勿在未通知用人单位的情况下实施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行为,否则存在违约风险。

四、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九条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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