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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盛法评 | 《禁止垄断协议规定》之亮点解读

2023-05-23   洪瑜、胡胜训、骆楚湫

2022年8月1日,新修订的《反垄断法》正式开始实施,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反垄断法》,更好地防范、制止垄断行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3年4月15日开始实施《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并将其作为《反垄断法》四部配套规章之一,本文仅就《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的部分亮点进行解读。

一、确定了相关市场的界定方式

《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第七条[1]明确了界定相关市场的手段,吸收了2009年实施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的核心内容,并结合反垄断执法实践经验,对相关市场的界定进行了规定,明确了相关商品市场界定的方式为主要从需求者角度进行“需求替代”分析,辅之以从经营者角度进行“供给替代”分析,同时,新增了对平台经济领域市场的界定方式,填补了司法实践[2]中在互联网环境下对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方式的不足,为执法实践提供更为清晰的规定和指引。

二、明确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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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实施的《禁止垄断协议规定》中,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借鉴国际通行规则[3],在制订《禁止垄断协议规定》时,对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的概念作了更明确的规定,排除了一定时期内进入相关市场竞争的计划经营者被认定为潜在的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这一主观性较强、难以确定的因素,指引性更明晰。竞争关系经营者概念的引入和明确,增加了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认定具有竞争关系经营者的可操作性,对企业合规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

三、将征求意见稿中确定的安全港制度市场份额标准进行了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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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达成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符合下列条件,不予禁止:(一)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15%,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业内也将该条称为“安全港规则”),正式实施的《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将此标准进行了删除,回归新《反垄断法》的规定;虽然在《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4]《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5]中对市场份额的比例进行了明示,但在司法实践中,所涉及纵向垄断协议(特别是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处罚案件,反垄断执法机构在部分案件中分析的纵向垄断协议竞争效果时,鲜有对安全港制度的具体适用(特别是安全港制度的适用门槛)进行特别论述[6]。结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制订《禁止垄断协议规定》时,对安全港规则市场份额确定上的审慎态度,皆表明在安全港规则的具体适用上,目前仍存在一定的争议与不确定性,还待后续进行更多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因此,在安全港规则具体实施细则落地之前,建议企业仍维持较为严格的合规口径,谨慎评估纵向协议的反垄断合规风险。[7]

四、细化轴辐协议的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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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2年《反垄断法》修改之前,由于对行业协会、行政机关以外的一般商业实体组织、帮助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法律责任没有依据,让部分垄断协议的组织者逸于制裁。比如,在2012年“娄底保险业垄断协议案”中,娄底市保险行业协会组织11家财险公司与湖南瑞特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共同组建娄底市新车保险服务中心。通过与各财险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的方式,规定所有新车保险业务必须集中在该中心办理,并划分各财险公司在新车保险业务中的市场份额,且规定不得对新车保险给予任何费率折扣和优惠。最终,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通过认定竞争者之间形成了横向垄断协议,确认了湖南瑞特保险经纪公司涉嫌协助其他保险公司达成垄断协议,进行了相应的处罚,但对湖南瑞特保险经纪公司却“移交有关部门处理”[8]

新实施的《反垄断法》虽然没有明确使用“轴辐协议”这一概念,但明确了如果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的,即使自身不参与该垄断协议,也可能构成违法并受到处罚。从法律层面上确定了轴辐协议的可行性[9],为提高实践操作性,《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征求意见稿)》配套新增了轴辐协议的认定规则,而刚刚正式出台的《禁止垄断协议规定》中对“组织”的认定情形又作出了新的调整,删除了“恶意”这一主观上的动机要求,并通过对“提供实质性帮助”进行了例举,包括提供必要的支持、创造关键性的便利条件或其他重要帮助,降低了执法认定的难度,进一步提升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的可操作性。

透过屡次调整可见,国家通过不断强化认定轴辐协议的客观事实标准,提升实践可操作性,对于轴辐协议的认定日趋严谨,体现出执法机构强监管的态度。对企业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企业需特别注意在商业活动中保持应有的谨慎态度,避免被认定为“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的行为。

五、完善宽大指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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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我国反垄断执法机关首次在纵向垄断协议中适用了宽大原则,惠氏、贝因美和明治三家企业因配合调查、提供重要证据及积极主动整改被免于数亿元的处罚。当时法律界对于反垄断执法机构在纵向垄断中对被调查企业适用宽大原则,使其直接免于处罚尚存争议[10]

2022年实施的新《反垄断法》从法律层面明确规定了“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同时,结合2019年实施《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宽大制度适用指南》的实践经验,此次《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在指南的基础上,将宽大制度的适用范围从横向垄断协议延伸到整个垄断协议,也明确了轴辐协议中“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的组织者”亦作为其适用主体。

