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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盛法评 | 税收法律热点资讯【2024年10月】

2024-11-06   顾绍宇律师团队

一、最新政策文件及解读


(一)《关于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告  2024年第8号 2024年10月18日
内容摘要:

  • 国铁集团所属运输企业、非控股合资公司以及地方铁路企业(统称铁路运输企业)通过铁路客票发售和预系统办理境内旅客运输售票、退票、改签业务时,可开具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
  • 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属于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旅客身份证件信息、行程信息、票价、二维码等。
  • 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开具渠道代码,第6-20位代表业务顺序编码。
  • 旅客在行程结束或支付退票、改签费用后,可通过铁路12306(包括网站和移动客户端,下同)如实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铁路运输企业根据旅客提供的购买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行程信息等如实开具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
  • 铁路运输企业通过铁路12306下载或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将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交付给旅客。旅客可通过铁路12306查询、下载、打印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
  • 需要报销入账的旅客,应当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鼓励购买方收到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后,按照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相关要求,实现对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的全流程无纸化处理。乘车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旅客取得的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仍可报销入账,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与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不可重复开具。
  • 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购进境内铁路旅客运输服务,以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按现行规定确定进项税额。乘车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仍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3点的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 旅客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后,因购买方信息填写有误等原因需要换开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的,铁路运输企业按以下规定开具红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
    • 购买方未作用途确认和入账确认的,由铁路运输企业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开具红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
    • 购买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由铁路运输企业填开《确认单》,经购买方确认后,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购买方已将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后的《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铁路运输企业开具的红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原始凭证。
  • 国铁集团按规定向税务部门上传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信息,税务部门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以下简称税务数字账户)将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同步传输给购买方。购买方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进行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的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等,也可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旅客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个人票夹对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进行查询、下载等。
  • 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对符合规定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进行用途确认,按规定办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 本公告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

公告对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的基本内容,发票号码和编码规则,旅客和单位查询、查验、下载、使用等事项作出了说明。根据公告,旅客在行程结束或支付退票、改签费用后,可以通过铁路12306(网站和移动客户端)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并进行查询、下载、打印。单位既可以通过税务数字账户进行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的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等,也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以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按现行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值得注意的是,铁路客运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推行使用中设置了过渡期,过渡期截至2025年9月30日。过渡期内“纸电并行”,旅客仍可使用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报销,单位也可凭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入账,按规定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对旅客而言,最大的改变是不再需要到火车站、车票代售点、自助机上打印“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对单位而言,财务人员可基于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开展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存储等业务,推动相关业务数字化转型和“网上办”。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单位可通过登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询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对应的增值税税额并按规定勾选抵扣,免去按照总价进行换算的计算程序,减轻工作量。此外,随着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的使用大幅度减少,铁路运输企业印票、终端自助机维护等成本也将大幅度降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24)》 海关总署令第272号 2024年10月28日
内容摘要:
《办法》适用于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共包括总则、税款的计征、特殊情形税款征收、税额确认、税款的退还与补征及追征、税款担保、税收强制等八章八十四条规定,拟于2024年12月1日起与2024年4月2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同步实施。(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查看《办法》原文)
政策解读:
2024年10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72号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征税管理办法》、《办法》),关于这部部门规章,有承续《关税法》改革的部分,也有细化的内容:

  • 纳税申报方面。申报资料要求更明确:新办法明确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出口货物时应当依法向海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按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并且在海关认为必要时,还需提供确定计税价格、商品归类、原产地等所需的相关资料。提供的资料为外文的,海关需要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提供中文译文并且对译文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相比之下,新办法对申报资料的要求更加细致和明确。补充申报规定更灵活:旧办法中可能对补充申报的情形和要求规定相对较模糊,新办法明确为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应纳税额,海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规定补充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认为必要时,也可以主动要求补充申报,这给予了企业一定的主动性。
  • 税率和计征汇率方面。计征汇率的确定更具体:旧办法中对于计征汇率的规定可能相对简单,新办法明确海关每月使用的计征汇率为上一个月第三个星期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第三个星期三非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日的,顺延采用下一个交易日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如果汇率发生重大波动,海关总署认为必要时,可以另行规定计征汇率并对外公布,使计征汇率的确定更加规范和具体。税率适用的情形更细化:新办法对各种不同情形下税率的适用进行了更详细的规定,例如进口货物到达前先行申报、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经海关批准实行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两步申报”的进口货物等不同情况下税率和计征汇率的适用规则更加清晰,便于企业和海关操作。
  • 税款缴纳方面,缴纳期限有调整:旧办法中税款缴纳期限可能有不同的规定,新办法统一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完成申报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但特殊情形需要实施税收风险管理的除外。选择汇总征税模式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自完成申报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次月第五个工作日结束前汇总缴纳税款,使税款缴纳的期限规定更加明确和合理。退税申请期限延长:例如以前海关多征税时,退税申请期限可能较短,新办法可能将退税申请期限延长,如从一年延长到三年,让企业有更充裕的时间申请退税。
  • 扣缴义务人规定方面。扣缴义务人范围更明确:新办法对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物流企业和报关企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明确规定为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扣缴义务人,对跨境电商等新兴贸易模式下的扣缴义务人进行了明确界定,适应了贸易发展的新趋势。
  • 海关管理方面。管理机制更完善:新办法可能对海关的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协调机制等管理方面进行了完善和加强,以更好地指导全国海关开展进出口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水平。保密责任更强调:新办法强调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进一步强化了海关的保密责任。

