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盛法评|数据出境热点问答(一):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要求
引言
2022年7月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旨在落实《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规范数据出境活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数据跨境安全、自由流动,切实以安全保发展、以发展促安全。
笔者团队针对《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涉及的业务情境,根据适用的政策法规,结合监管实务情况,就其中的热点问题进行逐个解析,撰写“数据出境热点问答”系列文章进行分享。本文为该系列文章之第一篇。
问:数据处理者根据《办法》第五条进行自评估后认为不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情形,是否须向网信部门备案?若需要,备案流程及形式如何?
答:目前,国家网信办等数据出境主管部门尚未出台相关备案流程,故而暂不需要备案。但《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8条规定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因业务等需要,确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等若干情形需依法签订标准合同,上述情形可能有备案要求,相关单位可密切关注国家网信部门出台的后续规定,在此之前暂时无须备案。
问:数据处理者如何进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申报?有何具体流程要求?
答:《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规定了基本的申报流程,如下图所示:
预计国家网信部门后续会出台相应的配套文件,作为数据处理者进行申报评估的流程指引,建议相关单位对此保持密切关注。
问:数据处理者进行评估申报的相关文书(如申报书、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报告、数据处理者与境外接收方拟订立的法律文件、其他申报材料等)的格式要求如何?
答:依照《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数据处理者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应当向网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书;
(二)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报告;
(三)数据处理者与境外接收方拟订立的法律文件;
(四)安全评估工作需要的其他材料。
上述文书的格式、要求等,预计在近期公布的配套文件中会有相关的规定。国家网信部门正在建设线上申报平台,届时相关申报工作将通过线上方式进行。除了《申报指南》的要求外,在申报系统上也会有更加详细的操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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