根据《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第四十七条结合《反垄断法》的上述规定制订了对应的宽大指引制度,即明确负有个人责任的经营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在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其减轻百分之五十的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同时,《禁止垄断协议规定》亦明确了适用宽大制度的禁止性情形,即“在垄断协议达成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其他经营者参与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或者妨碍其他经营者停止该违法行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不得免除对其处罚。”

《禁止垄断协议规定》作为宽大制度的适用依据,不仅仅明确了制度的具体适用范围,还通过完善关于个人责任减免的规定,提升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从事反垄断合规行为的积极性,对于引导企业积极主动进行合规管理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

六、完善数字经济领域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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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化速度减缓、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疫情等影响,以线下、实体形式为主的传统交往活动受到诸多限制,而数字市场却在世界范围内都得到广泛的发展。数字市场内在的高度集中化机制,使其成为垄断行为发生的高风险区域。但传统的反垄断执法因其固有的周期长、效率低的特点,已难以及时有效地应对数字市场的发展,纠正数字市场反垄断监管的失灵。[11]

为更好适应数字经济背景下的反垄断监管需要,《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充分考虑数字技术和商业模式的特点,通过明确约定计算价格的“算法、平台规则”构成固定价格的垄断协议(第八条)、分割销售市场和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规定适用“数据”等要素(第十条)以及分别对经营者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达成横向和纵向垄断协议的方式进行列举(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完善了数字经济领域的有关规定[12],对新型垄断协议的情形进行了补充,为审慎开展数字经济领域、新形式垄断协议执法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

七、细化了约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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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征求意见稿)》初步引入了约谈制度,《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则进一步细化了“约谈”机制的相关规定,明确相关程序和实体要求,便于反垄断执法机构具体操作实施,并通过确定具体约谈内容,限制了行政权力的滥用,规定了行政机关通过听取情况说明、开展与涉嫌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的提醒谈话,要求其提出改进措施、给予消除损害后果的机会。

“约谈”机制的目的在于风险提示和预防,不仅通过减轻启动反垄断调查对涉案企业带来的影响,同时有效节约了执法成本,实现有效市场与政府更好结合、良性互动。

八、明确反垄断调查的立案标准,规范了执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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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执法机构在针对涉嫌垄断协议时的启动调查程序,《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征求意见稿)》仅规定了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必要的调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权完全在于反垄断执法机构,未设置具体的立案标准,存在反垄断机构的行政权力滥用的可能。《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第二十四条对此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具体的立案标准,即须达到初步证明,且处于部门查处范围及法定期限内,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增强行政执法文明程度,同时也让文明执法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参考文献

[1] 第七条   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包括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

界定相关市场应当从需求者角度进行需求替代分析。当供给替代对经营者行为产生的竞争约束类似于需求替代时,也应当考虑供给替代。

界定相关商品市场,从需求替代角度,可以考虑需求者对商品价格等因素变化的反应、商品的特征与用途、销售渠道等因素。从供给替代角度,可以考虑其他经营者转产的难易程度、转产后所提供商品的市场竞争力等因素。

界定平台经济领域相关商品市场,可以根据平台一边的商品界定相关商品市场,也可以根据平台所涉及的多边商品,将平台整体界定为一个相关商品市场,或者分别界定多个相关商品市场,并考虑各相关商品市场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影响。

界定相关地域市场,从需求替代角度,可以考虑商品的运输特征与成本、多数需求者选择商品的实际区域、地域间的贸易壁垒等因素。从供给替代角度,可以考虑其他地域经营者供应商品的及时性与可行性等因素。

[2] 如奇虎公司与腾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三终字第4号

[3] 同10

[4] 规定中的安全港规则为在纵向地域限制和客户限制若干情形,在相关市场占有30%以下市场份额的经营者有可能被推定为不具有显著市场力量。

[5] 规定中的安全港规则为:(1)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不超过20%;(2)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在受到涉及知识产权的协议影响的任一相关市场上的市场份额均不超过30%;(3)如果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份额难以获得,或者市场份额不能准确反映经营者的市场地位

[6] 毕芸、李小妮、张瑞璟.《反垄断法》配套规章系列解读(一):垄断协议篇,2023

[7] 宁宣凤、柴志峰、张若寒、张天杰、王叶、马骁.告别“暂行”:反垄断法配套新规全解读,2023

[8] 2013年9月17日,沙兆华,湖南日报《首例行业协会价格垄断案》,https://epaper.voc.com.cn/hnrb/html/2013-09/17/content_721820.htm

[9] 黄凯、褚琳娴、王田恬、付业斯,中国反垄断合规实务指南(2022年)

[10] 中国经济网,发改委首次使用宽大原则免罚惠氏等3奶企,2013,https://finance.ifeng.com/a/20130807/10373136_0.shtml

[11] 马一德.加强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监管,中国版权协会公众号

[12]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禁止垄断协议规定》解读,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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