(三)《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市内免税商店监管办法〉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38号 2024年9月27日
内容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市内免税商店监管办法》包括总则、免税商店经营、免税品销售、免税品提离、附则,共5章,主要有5方面内容:

  • 关于总则。一是明确了办法的制定依据。二是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市内免税商店的经营以及免税品(含退税国产品)的销售、提离等适用本办法。
  • 关于免税商店经营。一是明确了经营市内免税商店应当具备的条件。二是明确了提货点设置,市内免税商店应当在其所在城市的机场、邮轮港口(码头)出境口岸隔离区设立提货点。三是明确了国内商品进入市内免税商店视同出口,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出口管制和免税商店经营退税国产品等相关要求。
  • 关于免税品销售。一是明确了市内免税商店销售对象,市内免税商店应在销售场所按规定确认购买人符合购物资质要求后销售免税品,实时向海关传输符合海关规定格式的免税品交易、人证信息验核一致、离境机(船)票信息等电子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二是购物额度方面,明确虽不设限额,但应当符合旅客携带行李物品进出境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的规定。三是明确购物旅客应将所购免税品一次性携带出境,不允许在市内免税商店购买或预订后,寄存在口岸并于进境时提货。购物旅客如将所购免税品再次携带进境的,海关按照进境物品管理,照章征(免)税。
  • 关于免税品提离。一是明确了免税品的运送、封装、提取、退换货等要求。二是明确了旅客提货后出现突发情况的处置,要求旅客在隔离区提货后,因航班(航次)延误、取消等原因需要临时离开隔离区的,应当将所购免税品交由提货点代为保管,待实际出境再次进入隔离区后提取。三是明确了变更航班(航次)的处置,旅客购买免税品后变更航班(航次)的,变更后的出境时间为原购买免税品之日起60日(含)内的,市内免税商店可为其办理相应的延期提货手续。超过规定时限的,市内免税商店应当为其办理退货手续。旅客购买免税品后取消出境行程的,市内免税商店应当为其办理退货手续。
  • 关于附则。一是明确了组织、利用他人购买免税品的资格购买免税品谋取非法利益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或者走私行为的;市内免税商店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走私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对出境旅客、出入境有效证件以及市内免税商店的概念进行了释义。三是设置兜底条款,明确本办法未明确的事项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四)《海关总署 财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市内免税店经营品种的公告》 海关总署 财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3号 2024年9月28日
内容摘要:

  • 为规范市内免税店管理工作,现将市内免税店经营品种公布如下:

    1.食品、饮料;2.酒;3.纺织品及其制成品;4.皮革服装及配饰;5.箱包及鞋靴;6.表、钟及其配件、附件;7.眼镜(含太阳镜);8.首饰及珠宝玉石;9.化妆品、洗护用品;10.母婴用品;11.厨卫用具及小家电(不含手机);12.家用医疗、保健及美容美发器材;13.摄影(像)设备及其配件、附件;14.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15.可穿戴设备等电子消费产品(无线耳机;其他接收、转换并发送或再生音像或其他数据用的设备;视频游戏控制器及设备的零件及附件);16.文具用品、玩具、游戏品、节日或其他娱乐用品;17.工艺品;18.乐器;19.运动用品。

  • 本公告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

(五)《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  财税〔2024〕28号  2024年10月11日
内容摘要:

  • 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为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引调水工程等水资源配置工程)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
  • 水资源税根据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额。国家统一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标准,具体适用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同时,要求对取用地下水、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
  • 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等五种情形,免征水资源税;对超出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农村集中饮水工程取用水,授权地方减免水资源税;对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相关纳税人,减征水资源税。
  • 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后,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原水资源费收入实行中央和地方1:9分成),适当增加地方自主财力。
  • 健全税务机关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协作征税机制,强化对纳税人取水计量设施(器具)监管,规范和加强税收征管。

政策解读:
相对于前两次改革试点,《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主要有四个方面的政策调整:

  • 一是完善税收制度。《办法》进一步界定了水资源税征收范围和对象;细化了纳税人取用水适用多个税额标准的申报纳税要求;强化了税收优惠政策的正向激励引导作用;与资源税法有关规定相衔接,将水资源税的纳税地点由生产经营所在地调整为取水口所在地等。
  • 二是扩大地方权限。《办法》适当扩大了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包括:新增了地方可以减征和免征的税收优惠政策;简化水资源税的税额标准,授权地方在确定具体税额时有更多调整空间;授权地方确定特定取用水的水资源税核定方法和计征方式等。
  • 三是健全征管机制。《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纳税人申报纳税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同时,进一步健全了税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征管协同配合机制,提高水资源税征管效率。
  • 四是理顺价税关系。《办法》明确了水资源税和供水价格的关系,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为水资源税的纳税人,水资源税与自来水价格实行价税分离,通过税收引导相关企业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水的漏损。

二、其他涉税热点


(一)税务部门公布5起涉税违法典型案件
2024年10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以下5起涉税违法典型案件。依托税务、公安、法院、检察、人民银行、海关、市场监管、外汇管理八部门常态化联合打击机制,打击“假企业”虚开发票、“假出口”骗取退税、“假申报”骗取税费优惠等严重违法行为,彰显了税务部门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的态度与决心,为守法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法治环境,同时也增强了纳税人的法律意识与风险意识,努力提高公民税法遵从度。
案件一:福建省税务等多部门联合依法查处一起骗取出口退税团伙案件
福建省税务、公安、人民银行、外汇管理等部门联合依法查处泉州华图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泉州金顿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2户出口企业虚开骗税团伙案件。经查,泉州华图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泉州金顿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2户出口企业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383份,采用“买单配票”、通过地下钱庄进行虚假结汇等手段虚构出口业务,骗取出口退税。泉州市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追缴骗取出口退税4126.14万元。目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王仁和、张清沃等19名被告人犯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经营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至12年不等,并处罚金合计5942万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案件二:上海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依法查处一起虚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偷税案件
经查,该公司通过虚构委托外包研发项目等手段,虚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偷税206万元。上海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376万元。
案件三:湖南省常德市警税联合依法查处一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相关部门移送线索,联合公安经侦部门破获一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摧毁犯罪团伙1个。经查,犯罪团伙利用他人身份信息成立多家空壳棉纺、木材加工企业,租用废旧闲置厂房、虚构电费等方式营造正常生产经营假象,通过虚构皮棉、木板销售业务等方式,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7204份,价税合计金额7亿元。目前,唐小平、宋金枝等8名犯罪分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分别被判处1年至14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合计2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706万元。
案件四:河南省税务部门依法查处一起加油站偷税案件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相关部门移送线索,指导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了巩义市洪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杜甫路加油站偷税案件。经查,该加油站通过违规更换加油机主板芯片、篡改加油机主板数据等手段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增值税等税费208万元。税务稽查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对该加油站依法追缴少缴税费、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328万元。
案件五:四川省绵阳市警税联合依法查处一起医药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
国家税务总局绵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据精准分析线索,联合公安经侦部门依法查处四川云亳堂药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经查,犯罪团伙控制四川云亳堂药业有限公司,通过编造虚假中药材购进业务、支付“开票费”等方式,在没有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从上游医药行业公司和农业专业合作社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农产品收购发票1300余份并违规抵扣。目前,四川云亳堂药业有限公司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判处罚金40万元,夏燕、魏云龙、张磊、谢先堂4名犯罪分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分别被判处3至11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合计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50万元。对上游虚开发票违法行为,税务部门已另案处理。

(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走出去”税收指引》(2024年修订版)
2024年10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走出去”税收指引》(2024年修订版),对“走出去”纳税人相关税收政策及114个税收协定(安排、协议)进行归纳整理,从税收政策、税收协定、管理规定及服务举措四个方面,相关政策文件截至2024年6月30日。此次修订是继2017年首次发布以来的第三次修订,将涉税服务事项由原来的99个扩充至120个,同时,新增了“外贸新业态税收政策”和“‘税路通’服务品牌”两个章节,更新补充了2021-2024年生效的税收政策文件及税收协定有关内容。

(三)10月公布前三季度财政收支:企业所得税同比下降4.3%,个人所得税同比下降4.9%。
2024年10月25日,财政部网站公布2024年前三季度财政收支情况。1—9月,全国税收收入131715亿元,同比下降5.3%。其中企业所得税收入32263亿元,同比下降4.3%;个人所得税收入10758亿元,同比下降4.9%。
主要税收收入项目情况如下:
1. 国内增值税50473亿元,同比下降5.6%。
2. 国内消费税12661亿元,同比增长1.6%。
3. 企业所得税32263亿元,同比下降4.3%。
4. 个人所得税10758亿元,同比下降4.9%。
5. 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14282亿元,同比增长1.1%。关税1835亿元,同比下降3.5%。
6. 出口退税15663亿元,同比增长10.4%。
7. 城市维护建设税3745亿元,同比下降6%。
8. 车辆购置税1811亿元,同比下降10.6%。
9. 印花税2336亿元,同比下降22.9%。其中,证券交易印花税712亿元,同比下降54.2%。
10. 资源税2215亿元,同比下降4.7%。
11. 土地和房地产相关税收中,契税3951亿元,同比下降12%;房产税3118亿元,同比增长19.9%;城镇土地使用税1710亿元,同比增长10.5%;土地增值税4000亿元,同比下降7.8%;耕地占用税1078亿元,同比增长21.5%。
12. 环境保护税183亿元,同比增长20.3%。
13. 车船税、船舶吨税、烟叶税等其他各项税收收入合计959亿元,同比增长2.9%。

(四)财政发声:正在抓紧研究房地产相关税收政策,将在近期推出一揽子增量政策 2024年10月12日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4年10月12日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请财政部部长蓝佛安、财政部副部长廖岷、财政部副部长王东伟、财政部副部长郭婷婷介绍“加大财政政策逆周期调节力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 财政部将在近期陆续推出一揽子增量政策举措
照9月26日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部署,财政部在加快落实已确定政策的基础上,围绕稳增长、扩内需、化风险,将在近期陆续推出一揽子有针对性增量政策举措。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加力支持地方化解政府债务风险,较大规模增加债务额度,支持地方化解隐性债务,地方可以腾出更多精力和财力空间来促发展、保民生。
二是发行特别国债支持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补充核心一级资本,提升这些银行抵御风险和信贷投放能力,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三是叠加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专项资金、税收政策等工具,支持推动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
四是加大对重点群体的支持保障力度,国庆节前已向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下一步还将针对学生群体加大奖优助困力度,提升整体消费能力。
  • 财政政策在支持房地产市场发展方面的考虑
政部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第一,允许专项债券用于土地储备。主要是考虑到当前各地闲置未开发的土地相对较多,支持地方政府使用专项债券回收符合条件的闲置存量土地,确有需要的地区也可以用于新增的土地储备项目。这项政策,既可以调节土地市场的供需关系,减少闲置土地,增强对土地供给的调控能力,又有利于缓解地方政府和房地产企业的流动性和债务压力。第二,支持收购存量房,优化保障性住房供给。考虑到当前已建待售的住房相对较多,我们主要采取两项支持措施:一项是,用好专项债券来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各地的保障性住房。另一项是,继续用好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原来这个资金主要是用来支持以新建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的房源,现在我们对支持的方向作出优化调整,适当减少新建规模,支持地方更多通过消化存量房的方式来筹集保障性住房的房源。通过这两项措施,既可以消化存量商品房,促进房地产市场的供需平衡,又可以优化保障房的供给,满足广大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需求。第三,及时优化完善相关税收政策。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我们正在抓紧研究明确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相衔接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政策。下一步,还将进一步研究加大支持力度,调整优化相关税收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 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举措
具体有三点:
一是抓紧出台改革实施方案。我们将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注重加快推进改革和推动财政科学管理的有机结合,积极回应社会和基层关切,针对全会部署的各项改革任务,逐项细化制定任务清单,明确时间表、优先序,初步形成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作为今后改革的“总路线图”。
二是抓紧推动改革举措落地实施。我们坚持分阶段分步骤稳妥推进改革,统筹确定各项改革举措的落地时限,拟在今明两年集中推出一批条件成熟、可感可及的改革举措,特别是一些事关顶层设计的基础性制度,比如说健全预算制度、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建立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中国特色政府债务管理制度等,逐步形成基础性制度先行引领、细分领域改革举措接续跟进的改革成果体系。
三是注重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相结合。在明确改革原则和方向的前提下,我们鼓励和支持有关方面因地制宜推进改革创新,组织开展了中央部门零基预算改革试点,并拟在部分地区开展财政科学管理试点。我们将结合各地区各部门不同特点,赋予不同的改革试点内容,充分尊重首创精神,及时凝练改革经验并复制推广,与时俱进将改革向纵深推进。
下一步,财政部将继续以钉钉子精神抓改革落实,积极主动、扎实稳健,推动形成财政宏观调控更加精准、预算制度更加健全、税收制度更加优化、财政体制更加完善、财政发展更可持续的良好格局,努力为中国式现代化强国建设提供更加坚实的财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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